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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桂颜职务侵占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刑初351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桂颜,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佛山市服装压花有限公司财务,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21]3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桂颜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曹桂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至7月,被告人曹桂颜在佛山市服装压花有限公司任职财务期间,利用保管公司银行卡与密码以及收取和经手客户货款、租户租金的职务便利,通过取现或转账、私自截留所收货款、租金等方式,先后侵占佛山市纺织有限公司等四名客户支付给公司的货款共130032元、2至4楼租户支付给公司的租金共16731元、公司其他资金共23000元。2021年4月7日,民警在广州南站抓获曹桂颜。2021年5月9日至10月26日,曹桂颜共赔偿了5.4万元予佛山市服装压花有限公司,且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佛山市服装压花有限公司表示谅解曹桂颜。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曹桂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桂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曹桂颜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曹桂颜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曹桂颜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表示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桂颜职务侵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桂颜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曹桂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了部分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桂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 员 梁健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徐传村

记 员 吴颖琳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