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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荣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刑初1802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荣,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被羁押前住深圳市龙岗区。因本案于2021年1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21]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荣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丽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荣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被告人杨某荣通过相亲网站百合网结识被害人杨某,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同年5月15日,杨某荣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朱某在江苏省滨海县登记结婚,同时继续与杨某交往。同年7月,杨某荣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相亲网站百合网结识被害人刘某,向刘某隐瞒了自己已婚以及正在与杨某交往的事实,并与其确定恋爱关系。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杨某荣虚构购买叉车、购买维修电梯零件等理由以及以其父亲生病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杨某借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82000元,并使用杨某名下的招商银行卡消费78000元。杨某荣将所骗钱款大部分用于生活消费完毕。

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杨某荣虚构购买叉车、购买维修电梯零件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刘某借款共计175900元,并让刘某为其支付各种其他款项54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荣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某荣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刘某的还款金额与起诉书的不符,其还了她14万元左右。被告人杨某荣表示认罪。

被告人杨某荣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某荣共给杨某转账22笔,涉及转账金额为70563元,故总共归还被害人金额为70563元,而非6600元。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荣使用被害人杨某名下招行卡消费78000元,按照银行的规定,持卡人是杨某,很明显这是一笔糊涂账。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荣向被害人刘某借款175900元,从被告人杨某荣的亲属提供的杨某荣微信转账记录看,被告人杨某荣的转账有36笔,转账金额为120299元,而非175900元。而被害人刘某为被告人杨某荣支付各种其他款项54500元也是一笔糊涂账。4、关于被告人杨某荣代刘某的女朋友马某出借款项4万元也应该算还被害人刘某的4万元。5、被告人杨某荣在归案前已经退还相当部分款项。6、被告人杨某荣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7、被告人杨某荣系初犯、偶犯。8、被告人杨某荣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对被告人杨某荣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杨某荣通过相亲网站百合网结识被害人杨某,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同年5月15日,杨某荣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朱某在江苏省滨海县登记结婚,同时继续与杨某交往。同年7月,杨某荣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相亲网站百合网结识被害人刘某,向刘某隐瞒了自己已婚以及正在与杨某交往的事实,并与其确定恋爱关系。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杨某荣虚构购买叉车、购买维修电梯零件等理由以及以其父亲生病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杨某借款共计182000元,并使用杨某名下的招商银行卡消费78000元。杨某荣将所骗钱款除还款5000元外,其余款项大部分用于生活消费完毕。

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杨某荣虚构购买叉车、购买维修电梯零件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刘某借款共计175900元,并让刘某为其支付各种其他款项54500元。之后,被告人杨某荣通过马某归还被害人刘某40000元。

2019年10月,被害人杨某、刘某发现被告人杨某荣欺骗,遂要求杨某荣归还钱款,杨某荣陆续归还杨某6600元,归还刘某61600元,其后便不再向二人还款。

被害人刘某于2020年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偿还借款及利息。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粤0307民初24593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杨某荣偿还刘某194482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

2.立案决定书。

3.抓获经过。

4.人口信息。

5.婚姻登记信息。

6.被害人刘某提供的给杨某荣转账的微信记录照片。显示17.59万元收款人为杨某荣,另有44500为消费记录,去向不明。

7.被害人杨某提供的转账记录与银行流水。显示15.5万银行转账,2.2万零钱通,6600元为对方回款。

8.杨某招商银行信用卡账单。2019年5月28日在深圳银泰娱乐有限公司消费3000元。2019年6月25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好加芬数码配件批发商行消费29000元。2019年6月26日在盐城市春红黄金制品销售两笔,金额分别为10000、9000元。

9.杨某提供的与被告人资金往来统计表及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

10.民事判决书。被害人刘某于2020年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偿还借款及利息。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粤0307民初24593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偿还刘某194482元。

11.情况说明。办案民警联系马某,马某因个人原因不愿前往派出所协助调查。民警使用警务终端手机询问马某,马某确认2019年因资金紧缺向刘某借钱,刘某称没有钱,让其向杨某荣借钱。之后其和杨某荣见面,杨某荣借给其4万元,一个月后其将钱还给了刘某。

12.杨某武病历资料

13.证人杨某武(杨某荣的父亲)证实杨某荣从2017年7月至今给过14万元现金给其治病。其是直肠癌,2018年12月17日入院手术治疗,2019年10月23日入院手术治疗,2010年10月19日肝癌入院手术治疗。三次的总费用38万元,报销了16万元。杨某荣的舅舅没什么大病,但小病不断,身体比较虚。

14.证人朱某(杨某荣的妻子)证实其与杨某荣2019年5月15日在江苏滨海县领证结婚,其与杨某荣有一个女儿杨心怡,其与杨某荣关系还可以。

15.被害人刘某陈述其认识杨某荣并确认男女朋友关系,约去重庆玩期间他问其借钱9900用于父亲还信用卡。7月到10月一直以各种理由借钱,一共借了244900元,后来其没钱了,杨某荣就不找其了。2019年11月其收到一个陌生微信(杨某),对方称是杨的前女友,被他骗了钱。其就怀疑他骗其的钱,于是其找杨还钱,在2020年5月15日到6月8日之间陆续还了其32600元。后来又不还了,其就报警了。

