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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永丽职务侵占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刑初23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池永丽,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日5日被逮捕,同年9月30日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刑诉〔202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永丽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少春出庭支持公诉,池永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池永丽在本区石碁镇塱边村基业南巷2号广州锦鸿科技智能有限公司负责财务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保管公司银行卡、公章的职务之便,以通过银行转账、使用公司银行卡提现,擅自制作“私户收款账号证明”骗得客户将货款转入其指定的私人帐户等方式,侵占广州锦鸿科技智能有限公司合共人民币9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池永丽已全部退赃,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池永丽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莲、陈某凤、杨某飞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签认材料,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州锦鸿科技智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员工入职申请表、采购合同、业务付款回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被保险人清单,银行转账回单,个人声明,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开户资料、流水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转账记录、谅解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永丽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池永丽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池永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对池永丽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池永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 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