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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开芳、惠桂莲等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21民初88号

原告:吕开芳,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原告:惠桂莲,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告:丁红军,女,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告:吕启胜,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原告吕开芳、惠桂莲与被告丁红军、吕启胜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开芳、惠桂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偿还原告垫付抚养吕金诺、吕浩杰的生活费169754元,教育费10000元,共计1797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吕启胜系原告的儿子。被告丁红军系原告的儿媳。2010年1月20日二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11月1日生女儿吕金诺,2013年9月15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医院生儿子吕浩杰。吕金诺出生后六个月被告外出江苏苏州打工,吕金诺一直由原告照顾至今,现上小学四年级。吕浩杰在江苏苏州出生后六个月,由原告带回到老家照顾至今,现上小学二年级。孩子就读幼儿园、小学期间也由原告接送。抚养吕金诺、吕浩杰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原告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抚养吕金诺、吕浩杰,在原告照顾吕金诺、吕浩杰期间支出的费用理由被告承担。

丁红军辩称:我出去打工是因为原告说他们帮我们照顾孩子到16岁,让我们出去挣钱,我们打工挣的钱也几乎都寄回家用于给孩子买衣服、奶粉。原告不让我们在家照顾孩子,让我们出去挣钱,我们在家呆的时间长一点原告就要求我们出去挣钱,完全不照顾我的身体健康情况,我的工资收入也是都寄给原告用于照顾孩子了,我自己没有存款。

吕启胜辩称:我们在外打工没有给原告寄过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吕开芳与惠桂莲系夫妻关系。吕启胜、丁红军系吕开芳与惠桂莲的儿子、儿媳,二人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分别取名吕浩杰、吕金诺。2022年1月6日,吕开芳与惠桂莲向本院起诉,要求吕启胜、丁红军向其支付照顾吕浩杰、吕金诺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

本案庭审过程中,吕启胜陈述:家里父母就其自己一个孩子,结婚后其并未与父母分家。其打工回家后与两个孩子、父母一起在老家郭子洛村居住。其在父亲吕开芳因病住院时,支付了医药费用。惠桂莲对吕启胜陈述的上述内容予以认可。

另查明,丁红军于2022年1月5日以夫妻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吕启胜离婚。

本院认为,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自觉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成年子女外出打工时,将孩子交由祖父母进行照顾,在我们身边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这种情况下,虽然祖父母没有法定抚养未成年孙子女的义务,但是祖父母对孙子女照顾却是家庭血缘亲情在不同辈分之间的最直接的传承和延续。这种亲情的传承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祖父母在生活中给予孙子女适当的照顾,不但能够有效地顾及到孙子女的生活,而且也有效弥合了孙子女因父母远离身边而产生的情感孤寂,对保障孙子女的成长、维护家庭和睦等均有着巨大的益处。成年子女也应该更多体谅父母在照顾孙子女过程中付出的艰辛,给予父母更多关怀照顾,多与父母沟通,主动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避免父母因其家庭琐事在操心劳累。本案中,原告吕开芳、惠桂莲要求被告吕启胜、丁红军支付其垫付的生活费、教育费,但庭审中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对其主张的费用支出情况予以证明,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同时,根据惠桂莲与吕启胜在庭审中自认的事实,作为独生子的吕启胜在父亲生病时主动负担了医疗费用,回家后亦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反而对其子女的生活不管不顾,显然不符合常理。综上,本院对原告吕开芳、惠桂莲的诉讼请求,依法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开芳、惠桂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8元,由原告吕开芳、惠桂莲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辛耀云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布淑燕

书 记 员:孙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