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9刑初6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440981MA4WAB120G,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金山开发区高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钟培斌。
诉讼代表人彭春玲,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被告人吕志豪,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系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嘉浚皮业有限公司、茂名市骅洋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原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同年6月15日被茂名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以茂检二部刑诉〔2020〕Z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吕志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2日、2022年1月11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建议公诉机关对茂名市茂南嘉浚皮业有限公司、茂名市骅洋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走私行为补充起诉,公诉机关复函称嘉浚公司的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在2013年9月以前,偷逃应缴税额在20万以上不满100万元,法定最高刑为三年,距案发时已超过五年,依法不再追究,骅洋公司偷逃税款不满20万元,属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故对嘉浚公司、骅洋不补充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泰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14日,主要业务是销售皮革及货物进出口,法人代表是钟培斌,被告人吕志豪是该公司的老板、实际控制人。同时,吕志豪还是茂南嘉浚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浚”)及茂名市骅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骅洋公司”)的老板、实际控制人。自2013年6月以来,吕志豪多次向香港佳旺皮业有限公司、香港安泰有限公司、意大利LAMIPEL公司等境外供货商订购蓝湿牛皮,在与供应商达成购货协议后,吕志豪以香港安泰有限公司与浚泰公司发生进口贸易的假象,利用香港永泰贸易公司老板张某发来的合同样本,或者自行制作合同模板再盖上其找他人私刻的香港安泰有限公司印章等方式,制作了比实际成交价格稍低的虚假合同、发票等票证。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浚泰公司、吕志豪利用上述制作的虚假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了蓝湿牛皮共13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计,浚泰公司偷逃应交税额共计人民币235790.83元。另查明,嘉浚公司于2013年6月至9月间,以同样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蓝湿牛皮14票,涉嫌偷逃应缴税额747496.29元;骅洋公司于2013年6月至10月间,以同样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蓝湿牛皮7票,涉嫌偷逃应缴税额102582.21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文书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为了少缴纳税额,以伪造海关单证低报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235790.83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吕志豪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志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吕志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浚泰公司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补缴偷逃的税款,弥补了国家的损失,有悔罪表现,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恳请法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单位不再判处罚金。
