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8刑初1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1993年1月5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0月1日被羁押,同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罗某承接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某一期项目过程中,雇请了罗某1、杨某等约20名工人负责拆模板、出材料等工作,在此期间罗某拖欠罗某1、杨某等工人工资合计192312.5元。工人投诉后,劳动监察部门多次以公告、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将支付令向罗某送达,罗某因无力支付而选择了逃匿。案发后,广东建邦兴业公司已垫付结清罗庆拖欠的工人工资192312.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罗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钟某、罗某1、谢某、冯某、罗某2的证言,拖欠工人工资汇总表,欠条,承诺书,情况说明,案件移送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卢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晓彤
书 记 员 关嘉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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