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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燕韩润嫦最高额抵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71民初19839号

原告:孙海燕,女,1980年2月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居民身份证号码M××××(0)。

被告:韩润嫦,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孙海燕诉被告韩润嫦最高额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0年10月13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被告的最高额抵押债权的数额确定为180万元;2.原告基于(2020)粤1971民初24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南城区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1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5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9日,被告自愿以位于东莞市南城区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原告请求借款。当天原被告双方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最高债权数额为18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然后原告向被告放款90万元。2019年3月21日,原告再向被告放款90万元。由于原被告双方已经办理最高债权数额为18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并且原告按照约定累计向被告放款180万元,因此,原告对被告的最高额抵押债权的数额应当确定为180万元,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南城区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韩润嫦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民事诉讼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及银行回单》及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9日,原告作为甲方(债权人),被告作为乙方(债务人),双方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19日,以实际放款日为准,利息按月结清;乙方将其名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不动产[不动产证号: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8号,面积121.05平方米]的全部价值或剩余价值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向甲方提供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额债权数额为180万元,债权确定期间为2019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19日;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约定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实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等等。2019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3笔,分别为3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2019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90万元。以上转账合计180万元。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出具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9)东莞不动产证明第0029169]显示,被告将坐落于东莞市南城区房产[不动产单元号:441903014002GB00030F00010146,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8号]抵押予原告,抵押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8号,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数额为180万元,抵押顺位为第二顺位,债务履行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从2019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19日止。

2020年1月17日,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1971民初2428号。原告在该案中称其于2019年3月19日向被告出借180万,约定分36个月归还,每月归还本息67105.58元,当日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放款900000元,2019年3月21日放款900000元,还款日确定为每月的18日。2019年12月18日,被告没有按时向原告偿还第九期本息,经多次催收被告仍然拒绝还本付息。原告在该案中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487965.58元以及支付借款利息(以1487965.5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11月19日起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72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含财产保全费)。2020年4月16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87965.57元。二、原告与被告均同意:上述借款本金1487965.57元由被告分28期支付给原告,并且需要支付相对的利息,具体见附表。三、对于上述第二项载明的本息,如被告有任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所有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执行利息支付,且原告有权就所有未付的本金和逾期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律师费10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即由被告负担50000元;本案发生的财产保全保险费72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846.08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律师费、保险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72046.08元,由被告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再申请退回本案收取的诉讼费用。本院根据前述调解内容于2020年4月16日出具了(2020)粤1971民初2428号民事调解书。

2020年7月16日,原告为其与被告的最高额抵押权纠纷委托广东嘉众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前期律师费5000元,后期律师费以实际收回金额(或判决减少原告诉请金额)之1%计付。2020年7月21日,原告向广东嘉众律师事务所支付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中抵押合同部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部分合同约定,任一主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原告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均有权行使抵押权。现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借款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有权依据调解协议内容及双方之间的抵押合同,请求实现债权。根据(2020)粤1971民初2428号民事调解书、《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和双方办理抵押权的情况,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的房产(不动产单元号441903014002GB00030F00010146)享有抵押权,并对其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在(2020)粤1971民初24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最高额限额180万元范围内享有第二抵押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对于案涉抵押权的实现,原告完全可以将实现抵押权之诉求于(2020)粤1971民初2428号案件中一并主张,但原告却选择在(2020)粤1971民初2428号案件调解后另以本案诉讼以实现担保债权,从而产生了律师费。虽然《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实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但前述律师费本为原告自身行为造成的扩大损失,从公平合理角度考量,本院对原告于本案中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理,本院对原告于本案中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海燕对被告韩润嫦名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8号]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房产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在(2020)粤1971民初24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最高额限额180万元范围内享有第二抵押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二、驳回原告孙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45元,由原告孙海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孙海燕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韩润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香玉芳

人民陪审员  谢伟林

人民陪审员  蔡智烽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思杰

附表

还款日期

期次

偿还本金(元)

偿还利息(元)

偿还本息(元)

该期本金付后,尚欠本金(元)

2020年4月18日

1期

42020.96

25084.62

67105.58

1445944.62

2020年4月18日

2期

42729.36

24376.22

67105.58

1403215.25

2020年5月8日

3期

43449.71

23655.87

67105.58

1359765.54

2020年5月8日

4期

44182.20

22923.38

67105.58

1315583.34

2020年5月8日

5期

44927.04

22178.54

67105.58

1270656.31

2020年6月18日

6期

45684.43

21421.15

67105.58

1224971.87

2020年6月18日

7期

46454.60

20650.98

67105.58

1178517.28

2020年7月18日

8期

47237.74

19867.84

67105.58

1131279.53

2020年8月18日

9期

48034.09

19071.49

67105.58

1083245.44

2020年9月18日

10期

48843.87

18261.71

67105.58

1034401.57

2020年10月18日

11期

49667.29

17438.29

67105.58

984734.28

2020年11月18日

12期

50504.60

16600.98

67105.58

934229.67

2020年12月18日

13期

51356.03

15749.56

67105.58

882873.65

2021年1月18日

14期

52221.80

14883.78

67105.58

830651.85

2021年2月18日

15期

53102.17

14003.41

67105.58

777549.67

2021年3月18日

16期

53997.39

13108.19

67105.58

723552.28

2021年4月18日

17期

54907.70

12197.89

67105.58

668644.59

2021年5月18日

18期

55833.35

11272.23

67105.58

612811.24

2021年6月18日

19期

56774.60

10330.98

67105.58

556036.64

2021年7月18日

20期

57731.73

9373.85

67105.58

498304.91

2021年8月18日

21期

58704.99

8400.59

67105.58

439599.92

2021年9月18日

22期

59694.66

7410.92

67105.58

379905.26

2021年10月18日

23期

60701.01

6404.57

67105.58

319204.25

2021年11月18日

24期

61724.33

5381.25

67105.58

257479.92

2021年12月18日

25期

62764.90

4340.68

67105.58

194715.02

2022年1月18日

26期

63823.01

3282.57

67105.58

130892.01

2022年2月18日

27期

64898.96

2206.62

67105.58

65993.05

2022年3月18日

28期

65993.05

1112.53

6710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