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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荣挪用公款二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刑终875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志荣,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原广州市荔湾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户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志荣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8)粤0103刑初1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志荣提出上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智颖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志荣及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志荣在担任广州市荔湾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荔湾区退管办)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使用退休人员的特殊困难救助金、丧葬费、抚恤金等公款的职务便利,指使该办公室后勤管理人员李某1,挪用上述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股票投资、购买房产等营利活动。截至2017年1月止,尚有人民币2,619,627.39元未归还。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了赃款128,700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3、荔湾区退管办岗位职责资料、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4、荔湾区退管办出具的《关于特殊人员存折保管与资金来源的说明》;5、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业务凭证、对账单等资料;6、荔湾退管办2007年至今保管的存折信息、退休人员个人信息表等;7、记账凭证、死亡人员丧葬抚恤金发放表、退休职工客户明细清单等资料;8、特殊人员死亡沉淀金、特殊人员周转金台账、荔湾区安置的特殊退休人员遗产去向表等;9、记账凭证、发票、请示等资料;10、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11、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12、证人梁某1、涂某、江某、许某1、张某、徐某的证言;13、同案人李某1的证言;14、被告人陈志荣的供述和辩解;15、广州银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银粤专字[2017]1051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原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志荣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被告人陈志荣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方面的证据。故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陈志荣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志荣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扣押的赃款128700元,发还给广州市荔湾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处理。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志荣的违法所得2490927.39元(含被告人陈志荣及其控制的许某1股票账户未归还资金1256161.11元及孳息),发还给广州市荔湾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处理。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认为:1、原审认定被告人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认定有误。挪用公款的数额应以多次挪用累计数额认定。根据会计审计报告,陈志荣挪用公款共计10169104.93元。其中包括用于购买房屋、缴纳房产税的款项2808384.33元,应一并计入挪用公款犯罪数额。2、上诉人陈志荣某成贪污罪。上诉人以各种发票报销费用并转款到江海铝合金店款项10笔合计人民币893031.90元,该部分事实构成贪污罪。

上诉人陈志荣提出的上诉意见是:1、其对本人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无异议,但挪用款项已全部归还。2、原审量刑过重。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陈志荣挪用公款的数额应以案发时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原审判决认定陈志荣未归还的款项为2619627.39元,还应扣除扣押陈志荣的账户中余额1256161.11元以及张某归还陈志荣账户的款项40万元,陈志荣实际未归还的款项为801303.79元。2、陈志荣不构成贪污罪,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志荣用以报销的节日慰问、购买档案袋等事实没有实际发生。3、陈志荣所在单位没有报案,在纪委调查期间陈志荣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4、陈志荣挪用公款实际未归还数额不到100万元,对其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一审法院判处陈志荣五年有期徒刑,明显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陈志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2006年至2017年,上诉人陈志荣在担任广州市荔湾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管理特殊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补助、丧葬费、抚恤金等款项的职务便利,指使办公室后勤管理人员李某1,先后多次将上述代为管理的款项挪用归个人使用。经会计审计,陈志荣挪用公款进行股票投资4611900元,购买基金74000元,购买房产等2709572元,以上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款项累计7395472元。截止至2017年1月,尚有人民币2619627.39元未归还,其中1256161.11元仍存放于投资股票账户。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了陈志荣的款项128700元。

二、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志荣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购买档案袋、维修退休干部活动中心、餐费等名目,通过违规审批虚开发票报销的形式,将公款人总计民币520786.90元从广州市荔湾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转入其控制的江海铝合金店账户。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以及本院开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实:2017年7月6日,中共广州市荔湾区纪律检查委员将广州市荔湾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办公室主任陈志荣涉嫌挪用公款问题的线索移送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7年7月7日决定对上诉人陈志荣涉嫌滥用职权、挪用公款一案立案侦查,从而侦破此案。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证实:广州市荔湾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属事业单位法人,负责辖区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为陈志荣,经费来源于财政核拨。

