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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张永生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2民终10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志鹏,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生,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

原审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天津多酷紫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1620号生态科技园研发大厦塔楼3楼317室。

法定代表人:李云卿,执行董事。

上诉人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永生、原审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多酷紫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8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张永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程序错误,张永生在一审时当庭明确过其诉讼请求为名誉权,未提出荣誉权诉求,一审法院判超所请。2.张永生在游戏内宣传和进行第三方折扣充值,我公司依照《服务协议》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对其处罚,不存在侵权行为。3.游戏角色是数据不具有人格权,不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4.张永生在游戏中排名下降与我公司采取的处罚措施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张永生未举证证明其排名下降及精神损害。

张永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雷火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1.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判超所请,请二审法院依法审查。2.我不存在第三方折扣充值的行为,在游戏内宣传系雷火公司断章取义。3.游戏排名与灵玉值多少有直接关系,我如果想继续游戏,先要把灵玉值填回0,我认为对我的处罚不公平,所以我没有义务去填充。4.虽然游戏角色本质上是数据,但在游戏中代表着玩家的一种人格利益。因为游戏中也是一个小社会,里面也有等级。5.排名下降我确实未举证证明,后来因为法院审理期间已经距离当时有一年多了,我换了好几个手机,截图我未及时保存。我后来查排名是100名以后了,100名以后不显示。6.在虚拟世界的荣誉也是荣誉,也应当享有荣誉权。7.关于精神损害,我是一个人民币玩家,我对游戏的热情很高,一个月充值17万元,对游戏很重视。

网易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因为不涉及我公司,我公司不发表意见。

紫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因为不涉及我公司,我公司不发表意见。

张永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网易公司、紫桐公司、雷火公司在倩女幽魂游戏中诋毁我游戏过程中存在不诚信违规游戏,属对我个人道德品质人格侵害,应当公开澄清道歉;2.恢复无故扣除我游戏账号虚拟财产75000灵玉值游戏数据;3.我被违法限制游戏商城赠送额度60天,网易公司、紫桐公司、雷火公司向我支付600000灵玉值作为补偿;4.诉讼费用由网易公司、紫桐公司、雷火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网易公司是《倩女幽魂》手游的出品单位,雷火公司是《倩女幽魂》手游的报备单位和运营单位之一,紫桐公司是《倩女幽魂》手游的运营单位之一。张永生是《倩女幽魂》手游玩家,其在“今古奇观”服务器中创建ID为4307300673的刀客角色游戏账号,游戏昵称为“、禁止暖昧づ”。

灵玉是《倩女幽魂》手游中的游戏道具,灵玉作为游戏中的一种虚拟货币可在游戏中兑换其它游戏道具,玩家可通过游戏商城使用现金购买倩女点,并使用倩女点兑换灵玉,充值648元可获得7768倩女点,倩女点与灵玉的兑换比例为1:1。

紫桐公司与雷火公司签订《百度移动游戏网游联运分成协议》,该协议约定由紫桐公司提供《倩女幽魂》手游平台中唯一的用户充值渠道,同时按照约定的时间为雷火公司提供用户充值的数据,便于雷火公司随时知晓充值情况。

2017年11月11日,张永生在《倩女幽魂》手游中收到系统邮件一封,内容为:“经查证您的游戏角色涉嫌宣传或进行第三方折扣充值返利违规,为维护《倩女幽魂》手游的公平和秩序,根据《网易游戏使用许可及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现决定扣除该角色75000灵玉,同时限制您的商城赠送额度60天。如您对本次处罚有任何疑问或对网易游戏服务有任何误会、不满意、建议或其他诉求的,您可以通过联系相关渠道进行反馈。良好的游戏环境需要广大玩家共同维护,也希望您能自觉遵守规则。”处罚生效后,张永生游戏角色的灵玉数量变更为-63783。

收到邮件后至2017年11月14日,张永生通过客服系统和客服电话等渠道多次向雷火公司反映问题,提出申诉,主张其一直都是在游戏APP里充值,不存在折扣充值行为,并向客服提交了其银行卡部分消费记录截图。同时,张永生亦向其充值平台紫桐公司反映问题。雷火公司客服向张永生回复,因张永生角色ID涉嫌第三方折扣充值返利违规,经复查后维持原处罚。

