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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艾冬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803刑初29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艾冬,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淮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漏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判决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漏罪),于2021年2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判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1年3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作案,于2021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艾冬犯盗窃罪,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加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艾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宋艾冬至淮安区多地以溜门入室的方式,盗窃作案9起,窃得财物计人民币203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7月19日,被告人宋艾冬至淮安区博里镇史舍村一组被害人孙某家,溜门入室,窃得两袋菜籽,销赃获利200元。

2.2021年7月24日,被告人宋艾冬至淮安区朱桥镇周庄村前进组被害人杨某家,溜门入室,窃得九包南京(金砂)香烟,经鉴定价值135元。

3.2021年7月30日,被告人宋艾冬至淮安区朱桥镇周庄村周庄组被害人张某家,溜门入室,窃得一袋菜籽,销赃获利205元。

4.2021年8月1日,被告人宋艾冬至淮安区博里镇三元村八组被害人李某甲家,溜门入室,窃得一袋菜籽,销赃获利190元。

5.2021年8月5日,被告人宋艾冬至淮安区复兴镇大李村十组被害人罗某家,溜门入室,窃得二包中华(硬)香烟,经鉴定价值90元。

6.2021年8月12日,被告人宋艾冬至淮安区博里镇史荡村五组被害人王某乙家,溜门入室,窃得一个超威牌电瓶,经鉴定价值110元。

7.2021年8月12日,被告人宋艾冬至淮安区博里前荡村五组被害人王某丙家,溜门入室,窃得一组四个天能牌电瓶,经鉴定价值227元。

8.2021年9月15日,被告人宋艾冬至淮安区复兴镇小黄村黄庄一组被害人李某乙家小店,溜门入室,窃得一条南京(炫赫门)香烟、一条南京(金砂)香烟、一条南京(红)香烟、一条玉溪(软)香烟,准备逃离时被店主李某乙抓获。经鉴定被盗四条香烟价值660元。

9.2021年10月4日,被告人宋艾冬至淮安区博里镇杜庄村五组被害人杜某家,溜门入室,窃得现金220元。后逃离时被户主杜某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宋艾冬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抓获)情况的说明、被告人照片及基本信息,被告人宋艾冬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丙、孙某、李某甲、杜某、张某、杨某、罗某、王某乙、李某乙陈述,证人王某甲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中华(硬)等卷烟价格的说明、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艾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艾冬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另有多次盗窃前科,取保期间又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宋艾冬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1.被告人宋艾冬已分别赔偿被害人孙某、李某甲170元、160元,并取得二人谅解。2.被告人宋艾冬盗窃的超威牌电瓶一个、天能牌电瓶四个,已分别发还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宋艾冬的供述、谅解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艾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以后主动退赔部分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另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盗窃,在本案中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情节,均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艾冬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艾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5日起至2022年4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艾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退赔被害人孙某、杨某、张某、李某甲、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元、135元、205元、30元、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 员 牛金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 瑞

记 员 张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