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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金山、张芳园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02民初3559号

原告:孙金山,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张芳园,女,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张光成(张芳园之父),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孙金山与被告张芳园、张光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金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芳园返还20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2.判令被告张光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5日,原被告通过相亲网《真爱网》认识,当时原告在新疆、包头工作,双方均是离异,认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原告多次飞山东或出差地与被告约会,原告为此支付全部差旅费用。被告提出结婚,原告便辞去新疆、包头工作回到聊城。2019年双方同居。同居期间被告以各种理由向原告要钱。原告提出结婚要求,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迟。后原告发现被告同时与其他多个男子存在不正当关系,原告为此受到打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芳园、张光成辩称,双方恋爱并同居属实,其他诉称并不属实。在双方同居期间为了共同生活,双方互有资金往来,因此双方系自愿相互支付资金。原告主张返还20万元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双方均系离婚状态,原告需要抚养两个儿子,被告张芳园需要抚养一个女儿,张芳园父母了解到原告方情况后认为双方如果结婚以后的生活将会面临许多困难,因此坚决不同意双方继续交往,所以张芳园才提出分手。双方恋爱并同居,也并非欺骗原告其金钱,既然双方不能继续,请原告理性接受现实。另其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主张被告张光成承担连带责任更无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5日孙金山与张芳园通过珍爱网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0月份开始,有时同居。2020年7月,孙金山与张芳园解除恋爱关系。

2018年8月至2020年7月,孙金山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多次向张芳园、张光成转款87204.71元,其中,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应张芳园的要求,孙金山通过银行转账给张光成账户六次,计款14500元用于偿还房贷。其余为携程、酒店、饭店、超市、医院、话费充值、农业银行提现等的微信支付转账。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张芳园微信转账60次给孙金山,计款为55388元。2020年4月至7月,张芳园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孙洪焱(孙金山之子)8次,计款为28420元,共计83808元(55388+28420)。孙金山对上述款项有异议,认为上述转账发生在2020年3月份之后,与张芳园在大李官屯经营烧烤店时发生的,该款项实际系经营支出,与孙金山个人没有关系。2021年初,张芳园将自己名下的鲁P×××××汽车一辆顶账给孙金山。

本院认为,孙金山与张芳园自2018年8月至2020年7月属恋爱期间。孙金山为此支付的款项除支付房贷14500元之外,属于携程、酒店、饭店、超市、医院、话费充值等消费支出,属孙金山与张芳园恋爱期间的自愿行为,孙金山要求返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应张芳园的要求,孙金山向张光成银行账户转款14500元,用于偿还房贷,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借款,张芳园应予返还,张光成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芳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金山14500元;

二、被告张光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孙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2元,原告孙金山负担1035元,被告张芳园负担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西锋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