2017年11月14日,雷火公司与紫桐公司联系,要求紫桐公司联系张永生提供10月15日至11月11日所有充值扣款的银行流水记录,同时要求紫桐公司提供张永生10月15日至11月11日的充值记录数据。紫桐公司回复,张永生未能向其提供全部充值记录,但从其公司后台看到张永生的充值没有问题。

庭审中,雷火公司提交张永生在游戏中与其他玩家的聊天记录,主要内容有“说给我代金券,还没信呢”、“我这要申请下来不会那么少,但我估计高也不会超三千,你代金券怎么是抵?我都是当现金用”等。雷火公司据此主张张永生的发言涉嫌宣传第三方折扣充值。张永生对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在聊天中提到的代金券与本游戏无关,雷火公司是断章取义。

雷火公司主张其认定张永生涉嫌第三方折扣充值的是2017年11月9日13:25:19-15:02:20四笔充值记录,每笔648元。张永生提交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11月11日的支付宝账单和银行客户对账单,支付宝账单显示2017年11月9日13:25-15:02张永生通过中国工商银行(2873)向紫桐公司支付了四笔款项,每笔648元;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对账单显示2017年11月9日张永生通过支付宝向紫桐公司支付了六笔款项,每笔648元。

张永生在庭审中陈述,处罚前其在该游戏服务器中排名第一,由于其灵玉值已被扣为负数,其在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后,不可能继续花钱充值将灵玉负值抵销,因而不得不放弃游戏,导致排名下降,其要求网易公司、紫桐公司、雷火公司支付60万灵玉值作为其精神、人格和经济受损的补偿,实际上该60万灵玉值并不足以将其游戏角色恢复至处罚前的排名状态。雷火公司陈述,《倩女幽魂》手游的游戏排名分为人气、积分等二十多种类型,各项排名受诸多因素影响,实时更新,并不固定,即使张永生未停止游戏,其排名亦有可能受其他因素影响而下降。庭审中,双方均未就张永生的游戏排名情况进行举证。

另外,张永生陈述,其灵玉值突然下降,引发了其他玩家的质疑,认为其是游戏托儿,对其名誉造成了损害。其次,处罚限制其对同帮派玩家赠送道具,亦影响了其在帮派内的游戏活动。

一审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雷火公司在《倩女幽魂》手游中依据张永生的聊天记录和2017年11月9日的四笔充值记录,认为张永生涉嫌宣传或进行第三方折扣充值,而对张永生的游戏角色作出了扣除75000灵玉值和限制商城赠送额度60天的处罚。关于雷火公司对张永生的处罚是否合理,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首先,张永生在该聊天记录中并未自认其通过第三方为《倩女幽魂》手游角色进行折扣充值,且该聊天记录出现的关键词是“代金券”,从上下文语境中无法直接得出“代金券”等同于第三方折扣充值的结论,亦无法判断是何种性质的代金券,不能由此认定张永生涉嫌宣传第三方折扣充值。其次,在张永生申诉期间,作为雷火公司唯一指定充值平台的紫桐公司已向雷火公司确认后台数据显示张永生的充值记录没有问题,雷火公司仍要求张永生出示银行流水进行证明并不合理。再次,根据张永生在本案中提交的支付宝账单和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对账单,其在2017年11月9日通过网上银行足额向紫桐公司支付了交易对价,不存在第三方折扣充值的行为。因此,雷火公司对张永生在游戏中作出的处罚行为依据不足,有失妥当,应认定构成侵权。

张永生主张网易公司和紫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但因网易公司和紫桐公司并非涉案游戏处罚行为的实施者,亦未向雷火公司提供帮助行为,对张永生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不应认定网易公司和紫桐公司为共同侵权人。

