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1002刑初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车枫,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牡丹江市海林市。2021年1月1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被牡丹江市XX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7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牡丹江市XX局东安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武,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牡丹江市爱民区。2021年1月1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牡丹江市XX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7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牡丹江市XX局东安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艳香,女,1980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牡丹江市穆棱市,住牡丹江市西安区。2021年1月1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牡丹江市XX局东安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2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枫、孙武、赵艳香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被告人车枫因此前发放工人工资保留有高辉、赫荣全等人的银行卡,后车枫为在赌博网站赚取“新注册用户返利”,利用上述银行卡以及借用他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各大银行的储蓄卡,共计非法持有他人名下的189张银行卡,在互联网上注册赌博网站账号从中牟利。
被告人孙武通过被告人车枫得知利用赌博网站赚取新
注册代惠金的方法后,通过借用的方式非法持有他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的储蓄卡共计32张,后孙武用于在互联网上注册赌博网站账号从中牟利。
被告人赵艳香明知被告人车枫要使用他人名下的银行卡,仍通过借用的方式非法持有他人名下的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多家银行的储蓄卡共计21张,后交给车枫使用。
经侦查,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车枫、孙武、赵艳香被牡丹江市XX局东安分局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银行卡224张,POS机一台;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卡开户信息、银行流水等;证人贺某、张某1、赵某、陈某、魏某、张某2、孙某、王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车枫、孙武、赵艳香的供述与辩解;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车枫、孙武、赵艳香非法持有他人大量信用卡,被告人车枫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被告人孙武、赵艳香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枫、孙武、赵艳香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车枫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建议判处孙武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建议判处赵艳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22
年1月19日,因车枫有一般立功情形,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调整为:建议判处车枫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车枫、孙武、赵艳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车枫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二是主观恶性小,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三是认罪悔罪态度好;四是家庭情况特殊;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孙武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孙武与车枫不构成共同犯罪;二是到案后能够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三是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四是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赵艳香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赵艳香是受他人请托,为了帮助朋友;二是本人没有意识到实施犯罪行为;三是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枫、孙武、赵艳香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车枫、孙武、赵艳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车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六
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孙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赵艳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车枫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艳香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依法扣押的银行卡224张,POS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张丽霞
审 判 员 赵 楠
人民陪审员 程桂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信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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