被告人吕志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是单位犯罪,被告人吕志豪不存在牟取任何私人利益的行为,涉案收益全部归单位所有,应当认定为被告单位的单位行为。二、被告人吕志豪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协助浚泰公司补缴偷逃的应缴税款235790.83元,悔罪态度好。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走私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是初犯。由于被告人在巴基斯坦有投资,建议量刑时予以考虑,判处被告人吕志豪拘役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14日,主要业务是销售皮革及货物进出口,法定代表人是钟培斌,被告人吕志豪是该公司的老板、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的业务。浚泰公司成立后,多次向香港佳旺皮业有限公司、香港安泰有限公司、意大利LAMIPEL公司等境外供货商订购蓝湿牛皮,被告人吕志豪在与供应商达成购货协议后,虚构香港安泰有限公司与浚泰公司发生进口贸易的假象,利用香港永泰贸易公司老板张某发来的合同样本,或者自行制作合同模板再盖上其找他人私刻的香港安泰有限公司印章等方式,制作了比实际成交价格稍低的虚假合同、发票等票证。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浚泰公司、吕志豪利用上述制作的虚假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了蓝湿牛皮共13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计,浚泰公司偷逃应交税额共计人民币235790.83元。案发后,浚泰公司主动向海关部门退回违法所得235790.83元。
另查明,茂名市茂南嘉浚皮业有限公司、茂名市骅洋商贸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志豪分别于2011年3月10日、2010年7月8日成立并实际控制,2013年6月至9月间,嘉浚公司以与浚泰公司同样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蓝湿牛皮14票,涉嫌偷逃应缴税额747496.29元,2016年12月12月26日嘉浚公司解散并注销工商登记;2013年6月至10月间,骅洋公司以与浚泰公司同样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蓝湿牛皮7票,涉嫌偷逃应缴税额102582.21元,2015年8月25日,骅洋公司解散并注销工商登记。
又查明,本院委托茂名市茂南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吕志豪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在社区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对所在社区的影响、居住地居(村)委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茂名市茂南区司法局综合调查评估情况,认为吕志豪适宜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本院,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证实茂名海关缉私分局在侦办“10.11”专案时通过深挖扩线,发现吕志豪等人涉嫌伪报成交价格走私进口蓝湿牛皮,偷逃国家税款的案件线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侦查。
2.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由茂名海关缉私分局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侦查,吕志豪操控的浚泰公司、嘉浚公司、骅洋公司涉嫌低报价格偷逃走私进口蓝湿牛皮,因发现嘉浚公司、骅洋公司的走私行为时已过追诉期,故对浚泰公司的走私行为立案侦查,吕志豪于2020年3月31日在东莞市被侦查机关抓获。
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义务告知书、释放通知书,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吕志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4.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吕志豪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5.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证实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14日,法人代表为钟培斌,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皮革制品、劳保用品,销售皮革,货物进出口。2019年7月26日浚泰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公司类型由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为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股东由原来的钟培斌变更为钟培斌、彭某2二人。
