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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五羊电缆有限公司、齐红宜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139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五羊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新城“荷包”工业区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1877265Q。
法定代表人:罗小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红宜,女,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上诉人广东五羊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红宜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五羊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五羊公司对齐红宜支付赔偿款29313.46元的内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齐红宜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五羊公司的员工在卸货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这是不合理的。齐红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明知卸货不是自身职责的情况下,依然待在卸货现场观看卸货过程,在卸货开始后没有及时离开卸货区域,并从车上跳下导致受伤,主要责任仍在其身上。二、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五羊公司是不认可的,因为缺乏相关证据。三、对于护理费及误工费,五羊公司也不认可。一审判决认定齐红宜从事道路运输行业,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近三年的平均收入,齐红宜也未能提交任何合法证明文件证明其从事道路运输行业。而且如前文所述,卸货不是齐红宜的职责,所以一审法院对误工费的参照标准不适当。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存在多处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齐红宜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齐红宜的受伤原因,系五羊公司的员工操作不当行为所导致。该过程中,五羊公司的员工正在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五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已经考虑齐红宜自身的过失,也酌情减轻了五羊公司的赔偿责任比例。二、一审判决对于齐红宜的相关损失计算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相关计算标准也符合当地客观标准,五羊公司的上诉没有证据证明,不应得到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齐红宜存在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均有相应的病案材料证实,上述费用客观存在。另外,一审判决参照道路运输行业的收入标准对齐红宜误工损失进行计算,也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五羊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
齐红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五羊公司向齐红宜赔偿损失50596.77元,包括医疗费24670.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1500元、误工费22426.4元、交通费500元;2.五羊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五羊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齐红宜支付赔偿款29313.46元;二、驳回齐红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以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99元(齐红宜已预交),由五羊公司负担,五羊公司负担的费用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齐红宜,一审法院不另收退。鉴定费996元(齐红宜已预交),由齐红宜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五羊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对二审的争议问题作如下分析及认定:
一、关于本案的责任认定问题。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因素可知,齐红宜负责运送货物到五羊公司处,后来在卸货过程中,五羊公司的员工操作叉车碰到货车边栏,致使站在货车上的齐红宜跌落受伤。经审查,五羊公司的员工负责卸货工作,其应当清楚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除了自身进行安全规范的操作之外,还有责任保障卸货现场人员的安全及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但其没有尽到上述安全注意义务,该员工既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现场工作环境的安全,且在操作叉车时碰到货车边栏导致危险发生,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当时该员工正在履行职务,故应由五羊公司承担该法律责任。而齐红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当时自己所处的环境会存在危险因素,但其没有及时离开卸货区域,在卸货过程中并没有提高安全意识,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与事故原因力的大小、整个事情发展的过程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由五羊公司承担80%的责任,齐红宜自行承担20%的责任,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维持。五羊公司在该方面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赔偿项目的认定问题。(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根据齐红宜的住院时间及伙食费标准,一审法院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二)护理费方面。根据现有证据及案件实际情况,一审法院确定护理费为1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三)误工费方面。根据现有证据及案件实际情况可以认定,齐红宜从事道路运输工作,其因本次事故确实存在误工损失。由于齐红宜未能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数额,故一审法院按照国有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综合考虑本案各方面因素及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误工费为9671.45元合理有据,应予维持。综上,五羊公司对上述赔偿项目提出的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五羊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广东五羊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舒 琴
审判员 王志恒
审判员 钟 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