共转账17笔,一共转账了243400元,支付宝的转账时间是在2019年7月25日12时05分许,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对方20000元;2019年8月3日22时26分许,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对方10000元;2019年8月5日15时44分许,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对方20000元;2019年9月6日8时27分许,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对方26000元;2019年9月23日9时21分许,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对方10000元;2019年9月27日15时59分许,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对方10000元;2019年10月28日15时22分许,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对方15000元。其通过微信转账3笔,时间是2019年8月14日13时40分许,其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20000元;2019年8月3日22时24分许,其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10000元;2019年8月3日22时25分许,其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5000元。信用卡套现两笔,2019年9月5日11时11分许,套现了29500元;2019年9月5日21时53分许,套用信用卡10000元。2019年7月20日23时58分许,银行卡转账给对方9900元。2019年9月25日17时35分许,兴业银行卡帮对方付款7500元。其的平安银行卡卡号62×××78,开户人刘某。

杨某荣还了其61600元,还欠181800元。对方是支付宝、微信、银行卡收款的,还有一部分是信用卡套现给他的,对方的支付宝账号137××××7566(昵称杨某荣)。微信号×××,昵称微爱;微信号×××,昵称符号爱心,江苏银行卡62×××45,开户人杨某武。

杨某荣有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给其转款,加起来有几十笔,一共七八万,基本上是还之前的钱,一些小额的就是他转给其帮忙买东西的。杨某荣有提供二维码给其帮忙付款,支付宝和微信都有,加起来有54500元。2019年,杨某荣有借款40000元给马某。大概一个月后,马某将钱还给其了,其同意将这个40000元算作还给其的钱。

被害人刘某辨认出杨某荣。

16.被害人杨某陈述2019年3月份其通过百合网认识了一个叫杨某荣的人,其们互相添加了微信好友聊天。2019年4月1日其与杨某荣就在深圳市罗湖区第一次见面吃饭,在与杨某荣聊天和接触过程中其感觉对方挺好的。2019年4月份上旬(具体哪天其不记得了)其就和杨某荣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之后其们就像普通男女朋友那样交往了,偶尔其还会去杨某荣家里住。2019年5月份其在杨某荣家里见到了杨某荣的母亲魏某,还去了杨某荣当时上班的地方(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地址是深圳市宝安区洪浪南路1号、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32号特检大厦)。2019年5月份杨某荣就说要帮其还信用卡就拿走了其的信用卡,但是其的信用卡却被杨某荣刷走消费了78900元。接着在2019年5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杨某荣就以买设备需要钱、他舅舅应急需要钱、他父亲生病需要钱等等各种理由陆陆续续跟其借钱182000元。所以其总共给了杨某荣260900元。这期间其都有在催杨某荣还其钱,但是杨某荣一直都找借口推脱没还给其。2019年8月份有一天杨某荣喝醉了其在他家里照顾他的时候有个人给他打来电话,其听到是一个女生的声音,其就有点怀疑他外面还有别的女生在交往,所以其当时就默默记下了号码(135××××3052)。过几天杨某荣就说自己要去泰国,其就趁杨某荣不在深圳给那个号码去了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个女生,那女生喂了一声以后对面就没有任何声音了,其就在电话里面说“你是不是认识一个叫做杨某荣的人,如果这个人找你借钱你要担心他有点问题”,接着对面就把电话给挂了而且还把其号码拉黑了。2019年8月9日杨某荣从泰国回来就给其写了一张借条,几天后其就从杨某荣家里搬出去了,之后其就没有跟杨某荣继续交往的意思了,但是杨某荣还是经常会联系其,关心其。其就一直催杨某荣还钱,还去到杨某荣家里催他还钱。2019年10月份就有个叫刘某的女生加其微信,其跟刘某聊天其才知道,原来其之前打的那个电话就是(135××××3052)就是刘某的。刘某当时就是跟杨某荣一起去的泰国玩,当时一开始是刘某接的电话,刘某喂了一声手机就被杨某荣抢过去了,杨某荣挂了电话以后就把其手机拉到黑名单了。刘某说自己也在跟杨某荣交往,杨某荣跟她借了很多钱也是没还,这时其知道自己被杨某荣骗了,所以其就更加急的一直催杨某荣还其钱。2020年7月份开始至今杨某荣就陆续还了其6600元,因为刘某之前报警的时候有告诉过其,今天其就随刘某过来派出所说明情况了。

2019年8月份其和杨某荣提分手,后来其还从他家里搬出去,因为他借了其很多钱没还,而且其后来发现他同时在跟其他女生交往。2019年5月份杨某荣就说要帮其还信用卡就拿走了其的信用卡,但是其的信用卡却被杨某荣拿去消费了,接着在2019年5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杨某荣就以买设备需要钱、他舅舅应急需要钱、他父亲生病需要钱等等各种理由陆陆续续跟其借钱,其的信用卡被杨某荣消费了78900元,还有就是他用各种理由找其借钱182000元,所以其共计借给他260900元。但是他给其开的借条是写着其借给他250000元,他一共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还了其6600元。

