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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枫孙武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2)黑1002刑初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车枫,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牡丹江市海林市。2021年1月1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被牡丹江市XX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7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牡丹江市XX局东安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武,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牡丹江市爱民区。2021年1月1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牡丹江市XX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7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牡丹江市XX局东安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艳香,女,1980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牡丹江市穆棱市,住牡丹江市西安区。2021年1月1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牡丹江市XX局东安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2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枫、孙武、赵艳香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被告人车枫因此前发放工人工资保留有高辉、赫荣全等人的银行卡,后车枫为在赌博网站赚取“新注册用户返利”,利用上述银行卡以及借用他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各大银行的储蓄卡,共计非法持有他人名下的189张银行卡,在互联网上注册赌博网站账号从中牟利。

被告人孙武通过被告人车枫得知利用赌博网站赚取新

注册代惠金的方法后,通过借用的方式非法持有他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的储蓄卡共计32张,后孙武用于在互联网上注册赌博网站账号从中牟利。

被告人赵艳香明知被告人车枫要使用他人名下的银行卡,仍通过借用的方式非法持有他人名下的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多家银行的储蓄卡共计21张,后交给车枫使用。

经侦查,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车枫、孙武、赵艳香被牡丹江市XX局东安分局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银行卡224张,POS机一台;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卡开户信息、银行流水等;证人贺某、张某1、赵某、陈某、魏某、张某2、孙某、王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车枫、孙武、赵艳香的供述与辩解;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车枫、孙武、赵艳香非法持有他人大量信用卡,被告人车枫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被告人孙武、赵艳香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枫、孙武、赵艳香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车枫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建议判处孙武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建议判处赵艳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22

1月19日,因车枫有一般立功情形,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调整为:建议判处车枫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车枫、孙武、赵艳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车枫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二是主观恶性小,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三是认罪悔罪态度好;四是家庭情况特殊;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孙武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孙武与车枫不构成共同犯罪;二是到案后能够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三是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四是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赵艳香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赵艳香是受他人请托,为了帮助朋友;二是本人没有意识到实施犯罪行为;三是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枫、孙武、赵艳香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车枫、孙武、赵艳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车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六

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孙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赵艳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车枫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艳香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依法扣押的银行卡224张,POS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张丽霞

审 判 员  赵 楠

人民陪审员  程桂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信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