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民终23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1,男,200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法定代理人:贾某2,男,系贾某1之父,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葛某,女,系贾某1之母,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垦利区第二实验小学,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新兴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张胜福,校长。
上诉人贾某1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垦利区第二实验小学(以下简称垦利二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5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垦利二小赔偿贾某186802.14元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费用由垦利二小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贾某1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后续治疗费为97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加上一审判决已认定的医疗费4059.09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838.58元、交通费用800元、鉴定费用2405元,贾某1各项损失应为108502.67元。1.一审判决认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于2021年9月8日作出,即认定从该日期起算贾某1行右上侧切牙间隙保持器治疗所需要费用错误。起算日期应为涉案事故发生之日,从涉案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贾某1十八周岁前,行右上侧切牙间隙保持器应更换五次,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每次更换费用应为500元,即贾某118周岁前行右上侧切牙间隙保持器治疗所需要费用应为2500元。2.关于贾某118周岁后右上中切牙至右上尖牙(共3颗牙齿)烤瓷冠桥修复治疗,一审判决已认可该项费用时间起止点为贾某1十八周岁后至七十九周岁,考虑到贾某1需更换六十一年和物价上涨因素,三年更换一次为宜,共需更换21次,该项费用应为94500元。3.贾某1虽未因涉案事故构成伤残等级,但因后续治疗较为繁琐,给贾某1今后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垦利二小应给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垦利二小应承担主要责任。贾某1换楼层上课过程中,因学生拥挤,没有老师对学生进行秩序和安全维护,导致涉案事故发生,垦利二小在其应履行的管理责任中严重失职,应对贾某1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涉案事故虽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但法律事实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错误。
垦利二小未作答辩。
贾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垦利二小赔偿贾某1医疗费4974.38元、护理费838.58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11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用2405元等共计129217.96元;2.案件受理费由垦利二小承担。庭审中,贾某1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垦利二小承担129217.96元中的70%即87652.5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贾某1系垦利二小在校学生。2018年12月7日上午第四节信息技术课前,贾某1所在班级的学生从二楼到四楼信息技术教室上课。在上楼过程中,贾某1从楼梯上摔倒,致使牙齿受伤。2018年12月7日至2021年7月28日,贾某1因牙齿损失,在东营市口腔医院、东营市人民医院、东营鸿港医院、胜利油田中心医院进行治疗。贾某1主张治疗期间医疗费4059.09元。根据贾某1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胜中医法医司法鉴定中心【2021】临鉴字第3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一)因外伤致牙齿受伤,不构成人体损伤伤残等级。(二)护理期限为7日,营养期限为30日,护理人数为1人。(三)18岁前行右上切牙间隙保持器治疗所需费用为叁佰元至伍佰元/次,简易每2年更换一次;右上中切牙根充治疗所需费用为贰佰元至叁佰元/次(一次性);右上切牙拔除术所需费用为壹佰贰拾元至贰佰元/次(一次性);18周岁后行右上中切牙至右上尖牙(共3颗牙齿)烤瓷冠桥修复治疗所需费用为壹仟伍佰元/颗,共3颗牙齿所需治疗费用为肆仟伍佰元,建议3-5年更换一次,具体更换年按法律规定计算。事故发生时,贾某19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贾某1主张其损失赔偿范围为:(一)医疗费4059.09元;(二)护理费838.58元(43726元/365日/人×7日×1人);(三)交通费1000元;(四)营养费3000元(100元/日×30天);(五)后续治疗费111000元[1.18周岁前行右上侧切牙间隙保持器治疗所需要费用为叁佰元至伍佰元/次,建议每2年更换一次;贾某1主张5次,每次500元。500元/次×5次=2500元;2.右上中切牙牙根充治疗所需要费用为贰佰元至叁佰元/次(一次性)。贾某1主张一次300元。300元/次×1次=300元;3.右上侧切牙拔除术所需费用为壹佰贰拾元至贰佰元/次(一次性),贾某1主张一次200元200元/次×1次=200元;4.18周岁后右上中切牙至右上尖牙(共3颗牙齿)烤瓷冠桥修复治疗所需费用为壹仟伍佰元/颗,共3颗牙齿所需治疗费用为肆仟伍佰元,建议3-5年更换一次,具体更换年限按法律规定计算。贾某1主张每三年更换一次,更换年限以全省人均寿命79岁为准,共需更换24次;4500元/次×24次=108000元];六、鉴定费用2405元;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共计1224302.67元,贾某1主张垦利二小承担70%即87011.87元。