6.被告人吕志豪签认茂名市茂南嘉浚皮业有限公司涉嫌低报价格走私蓝湿牛皮明细表(共14票38个集装箱)、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涉嫌低报价格走私蓝湿牛皮明细表(共13票16个集装箱)、茂名市骅洋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低报价格走私蓝湿牛皮明细表(共7票15个集装箱),承认上述明细表的数据是属实的,被告人吕志豪签认上述涉案货物的报关记录,承认是其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数据。
7.茂名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由茂名海关驻水东办事处提供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申报进口蓝湿牛皮类产品的数据统计、茂名市骅洋商贸有限公司申报进口蓝湿牛皮类产品的数据统计、茂名市茂南嘉浚皮业有限公司申报进口蓝湿牛皮类产品的数据统计,证实茂名市茂南嘉浚皮业有限公司一共从茂名水东口岸申报进口蓝湿牛皮类产品615票,目前查实低报价格14票,茂名市骅洋商贸有限公司一共从茂名水东口岸申报进口蓝湿牛皮类产品297票,目前查实低报价格7票,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一共从茂名水东口岸申报进口蓝湿牛皮类产品23票,目前查实低报价格12票。
8.认罪认罚悔过书,证实被告人吕志豪书写悔过书,承认其三间公司有低报价格走私行为,其有制作假单证、假公章行为,目的是为了省税和尽快通关。
9.茂名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茂关缉(侦)查财字[2020]30号)、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高州市支行提供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开户资料及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6日的对外付汇资料,证实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是以公司名义向境外供货商付汇、支付货款。
10.茂名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茂关缉(侦)查财字[2020]21、22、23、24、25、26、27、29号),证实吕志豪、彭某2的银行账户与茂名市骅洋商贸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嘉浚皮业有限公司、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钟培斌、钟某等账户之间无资金往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浚泰公司兼职会计)的证言: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老板是吕志豪,我在公司是兼职会计,一个月工资2500元,具体负责帮公司做账、报税,去中远物流公司拿资料,还有老板娘有时候叫我帮她去银行付汇。公司的货源是蓝湿牛皮,有从国外报关进口的,有从国内购买的。公司一直都有购入蓝湿牛皮来加工,加工成牛二层皮就对外销售了。具体公司怎么从香港、国外定蓝湿牛皮我不清楚,如何报关我也不知道,只知道委托了中远物流公司报关。
2.证人陈某(租赁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厂房从事皮革加工生意)的证言:我2017年从香港过来大陆从事皮革加工生意,经人介绍,从2017年4月份开始租彭某2位于高州金山工业区的高州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厂房,有租赁合同,我从事皮革制品加工,我之前向相关部门申请营业执照,但是没有批准,所以我和彭某2商量以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接洽生意和交货,但实际上生产线和经营所得是我所有。在这个厂区露天放着的牛皮,我不知道是谁的。
3.证人钟某(吕志豪的母亲)的证言:我不知道为什么茂南嘉浚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可能是我儿子吕志豪用我的身份证注册的,平时是吕志豪和彭某2管理,公司具体如何运作我不清楚。高州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茂名骅洋商贸有限公司都是我儿子的公司。
