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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东旭贷款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3刑初1146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东旭,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控辩意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21﹞1047号起诉书指控:2012年底,犯罪嫌疑人江桑(已起诉,另案处理)通过QQ聊天软件认识了做抵押车业务的犯罪嫌疑人张艾祎(已起诉,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张艾祎向犯罪嫌疑人江桑提出二人可合作进行购车骗贷的犯罪活动,其中,由犯罪嫌疑人江桑负责在互联网上招募愿意“背账”购车的社会闲散人员并伪造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将不具备贷款资格的人包装成优质客户:由犯罪嫌疑人张艾祎负责提供购车的首付款,并在实施完贷款诈骗活动拿到新车后,将车辆转卖或者转抵押套现。经查,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2013年2月至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江桑通过QQ物色到同意出面买车的“背账人”被告人程东旭、犯罪嫌疑人黄韩彬(化名陈达畅)、唐志明、陈巍、陈文锋(均已起诉,另案处理)以及贾肖雷(已死亡)等6人,双方约定,成功购买车辆后,背账购车人及犯罪嫌疑人江桑均可拿到费用不等的好处,车辆则交由犯罪嫌疑人张艾祎处置。犯罪嫌疑人江桑、张艾祎伙同上述人员到位于东莞市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虚假的收入证明等资料与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丰田金融公司”)签订贷款购车协议,每人贷款人民币13.65万元,分别购买丰田凯美瑞小汽车1辆并分别登记在各自名下(其中,被告人程东旭则登记在妻子王某芳名下)。犯罪嫌疑人张艾祎及其控制的深圳市正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首付款、购置税、保险,犯罪嫌疑人张艾祎指使深圳市福田区深荣大厦鹏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徐某明等人将购得的6辆丰田凯美瑞汽车开到深圳市鹏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停放,由犯罪嫌疑人张艾祎控制使用。
2013年3月,犯罪嫌疑人江桑以同样的手法物色了同意出面买车背账的犯罪嫌疑人杨继健(已起诉,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江桑、张艾祎伙同犯罪嫌疑人杨继健到东莞市合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的收入证明等资料以犯罪嫌疑人杨继健的名义与“丰田金融公司”签订贷款购车协议,犯罪嫌疑人杨继健贷款人民币14万元,购买丰田凯美瑞汽车1辆。犯罪嫌疑人张艾祎负责支付购车首付款、购置税、保险,犯罪嫌疑人杨继健提车后将车辆交给犯罪嫌疑人张艾祎,由犯罪嫌疑人张艾祎控制使用。
2013年5月,犯罪嫌疑人张艾祎伪造了上述7辆凯美瑞小汽车的登记证书,向被害人王某宏提出车辆置换方案并骗得被害人钱款后逃匿。
经统计,丰田金融公司被犯罪嫌疑人张艾祎、江桑伙同被告人程东旭、犯罪嫌疑人唐志明、陈巍、陈文锋、黄韩彬、杨继健等7人贷款诈骗合计人民币95.9万元,其中,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89万余元未归还。经查明,截止2021年2月7日,被告人程东旭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33628.67元。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程东旭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东旭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程东旭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程东旭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审理认定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东旭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其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东旭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裴 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铂
书 记 员  李鸿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