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深圳律师 > 侵犯财产罪 > 正文
罗春凤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1刑初3079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春凤,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广东省中山市人,*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以上为自报)。因本案于2021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山一区检刑诉〔2021〕2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春凤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波出庭支持公诉,罗春凤及其辩护人参加诉讼。开庭时,公诉机关补充建议可以对罗春凤适用缓刑。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起,被告人罗春凤隐瞒自己已婚生子的真相,假冒未婚美少女张某身份添加被害人刘某为微信朋友,通过微信聊天表示愿意和刘某发展为情人关系,获得刘某信任后虚构各种事实骗取刘某人民币214452.17元挥霍一空。2021年7月,刘某发现被骗后报警。

2021年8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罗春凤在中山市被**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开庭前,罗春凤已赔偿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14452.17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春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且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资料,抓获经过,证人张某的证言,刘某提供的罗春凤的身份信息情况、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微信号等资料,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转账记录截图,搜查及扣押物品资料,电子数据提取资料,人员基本信息及无前科资料,罗春凤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春凤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罗春凤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罗春凤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罗春凤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罗春凤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罗春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春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缴获作案用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由扣押单位中山市**局南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 钢

人民陪审员 冯 英

人民陪审员 蔡青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叶文菲

书 记 员 吴曼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