一审法院对贾某1损失分析认定如下:一、医疗费。贾某1主张医疗费4059.09元,由相关票据证明,予以支持。二、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贾某1营养期限为30日,贾某1主张按每天100元计算,无法律依据,酌情按照每天30元支持900元。三、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贾某1受伤护理期限7天,1人护理。贾某1主张按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共计838.58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四、交通费。贾某1虽未提交证据证明交通费损失情况,但根据伤者因就医、复诊的实际情况,交通费的支出属于合理、必要的费用,酌情支持800元。五、后续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贾某118岁前行右上侧间隙保持器治疗的治疗费,《司法鉴定意见书》于2021年9月8日作出,贾某112岁,到18岁还有6年,每2年更换一次,每次需要400元,共计1200元(400元/年×3年);贾某1右上中切牙根充治疗的费用,认定为300元;右上切牙拔除术所需费用,认定为200元;18周岁后行右上中切牙至右上尖牙烤瓷冠桥修复治疗所需费用,每4年更换一次,每次4500元,计算至79岁,共计72000元(4500元/次×16次)。后续治疗费共计73700元(1200元+300元+200元+72000元)。六、鉴定费用。贾某1主张支出鉴定费用2405元,由正式发票证明,予以支持。七、精神损害抚慰金。贾某1受伤并未构成伤残,结合贾某1受伤程度、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贾某1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4059.09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838.58元、交通费800元、后续治疗费73700元、鉴定费2405元,共计82702.67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有过错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垦利二小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进行过相关的安全方面教育,但根据贾某1提交的事故发生时的视频资料显示,事故发生在学生换楼层换教室上课过程中,上楼时虽然没有发生推搡、打闹情况,但上楼梯时学生比较拥挤,上楼过程中没有相关老师在场对学生进行上楼秩序与安全维护,导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认定垦利二小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贾某1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贾某1虽为未成年人,但其已满9岁,对上楼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上楼过程中负有小心注意责任,但因其自身未尽到小心注意责任,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贾某1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依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垦利二小对贾某1的损害结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1654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一、垦利二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贾某1赔偿各项损失16540.5元;二、驳回贾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4元,退回贾某1893元后,剩余1991元,减半收取995.5元,由贾某1负担796.5元,由垦利二小负担199元。
贾某1、垦利二小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贾某1请求垦利二小赔偿损失86802.14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由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且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其鉴定程序合法,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作为审理涉案纠纷的依据。一审法院认定贾某118岁前行右上侧间隙保持器的治疗费用,自2021年9月8日《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之日,按每2年更换一次,每次400元计算。18周岁后行右上中切牙至右上尖牙烤瓷冠桥的修复治疗费用,按每4年更换一次,每次4500元,计算至79岁与《司法鉴定意见书》相符。同时,根据贾某1的医疗费、交通费支出情况,结合贾某1的受伤程度,认定贾某1的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为82702.67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
贾某1的牙齿受伤系因其在垦利二小从二楼到四楼上课的过程中,在楼梯上摔倒引起。一审法院认定贾某1对上楼时存在的风险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因其未尽到小心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认定垦利二小没有对学生上楼秩序进行安全维护,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对贾某1的损害结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本院对垦利二小的赔偿责任比例不再予以调整。据此,贾某1主张垦利二小赔偿其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6540.5元(82702.67元×20%)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保护。
垦利二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贾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7元,由贾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秋华
审 判 员 童玉海
审 判 员 崔海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兰
书 记 员 刘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