4.证人彭某1(中国茂名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报关员)的证言:我是在茂名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水东码头点上班,是报关员。负责我们茂名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客户在茂名水东口岸的进口货物报关报检工作,还要和客户沟通货物的通关情况,查验货情况。高州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茂名骅洋商贸有限公司、茂南嘉浚皮业有限公司都是我们公司的客户,他们的货物委托我们公司代理报关进口的,老板都是吕志豪。这三家公司都是彭某2负责联系我们报关进口的。有时候吕志豪也和我们联系,主要是彭某2和我们联系。从2013年开始,他们就找我们代理报关业务了。一般都是申报蓝湿牛皮,大部分是香港的,有一些是意大利、孟加拉国。这三家公司的境外供应商大部分是香港安泰有限公司、一些是香港永泰贸易公司。每次都是彭某2或者吕志豪将货物的合同、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检疫证、代理报关委托书交到我公司在茂名本地的客服邱某,邱某检查齐全后,再交给我带去水东码头这边报关报检。我是凭客户的合同、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检疫证、代理报关委托书来报关报检的。我不清楚这家公司知不知道海关的价格参数,前几年有接受海关估过价,最近两年都没有估价了,成交价格都能通过海关审核。我们不会修改彭春提供的资料。我不知道这三家公司申报进口的蓝湿牛皮实际货物是否与申报相符。这三家公司在报关前没有查看过实物。这是根据客户要求的。高州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茂名骅洋商贸有限公司、茂南嘉浚皮业有限公司报关后的蓝湿牛皮运到哪里我不知道,我只负责报关。
5.证人邱某(茂名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我在茂名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区的本部上班,负责安排车辆调度。即根据客户需要调度拖车把客户已经报关的货物运到客户指定的地方,还负责催客户交代理费和缴纳关税。高州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茂名骅洋商贸有限公司、茂南嘉浚皮业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都是我们公司的客户,他们的货物都是委托我们公司代理报关进口的。这三家公司的报关业务都是彭某2负责,我知道三家公司的老板是她老公吕志豪。这三家公司委托代理报关的货物都是蓝湿牛皮,2013年左右开始叫我们公司代理报关。报关资料都是彭某2交给我。我不对三家公司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不是我负责的,我只是等报关员告诉我关税多少我就通知彭某2。我只负责放行后的问题。
6.证人钟培斌(吕志豪的舅舅)的证言:我在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骅洋商贸有限公司上过一个月左右的班,主要是帮吕志豪做饭搞卫生。我不知道这两家公司经营什么生意的。我借过身份证给吕志豪,可能他用我身份证注册这两家公司。我没有参与过公司的工作。
7.证人张某(香港永泰贸易有限公司的老板)的证言:我认识吕志豪,经我中介代理,向意大利LAMIPELSPA公司购买蓝湿牛皮。彭某2是吕志豪的老婆,她在吕志豪公司帮忙,也有和我商谈吕志豪订购的蓝湿牛皮的后续事宜,都是吕志豪和我先谈好购买蓝湿牛皮后,后续签订合同、收发货、收发款是彭某2跟进。这是吕志豪交代的,后续办理找他老婆就好了。他们找我都是购买意大利LAMIPELSPA公司的蓝湿牛皮,从国外发运到茂名水东港,交给他们报关进口。吕志豪向我购买意大利LAMIPELSPA公司的蓝湿牛皮的交易流程一般是意大利那边报给我蓝湿牛皮的货物样板和价格,我就报给吕志豪,如果能洽谈成交价格,吕志豪、彭某2就向我购买该意大利公司的蓝湿牛皮。我就向意大利反馈,让意大利制作与高州浚泰公司的购货合同和发票、装箱单邮寄过来茂名给吕志豪收。这些都是真实合同、发票和装箱单。吕志豪和彭某2说浚泰公司直接和意大利公司联系太麻烦,付汇到我公司比较容易比较快,所以叫我用永泰公司名义重新开具他们从意大利公司购买的蓝湿牛皮的购货合同和发票、装箱单给他们。我都是按照真实的成交价制作永泰公司与浚泰公司购货合同和发票、装箱单邮寄给他们。吕志豪和彭某2曾经叫我们制作假的合同、发票给他们公司报关进口蓝湿牛皮,但是我没答应。他们之所以要我用永泰公司调低实际的成交价格来给他们报关,一方面因为他们想少交税款,很多茂名进口蓝湿牛皮的皮革公司都是这样做。另一方面支付货款到香港方便,支付到意大利比较麻烦,尤其是低报部分货款到香港容易些。我知道调低实际成交价制作合同是违法的,所以不同意帮他们。
当时吕志豪和彭某2已经向我购买了意大利LAMIPELSPA公司的蓝湿牛皮,彭某2想让我把价格调低,用我香港永泰贸易有限公司的合同和发票来报关,但是我知道是违法的,不敢答应他们,我就把我香港永泰贸易有限公司的合同和发票版本发给她,让她自己操作修改,我不参与。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向茂名海关报关进口的这些柜号的三票报关单证,里面香港永泰贸易有限公司关于这些柜号的蓝湿牛皮的成交价格对应分别是0.15美元/KG和0.25美元/KG),这些是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吕志豪和彭某2利用我发给她的香港永泰贸易有限公司的格式,自己擅自改低了成交价格来向海关申报,可以少缴税款。我发给彭某2的合同、发票里面是有电子章的。实际上这些货物都是之前吕志豪和我先洽谈购买的,后来我才找彭某2跟进合同、发票和支付货款事宜。等到需要提供报关的合同、发票时候,吕志豪就和我讲,叫做低点成交价格,但我没答应。低报价格部分的货款是这样支付的:一般货款是累计的,有时候会抵扣,微信里面有提到折合给人民币,一部分付到我爷爷张德谦的农业银行账号6228××××6377,一部分吕志豪有办法付到我香港永泰贸易有限公司在香港的账号,但我不知道他是用什么方法付到香港账号的,我只要收齐货款就行了。
