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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陕西利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5民初3844号

原告:陕西利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丁利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飞,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陕西利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战通信)与被告刘飞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战通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飞返还原告45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日,原告从武汉虹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包了位于高陵区的“陕西移动2016-2017年增补线路工程施工项目”。2017年1月,该工程部分项目由纪某某负责施工。在施工期间,原告得知被告与纪某某为表兄弟关系。基于被告与纪某某的关系,从2017年6月份开始,原告多次将纪某某的工程劳务费交付给被告,并要求被告将劳务工程费交付给纪某某。从2017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原告从公司账户及法定代表人丁利战的账户向被告支付纪某某的工程劳务费及其他费用共计452800元。2020年年底,纪某某要求原告支付未结算的劳务费时原告才得知,被告根本未将属于纪某某的工程劳务费交付给纪某某。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综上,被告将属于纪某某的工程劳务费占为己有的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原告利战通信提交的证据:1、2017年1月陕西移动2016-2017年增补线路工程施工项目劳务分包合同;2、转账明细;3、纪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被告刘飞辩称,从2017年6月开始,其与原告合作干工程,所干的西安市高陵区项目按双方约定利润归被告,未央区、莲湖区、长安区的项目归原告,因此合作期间双方往来账目频繁,到现在高陵区的项目双方仍未结算。原告所诉的转款452800元属实,但这不是纪某某的劳务费(纪某某的劳务费应是60多万元),而是双方合作的部分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52800元不成立,应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刘飞提交的证据:1、2016年11月-2019年12月高陵费用明细表;2、借款金额248000元清单;3、工队工费付款明细表;4、项目支出费用单4张;5、建设银行交易明细;6、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语音聊天光盘1张;7、高陵项目移动公司和虹信公司合同单项8张、高陵项目的费用清单7张、部分高陵项目的工程资料;8、西安珈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3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从2017年1月开始,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丁利战与被告刘飞有资金往来。2017年1月1日,武汉虹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利战通信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位于西安市高陵区“陕西移动2016-2017年增补线路工程施工项目”劳务分包给利战通信。2017年6月27日至2020年10月18日,利战通信向刘飞银行账户转款4笔,合计17万元。其中2018年1月29日民生银行转款两笔2万元、5万元,用途为其他合法款项劳务费。丁利战个人通过银行账户、微信向刘飞银行账户、微信转账16笔,合计282800元。其中2018年1月10日农行转款11000元备注高陵施工费,2019年4月1日农行转款20000元备注为提用。刘飞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7月30日,刘飞通过建行该账户向丁利战转款5笔,合计115000元,2017年9月30日向纪某某转款10000元,向唐智转款3000元,2018年2月5日向王莉转款支付协调及施工费7359元,2018年1月29日利战通信向刘飞建行账户转款20000元、50000元,用途其他合法款项劳务费。丁利战向刘飞建行账户多次转款:2018年1月10日转款11000元,用途高陵施工费;2018年2月8日转款600元,用途机场施工费;2018年11月7日转款3000元,用途购买标签机;2018年11月28日转款2000元,用途宽带审计费。未标注用途的款项:2017年6月27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丁利战向刘飞建行账户转款11笔,合计231000元。利战通信在西安市高陵区施工期间,刘飞与丁利战因施工、资金等问题多次进行电话沟通、协调。

又查,刘飞系西安珈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25日向利战通信出具增值税发票3张,金额分别为:30000元、50000元、49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涉案款项452800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无法律依据。本案中,利战通信与刘飞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西安珈亦通信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利战通信及其法定代表人丁利战向刘飞多次转款,刘飞亦向丁利战数次转款,双方资金往来频繁,且就工程施工、资金多次进行沟通协调,银行交易明细显示部分资金用于支出施工费、劳务费等。利战通信要求刘飞返还的452800元中,利战通信向刘飞转款17万元,其中7万元注明为其他合法款项劳务费,丁利战向刘飞转款282800元,其中11000元一笔注明为高陵施工费,20000元一笔注明为提用。丁利战与刘飞及其两人的法人单位之间均存在业务往来,刘飞取得的452800元,系双方业务往来而产生,并非无法律依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不当得利。涉案的452800元,时间跨度为2017年6月27日至2020年10月18日,共20笔转账。且原告诉称此款为应支付纪某某的劳务费,在长达四年多时间,纪某某从未主张过劳务费,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4528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陕西利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92元, 减半收取4046元,由陕西利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吕丰成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