就张永生的各项诉讼请求,张永生主张雷火公司诋毁其在游戏中存在不诚信的违规行为,对其个人名誉构成侵害,要求雷火公司赔礼道歉,但因雷火公司的邮件并未对外公布,灵玉值下降这一事件本身并不必然引发外界对张永生的误解,张永生主张其社会评价降低,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纳,故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张永生要求雷火公司恢复其游戏角色75000个灵玉值,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张永生要求雷火公司补偿600000个灵玉值的诉讼请求,雷火公司认为其处罚行为未对张永生造成损失,但从本案情况来看,张永生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维护其在《倩女幽魂》手游中的角色排名,该排名对张永生而言具有重要意义,雷火公司将张永生的灵玉值扣为负值,张永生因拒绝投入金钱或时间成本填补灵玉值而暂时放弃游戏符合情理,张永生停止游戏后,其游戏角色亦停止升级,必然导致其排名下降,对张永生在游戏中的荣誉造成了一定影响,应认定雷火公司侵犯了张永生的荣誉权,对张永生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雷火公司应当对张永生进行补偿。张永生主张其存在其他经济损失,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张永生选择以灵玉值作为精神损失的补偿,法院不持异议。法院根据雷火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张永生的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雷火公司补偿张永生75000个灵玉值。

一审法院判决:一、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恢复张永生在《倩女幽魂》手游“今古奇观”服务器中ID为4307300673的游戏角色75000个灵玉值;二、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张永生在《倩女幽魂》手游“今古奇观”服务器中ID为4307300673的游戏角色发放75000个灵玉值作为补偿;三、驳回张永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院二审庭审过程中,雷火公司称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对账单显示2017年11月9日张永生通过支付宝向紫桐公司支付了四笔款项,每笔648元。

雷火公司另称张永生缺少2017年10月5日自7:30-8:28四笔充值记录。张永生向本院提交其于2017年10月5日7:30:00、7:30:16、8:28:23、8:28:40、8:57:07、8:57:27、17:07:30、17:07:51通过微信财付通渠道的充值记录,以及2017年10月5日17:08:35通过支付宝渠道的充值记录。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雷火公司对张永生在游戏中作出的处罚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是如果雷火公司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雷火公司恢复张永生游戏角色灵玉值并对张永生给予补偿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雷火公司上诉称其公司依据张永生聊天记录、2017年11月9日13:25:19-15:02:20四笔充值记录涉嫌第三方折扣充值以及张永生短期内大量消耗灵玉值并向50多名玩家赠送灵玉值的异常行为,从而对张永生在《倩女幽魂》手游中的游戏角色作出了扣除75000灵玉值和限制赠送额度60天的处罚。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聊天记录中未有张永生自认其通过第三方对其在手游中的角色进行折扣充值的自认,且聊天记录中的关键词“代金券”亦无法直接指向雷火公司所称的第三方折扣充值。其次,雷火公司称2017年11月9日13:25:19-15:02:20张永生的四笔充值记录涉嫌第三方折扣充值,但张永生提供的支付宝账单和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对账单显示,其在2017年11月9日通过网上银行足额向紫桐公司支付了交易对价,不存在第三方折扣充值的行为。且作为雷火公司唯一指定充值平台的紫桐公司已向雷火公司确认后台数据显示张永生的充值记录没有问题。再次,经本院询问,雷火公司认可在游戏中并不禁止玩家向其他玩家赠送灵玉值。雷火公司称张永生向50多名玩家赠送灵玉值系二道贩子的行为,但张永生对此不予认可,且雷火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此外,在本院庭审过程中,雷火公司称张永生缺少2017年10月5日自7:30-8:28四笔充值记录。对此,张永生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其于2017年10月5日7:30:00、7:30:16、8:28:23、8:28:40、8:57:07、8:57:27、17:07:30、17:07:51通过微信财付通渠道的支付记录,以及2017年10月5日17:08:35通过支付宝渠道的支付记录予以佐证。综合以上,雷火公司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永生在游戏过程中存在第三方折扣充值行为,雷火公司对张永生在游戏中作出的处罚行为依据不足。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雷火公司的行为对张永生构成侵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雷火公司未有充分依据对张永生做出了扣除其在游戏中角色75000灵玉值的决定,现张永生要求恢复其角色的灵玉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永生作为人民币玩家其参与到《倩女幽魂》手游中是为了借助该虚拟人物使自己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和享受,并为此付出了一定的金钱和时间投入,雷火公司的不当处罚行为导致其游戏角色的灵玉值变更为-63783,同时限制其商城赠送额度60天,考虑到商城赠送本身属于游戏体验的一种,雷火公司的行为势必会影响作为人民币玩家的张永生的完整、充实的游戏体验。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雷火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张永生的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雷火公司补偿张永生75000个灵玉值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雷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 长  石 磊

判 员  刘保河

判 员  李 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超

记 员  郭 爽

记 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