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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静怡徐翔等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7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静怡,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翔,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辰,女,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宜社区华丽路1041号华丽花园星华阁P层8号。

法定代表人:黄土寿,执行董事。

上诉人朱静怡因与被上诉人徐翔、刘辰、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兆丰公司)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7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静怡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朱静怡承担不超过13252.5元的赔偿责任;2.判令本案侵权人共同承担诉讼费。

徐翔、刘辰、金兆丰公司均未作答辩。

徐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朱静怡、刘辰、金兆丰公司赔偿徐翔车辆修理费26505元;2.朱静怡、刘辰、金兆丰公司偿付徐翔因修车而产生的误工费3066元;3.朱静怡、刘辰、金兆丰公司支付徐翔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4.诉讼费由朱静怡、刘辰、金兆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朱静怡应向徐翔支付23854.5元;二、刘辰应向徐翔支付2650.5元;上述一、二项,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静怡、刘辰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徐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徐翔负担15元,朱静怡负担252元,刘辰负担28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2019年10月15日晚上19点06分左右,深圳市罗湖区虹桥星座大厦B座14F房落地窗玻璃突然爆裂脱落,导致楼下停放的四台车辆(其中一台车辆为本案涉案车辆,登记车主为徐翔)不同程度损伤,其他两辆车辆登记车主张某某、李某某均提起诉讼主张权利:1.张某某诉被告朱静怡及第三人刘辰、金兆丰公司一案,一审法院作出(2020)粤0303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判令朱静怡向张某某主承担赔偿责任。朱静怡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20)粤03民终1374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李某某诉被告朱静怡、刘辰、金兆丰公司一案,一审法院作出(2020)粤0303民初5134号民事判决,判令朱静怡、刘辰分别向李某某承担90%、10%的赔偿责任。朱静怡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主要理由与本案基本一致,本院作出(2020)粤03民终2265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系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对于朱静怡出租涉案房屋给刘辰使用期间发生的落地窗玻璃爆裂导致玻璃坠落所产生的相关纠纷,本院已另案作出(2020)粤03民终13741号和(2020)粤03民终22650号民事判决,根据类案同判的司法裁判要求,本案处理应参照上述两案的处理原则。针对朱静怡的上诉请求,本院评判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朱静怡作为涉案房产所有权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于落地窗玻璃爆裂不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朱静怡承担90%的赔偿责任、刘辰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同时,没有证据证明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金兆丰公司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一审法院认定金兆丰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朱静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3元,由上诉人朱静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国辉

审判员  刘向军

审判员  徐雪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