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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道与梁某威居住权纠纷案
                                         依法保护老年人居住权——徐某道与梁某威居住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徐某道与梁某威系继母子关系。梁某威的父亲于2007年购入中山市三乡镇涉案商品房。2011年,梁某威的父亲与徐某道登记结婚。2014年,梁某威的父亲去世。同年,徐某道与梁某威签订关于涉案商品房居住权的协议,约定在未取得徐某道同意的情况下,梁某威不出售该商品房,徐某道可在该商品房内居住至百年归老,后徐某道也一直居住在该房屋。2019年,涉案商品房变更登记至梁某威名下。2021年2月,徐某道以担心日后梁某威出售或抵押房屋,其居住权没有保障,且梁某威不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徐某道享有该商品房的永久居住权,梁某威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二、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某道与梁某威之间系继母子关系,身份关系比较特殊,而且双方之间感情基础和信任基础较为薄弱,日常交往较少。双方虽然就涉案商品房的居住权签订了协议,但在居住权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多次争执,梁某威拒绝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双方矛盾历时多年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且矛盾日益加深。考虑到双方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及《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关于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法院认为本案最好的处理方式是调解结案。为此,法院积极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消除双方顾虑,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梁某威确认徐某道对涉案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同意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梁某威作为产权人可以定期察看房屋状态,但察看前需与徐某道提前沟通。2021年4月28日,法院出具调解书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

三、典型意义

《民法典》首次规定居住权制度,将居住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对于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建立我国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居有其所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依法适用居住权制度,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居,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