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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成伟杰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民终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安阳迎宾馆一期9号楼商业楼一层东北角、四层、五层。

负责人:简海涛,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伟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道口天马广告设计制作部,住所地:滑县道口贸易路南段路东。

经营者:马国利。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安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伟杰、滑县道口天马广告设计制作部(以下简称天马制作部)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6民初8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保险安阳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成伟杰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服金额8000元;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成伟杰的车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8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成伟杰女儿成明擅自将车辆停靠在非停车点,是造成其车辆损害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不低于50%的过错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20%的责任明显过低。上诉人仅是案涉房屋的租赁使用人,在与被上诉人天马制作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天马制作部作为房屋所有人,保证房屋及设施处于正常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如果因不及时检查、养护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只有在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房屋时造成的损害才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的房屋外墙腰线水泥块脱落,是因所有人没有及时对房屋履行检查、养护义务,也没有履行保证房屋安全义务下造成的,天马制作部应当对成伟杰的车辆损害承担剩余5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对成伟杰的车损承担40%的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成伟杰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马制作部书面答辩称,上诉人作为案涉房屋使用人,负有对案涉房屋管理、维护义务。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上诉人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自然损坏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答辩人进行修复,但其并未通知答辩人,答辩人并不知道该房屋存在的问题,上诉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上诉人主张由答辩人承担50%赔偿责任的请求。

成伟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18000元,鉴定费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28日,被告天马制作部作为甲方,太平洋保险安阳分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作为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将座落在河南省滑县解放南路东侧的五层门面房,实测面积130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为办公用房,租赁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该合同第六条第(1)项约定:“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自然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乙方通知后的7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该条第(3)项约定:“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的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10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合同第十二条第(3)项约定:“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9月7日17时37分许,原告成伟杰的女儿成明将自己驾驶的豫E×××××号雷克萨斯小型轿车停放在被告太平洋寿险公司使用的涉案房屋的山墙处,该车辆所有人系成伟杰。18时许,成明办完事返回取车,发现案涉车辆前挡风玻璃被涉案房屋上的坠落物砸毁,成明随即拨打电话报警。滑县公安局小铺派出所接县局110指令后,派民警出现场,出警民警经现场勘查,发现报警人成明驾驶的一辆白色雷克萨斯轿车停放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西侧胡同里,车前挡风玻璃砸坏,前引擎盖有划痕,车前挡风玻璃右侧有凹陷,挡风玻璃上有一块规则长方形水泥块,经过对现场及周围勘查分析:报警人停放车辆上的水泥块及周围地上散落的碎水泥块与旁边太平洋保险安阳分公司西侧外墙腰线脱落的水泥块相吻合。原告起诉前就涉案车辆损失价值向提出鉴定申请,经一审法院委托鹤壁市豫北旧机动车鉴定估价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鹤壁市豫北(2020)估鉴字第0088号鉴定评估意见书,鉴定意见:根据现场勘查分析确定雷克萨斯JTHBT1B1(豫E-×××××)小型轿车的损失价值为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太平洋保险安阳分公司租赁被告天马制作部的房屋西侧外墙腰线水泥块脱落致停靠在该处的原告车辆被砸坏。被告天马制作部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人,被告太平洋保险安阳分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使用人,平时应对房屋加以维护、管理,以免给他人造成损害,因二被告疏于维护、管理,致使房屋腰线水泥块脱落,将临时停靠在该处的原告车辆被砸坏。二被告虽辩称自己没有过错,但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推定其均有过错,酌定二被告各承担原告各项损失40%的责任,即各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000元;原告之女成明作为涉案车辆的使用人,未经他人允许,擅自将车辆停放在非停车点,其未尽到合理注意、谨慎义务,其对车辆损坏也负有一定责任,酌定其承担原告车辆各项损失20%的责任。原告在本案中未向成明主张,考虑二人系父女关系,应视为其对该部分损失的放弃,不宜增加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原告请求二被告各赔偿其各项损失8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其请求超出部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二被告辩解不承担赔偿责任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滑县道口天马广告设计制作部(经营者马国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8000元;三、驳回原告成伟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成伟杰承担3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滑县道口天马广告设计制作部(经营者马国利)各承担60元。

二审期间,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安阳分公司对其租赁案涉房屋并为案涉房屋实际使用人的事实不持异议,认可被上诉人成伟杰的车辆被该房屋西侧外墙脱落的腰线水泥块砸坏的事实。太平洋保险安阳分公司主张其不是该房屋的所有人,其不应对被上诉人成伟杰的车辆因此损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理由、证据不足,且太平洋保险安阳分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其在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已尽到了日常管理、维护等相应义务的事实,太平洋保险安阳分公司仅以其不是该房屋所有人上诉称其不应对被上诉人成伟杰的车辆被该房外墙脱落水泥块砸坏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安阳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闫学海

审判员  彭立辉

审判员  张利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