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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冬林、薛焘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084民初6459号

原告:周冬林,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

被告:薛焘,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原告周冬林诉被告薛焘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冬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冬林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1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因原告想将户口迁往苏州,被告表示可以办理,原告向被告转账12000元,但被告收钱后一致拖延办理,现在被告电话不接信息不回,故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薛焘未答辩,庭前本院与被告薛焘通话,其表示已经帮助原告办理但目前为止还没有办理成功。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原告与薛焘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本院经审查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希望将户口迁至苏州,2020年11月10日经朋友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双方添加微信。2020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承诺能够快速落户并向原告发送多张宣传图片,要价12000元,当天15时15分,原告通过扫描被告提供的二维码向其转账12000元,被告向原告承诺办不了全款退。此后原告多次询问被告何时办理,被告以疫情等原因一直拖延,2021年2月21日原告再次询问被告,被告承诺3-4个月之内办理,2021年4月被告向原告索要营业执照等证件用于办理户口迁移,但此后原告催促时被告不再回复原告,无法联系。

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当庭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被告薛焘与原告通过微信发送消息的方式约定由被告帮助原告办理户口迁移事宜,被告向原告收取12000元并于2021年2月承诺3-4个月内办理,但此后被告并未实际履行义务,故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被告薛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庭前向本院陈述已经帮助原告办理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薛焘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冬林12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薛焘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飞

书 记 员: 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