8.证人彭某2的证言:我老公吕志豪注册了7家公司,分别为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茂名市骅洋商贸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嘉浚皮业有限公司、茂名市富润商贸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江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茂名市鸿泰皮革有限公司、东莞浚禧皮业有限公司。钟培斌是我家婆的弟弟,钟某是我家婆,也是吕志豪的妈妈,吕志玲是我姑姑,也是吕志豪的妹妹,吕泳才是我家公,也是吕志豪的爸爸,钟伟强是钟培斌的儿子,吕淮伟是吕志豪的堂弟。这些人都不参与管理,都是我老公用他们的身份证注册的,是我老公在经营。我不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公司进口的牛皮都是委托茂名外轮公司彭某1帮我们报关,报关的合同、发票等资料有时候是我或者吕志豪送过去,都是吕志豪做好合同、发票先,吕志豪制作好的合同、发票与邮件来往实际的牛皮价格有没有区别我不知道,我不清楚吕志豪如何做假合同、发票的。境外订购的牛皮价格都是吕志豪负责。我也不知道公司申报进口牛皮价格是多少,都是吕志豪做好给我的。
我认识张某,是香港永泰有限公司的人员,是销售意大利蓝湿牛皮给我的人,是意大利公司的代理,通过海关发到水东码头后委托茂名中远物流公司报关进口。浚泰公司订购蓝湿牛皮都是我老公先和他洽谈,谈好后,张某就会发合同、发票和装箱单给我,我就告诉吕志豪发过来了,接下来吕志豪会拿需要报关的材料让我去报关,我只负责跟进。张某发给我的资料都是真实的,我不清楚吕志豪拿给我去报关的货物单证是否真实,都是他给我什么我就拿什么去报关。吕志豪安排我协助负责嘉浚、浚泰、骅洋公司的生产和销售,联系茂名外轮代理公司报关进口公司蓝湿牛皮业务、对外付汇货款,按吕志豪指示跟进与境外供货商发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原产地证书等进口需要的单证。境外供货商有香港佳旺皮业有限公司、香港安泰有限公司、意大利LAMIPIL公司,都是吕志豪先和这些外商洽谈好购买蓝湿牛皮的品种、价钱、重量后,这些境外供应商就会通过邮件或者微信跟我下一步跟进手续办理合同、发票等报关单证和支付货款。佳旺公司是我老公联系,我不知道他和谁联系,意大利公司是我和张某联系。一般都是微信联系,他的微信名叫张某Derek。当时吕志豪已经向张某联系购买了蓝湿牛皮,吕志豪让我转达他的意思,让张某把价格调低到单价150元,用他永泰公司的合同和发票来报关。张某不同意,他把合同和发票版本发给我,让我自己修改操作。我就提供给吕志豪,具体怎样操作是他负责了。我按照吕志豪的意思去支付,付款后告诉他。
(三)被告人吕志豪的供述和辩解:骅洋公司、嘉浚公司、浚泰公司三家公司的实际出资是我,实际操控人也是我。我负责和外商洽谈订购蓝湿牛皮、商订规格、价格、重量等,我老婆根据我的安排,负责与外商收发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原产地证书等进口所需单证,还负责管理厂的生产与工人、工厂开支等事务。公司还有兼职会计黄某、负责记账和报税,其他人就是工人。骅洋公司、浚泰公司、嘉浚公司都是购买蓝湿牛皮,通过海运发至茂名水东港,向茂名海关水东办事处申报进口。我一般是通过电话与香港供货商、外国供货商先谈好蓝湿牛皮的规格、价格、重量等情况。之后这些供货商就会将发票、到货通知、装箱单、提单之类的单证发到我和我老婆的电子邮箱,然后我老婆就在邮件上回复外商。香港供应商、外国供应商不一定提供这些发票、到货通知、装箱单、提单纸质版给我们公司报关,我们有时候就自己制作假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来向海关报关进口。都是调低一点单价和成交总价,省点税。我们公司向海关报关的假的合同、发票、装箱单一直都是一个版本,保存在自己的U盘里面,每次有蓝湿牛皮需要报关出口时候,我就在U盘里改一下单价、总价、重量、柜号之类的数据,打印出来就好了。供应商的盖章我都是找了外面的东南亚公司制作假的香港供货商香港安泰有限公司的印章,自己盖上这个香港安泰有限公司印章和骅洋公司、嘉浚公司、浚泰公司的印章后,就拿去报关了。那个假的章我早就丢掉了,因为我这一两年都不做这个行业了。制作好假合同、发票、装箱单之后,我或者我老婆彭某2就送去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他们向海关报关。中远公司不知道我们造假。蓝湿牛皮通关后都运回我们公司生产销售了。向海关报关时候有出现海关估价的情况,有时候海关觉得我们报的价格低了,就不接受我们的申报价格,向我们估价。香港供应商、外国供应商有香港佳旺皮业有限公司,香港安泰有限公司、意大利的LAMIPEL公司,还有一些我不记得了。公司会计黄某是做正规的会计账,报税用的,她不知道我们有低报价格的报关行为。之所以浚泰公司向佳旺公司购买蓝湿牛皮,却用安泰公司的合同、发票和装箱单向海关申报,那是我重新制作假的单证,调低了成交价格来向海关报关。我老婆是协助我来处理一下单证。其中有两票是意大利的LAMIPEL公司的原始单证,这是我和张某拿货的。邮箱里面打印出来的《蓝湿牛皮进出表》是我制作的,制作一个表格来填写,我用来记账,里面的数据都是真实的。第一列是我公司骅洋、嘉浚的名称,第二列是品名,第三列是提单号,第四列是柜号,上面的括号里面是单价,第五列净重和毛重都是重量,第十一列货款是真实成交总价。公司的货款支付方面,正常部分是我老婆去银行凭报关单证办理对外付汇的。低报成交价格部分的货款通过地下钱庄付出去的。货款是汇到香港和境外的供货商给我香港那边的银行账户。我愿意认罪认罚。
