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03刑初26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宽荣,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于连云港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连云区,现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人陈宽荣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刑诉〔2021〕Z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宽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宽荣以连云港某某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个人房款证明”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共计吸收存款316.5万元人民币。
截至2021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宽荣退还公众存款共计292.3万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户口信息、个人放款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董某、王某巧、马某美等证言,被告人陈宽荣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宽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宽荣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如其全部退清款项,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宽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池小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向法庭提交了集资参与人丁某桂与被告人陈宽荣达成的还款协议、借条、谅解书。辩护人池小水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吸收的款项用于工程建设,没有用于其它消费娱乐,没能及时偿还欠款,是因为其被拖欠工程款;被告人积极努力偿还了绝大部分欠款,且与丁某桂达成了还款协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主动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且得到了谅解。希望对被告人陈宽荣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宽荣以连云港某某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个人房款证明”的形式,在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乡白果树村公开宣传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向村民吸收存款共计316.5万元人民币。
截至2021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宽荣已退还公众存款共计292.3万元。集资参与人对被告人陈宽荣表示谅解。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宽荣与集资参与人丁某桂就尚未退还的款项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了丁某桂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陈宽荣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的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退还借款人花名册,情况说明、人员信息统计表,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集资参与人出具的谅解书,证人李某俊、金某培、伏某平、金某副、王某巧、王某敏、李某、王某富、马某美、金某业、金某培、金某、金某早、董某、石某华、张某玲、庞某贵、丁某桂的证言及各自的“个人放款证明”,被告人陈宽荣的供述,丁某桂、宋某桥与陈宽荣、房某桂签署的议定书、借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宽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宽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在量刑时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告人陈宽荣有犯罪前科,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宽荣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归案后、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还了大部分集资款项,在审理期间就未退还的款项与集资参与人达成还款协议,确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宽荣非法集资的款项被其用于工程建设,且集资参与人均系其周边邻居,社会影响较小,集资款项基本退还完毕,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被告人陈宽荣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为了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宽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兴红
人民陪审员 傅军梅
人民陪审员 胡 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茹茹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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