被告人有给其转过钱,一共转过二十九笔,共计91343.66元;二笔通过支付宝转,一共20000元;二十七笔通过微信转的,一共71343.66。微信转账里面有两个人一起的生活费、开车加油的油费、过节的红包、其帮忙买虫草钱,还有5000元是还其的钱,其余的都是他转钱给其,其帮他还信用卡。支付宝的两笔都是帮他还信用卡的钱。

杨某武是被告人爸爸,魏某是被告人妈妈,被告人说他在用他爸妈的信用卡消费,但是他不会使用手机网上银行还款,就让其帮忙还款。

被告人有使用其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消费四次,第一次是2019年5月28日消费30000元,第二次是2019年6月25日消费29000元,第三次是2019年6月26日消费10000元,第四次是2019年6月26日消费9000元,合计78000元。前两次消费在深圳,后两次消费在江苏盐城。第一次说是购买设备,第二次是说帮其补上第一次花出去的30000元,就套现29000元,但是他没有把第一次的30000元还上,第三四次他说正在老家,急需用钱,就刷了其的卡。被告人没有将信用卡消费的钱还上。

被害人杨某辨认出杨某荣。

17.被告人杨某荣供述2019年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其不记得了),其在“百合网”上认识了刘某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下旬分手了。

其一共问她借了七八笔钱。2019年底是第一笔,当时是因为其父亲在上海住院需要手术,其就跟刘某说要借2万元用于其父亲手术。其他几笔具体什么原因其不记得了,反正就是生活花费,还有就是其的房屋抵押需要还银行的钱。反正一共向刘某借了17万元。2020年7月份其给刘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其借来的钱用于支付其父亲的手术费还有就是还银行的贷款了。其通过微信、支付宝还了16万左右,都有还款记录。

其和刘某交往期间还与杨某恋爱了,是2019年初交往的,其发现其和她性格不合,就又和刘某恋爱了,其也问杨某借过20万元。陆续借了三四笔的样子。理由是还银行贷款和老家用钱。有借条。未还钱。

2019年7月份与刘某确定恋爱关系,在龙岗区内同居了四五个月,2020年年初分手,现在是普通朋友,还有保持联系。期间其以生活上需要周转急用钱的名义向她借钱十几次,问她借过24万,每次借多少不记得,有写借条,其只还了一部分钱,有还十几万。2019年底,刘某的一个姓马的女性朋友说要借四万块钱急用,当时其替刘某借她这笔钱,后来这四万块钱算作是其还给刘某的钱,其还用现金给她几千块,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还了十几万。全部算上其一共还了她十五万元左右。其借来的钱都用于其的生活开销花完了,现在还欠她九到十万元。

2019年3月左右其认识杨某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在龙岗区个月,2019年7月底其们分手,现在是普通朋友,还有保持联系。其以生活上需要周转急用的名义向她借钱一共借了大约五次,都是在其们在一起的时候向她借的,每次借了多少其不记得了,她一般是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向其转账,其一共向她借了26万元,有写借条,但借条只写了25万元。其还了6600元给对方,借来的钱其用于生活开销花完了。

其向刘和杨都说过要和她们结婚。后来都是因为感情纠纷导致分手了。

其没有诈骗,其借了刘某181800元,杨某253400元,其还了刘某15万元左右,还了杨某6600元,其以生活应急名义借的,其有向她们两个提过要购买叉车,但是其没有买。借来的钱都用于生活花销了,就是其们在一起的生活花费。其父亲住院的时候花了几万块钱。

18.辨认笔录。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核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荣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诈骗犯罪数额。被告人杨某荣虚构事实向被害人杨某借款,借款后确有归还5000元,被害人杨某予以确认;2019年10月,被害人杨某、刘某发现被骗后,被告人杨某荣陆续归还被害人杨某人民币6600元,上述金额均发生在被害人报案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被告人杨某荣与被害人杨某交往期间还有多笔经济往来,但被害人主张系帮被告人偿还信用卡欠款,被害人杨某亦提交了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款项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减。被告人及辩护人主张使用被害人杨某名下招行卡消费78000元,不应计入诈骗数额,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认定被告人诈骗被害人杨某的数额为248400元(182000元+78000-6600-5000=248400元)。

被告人杨某荣虽有向被害人刘某借款,但被告人杨某荣案发前已退还61600元。被害人刘某于2020年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偿还借款及利息。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粤0307民初24593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杨某荣偿还刘某194482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犯罪事实已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本院在本案中不再处理。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前,被告人已归还被害人部分被骗款项,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向被告人杨某荣追缴赃款人民币248400元退还给被害人杨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晓东

人民陪审员  林俊钦

人民陪审员  刘桂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裕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