因现在牛皮生意不好做,已将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出租给他人使用。进口每票牛皮不是每票都低报的,有时牛皮价格比较高的时候,为了少交点关税,我就会自己制作低于真实价格的假合同、发票向海关申报进口。做好合同、发票之后,我就自己盖上印章交给茂名外代公司报关进口。印章和那个U盘在2018年海关缉私局查到几个公司牛皮走私案后,我不敢再做了,就把印章和那个U盘丢掉了。浚泰公司低报价格申报进口的蓝湿牛皮是向香港佳旺皮业有限公司和香港永泰公司购买的,我和上述两家公司的联系人分别是佳旺林先生(不知真实姓名)、永泰公司张某。我之前都供述了,永泰公司张某发给彭某2关于意大利公司蓝湿牛皮的单证,里面的货物信息包含价格也是真实的。我没有用佳旺公司、永泰公司提供的真实货物价格、单证去向海关申报进口。我以浚泰公司和安泰公司、永泰公司的名义重新制作了假的合同发票去报关,这些重新制作的假合同发票比真实成交价格低了大约20%。我对浚泰公司涉嫌低报价格进口蓝湿牛皮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我愿意认罪认罚。
(四)鉴定意见
1.鉴定文书{湛关缉(司)鉴(电)字[2020]27号}、鉴定文书{湛关缉(司)鉴(电)字[2020]28号},受茂名海关缉私分局委托,湛江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吕志豪、彭某2使用的手机中所有信息进行提取和恢复。
2.海关核定证明书{湛关计核税(走私)字[2020]2007号)},证实经审核,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低报成交价格进口蓝湿牛皮偷逃税款案中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35790.83元。
3.海关核定证明书{湛关计核税(走私)字[2020]2008号)},证实经审核,茂名市茂南嘉浚皮业有限公司低报成交价格进口蓝湿牛皮偷逃税款案中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747496.29元。
4.海关核定证明书{湛关计核税(走私)字[2020]2009号)},证实经审核,茂名市骅洋商贸有限公司低报成交价格进口蓝湿牛皮偷逃税款案中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02582.21元。
(五)辨认笔录
1.张某确认与吕志豪的微信记录。
2.张某确认与彭某2的微信记录。
3.张某确认进口货物报关单张。
4.张某确认其本人邮箱中吕志豪和彭某2向LAMIPEL公司购买蓝湿牛皮的真实合同的材料。
5.彭某1辨认出吕志豪、彭某2。
6.邱某辨认出彭某2。
7.张某辨认出彭某2、吕志豪。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低报价格等方式走私进口蓝湿牛皮,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35790.83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吕志豪系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走私负直接责任,被告单位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吕志豪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吕志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35790.83元,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志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吕志豪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单位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吕志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高州市浚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吕志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虹
审 判 员 周经辉
审 判 员 李 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东清
书 记 员 庄园主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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