3、荔湾区退管办岗位职责资料、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证实:陈志荣2001年9月至2004年3月任广州市芳村区退管办副主任科员;2004年4月至2005年10月任广州市芳村区退管办副主任;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任广州市荔湾区退管办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2006年4月后任广州市荔湾区退管办主任。退管办主任是特殊人员的安置的总负责人。

4、荔湾区退管办出具的《关于特殊人员存折保管与资金来源的说明》,证实:(1)特殊人员的养老金存折银行有建行、农行、工行,所有存折均由冯彦愉统一保管,如需结算,则由陈某1、李某1和陈某2负责借取存折到银行取款,其中,李某1负责工行的存折取款。(2)特殊人员的养老金存折来源有:养老金、独生子女奖励金、慰问金、长寿金、丧葬抚恤金和利息等。当特殊人员死亡后,存折里剩余的资金属于个人遗产,遗产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应依法定程序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3)已缴纳特殊人员安置费的孤寡、患1-4级精神病退休人员,因患重大疾病、医保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其个人安置费不敷使用,在享受特殊困难救助后,仍无力支付基本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的,可再申请统筹求助。即有安置费的特殊人员在安置费未使用的情况下,不能申请特殊困难救助。(4)特殊人员中苏某(农行存折)、谭棉(建行存折)和王某2(工行存折)的存折因医院、养老院结算存在突发情况、手续费等问题用作备用金、统一结算的存折。统一结算是指分银行将所有需要结算的特殊人员的费用转入这三个人的存折里,再统一划账到养老院。

5、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业务凭证、对账单等资料,证实:陈志荣、李某1、谭棉、梁林仔、廖某、梁某2、王某2、王某3、陈某3、张某、秦某、冯某1环、李某2、许某1、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角旺铝合金玻璃店等名下的银行历史明细及交易情况。

6、荔湾退管办2007年至今保管的存折信息、退休人员个人信息表等,证实:荔湾区2007年至今保管的存折情况以及退休人员的个人情况。

7、记账凭证、死亡人员丧葬抚恤金发放表、退休职工客户明细清单等资料,证实:荔湾区退管办发放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的情况。

8、特殊人员死亡沉淀金、特殊人员周转金台账、荔湾区安置的特殊退休人员遗产去向表等,证实:死亡沉淀金的管理情况。

9、记账凭证、发票、请示等资料,证实:荔湾区退管办采购支出的情况,其中包括春节慰问金等项目记账42360.30元及多张春节慰问食品的发票;转账给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角旺铝合金玻璃店的对账单75000元,记账凭证对应为活动基金、银行存款;记账凭证活动费、文体活动、春节茶话会等140517.10元;发票为2017.6.5开票68000元、2013.10.20开票68000元、2013.3.27开票68000元,内容均为档案袋,开票单位为广州东百花地湾百货有限公司。

10、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证实:陈志荣与其妻王晓菲共同共有越秀区东沙角路18号718房及海珠区新港东路世港二街6号1008房;陈志荣个人拥有海珠区恒信路信和街2号801房;王晓菲个人拥有天河区黄村路122号1004房。

11、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证实侦查机关扣押陈志荣的款项128700元及扣押相关存折等物品。

12、证人梁某1的证言:荔湾区退管办管理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家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职工退休时,企业在向退管办移交退休人员的同时,应按照规定向退管办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000元/人,作为退休人员以后的活动资金;如果该退休人员是属于孤寡、精神病等特殊退休人员的,企业还需一次性加缴10.5万元/人,作为安置费。上述这些资金,企业向退管办缴纳后,退管办上缴到财政专款专户,纳入财政预算。需要使用这些资金时,再由退管办根据程序向财政申请拨付。二是一些退休职工,他们没有继承人,他们去世以后,存在他们个人社保存折里面的社保费、丧葬费余额、慰问金、特困补助等个人财产,就由退管办暂时保管,称为“沉淀金”。这些存折在并区后一度由其保管,在2007年的时候陈志荣指示说存折太多了,要合并到一个账户里保管,于是其就按照他的指示,将所有的存折余额全部转至一个叫冼乐的去世职工存折里,然后再按陈志荣的要求将存折交给了李某1;另外,后来又发现了几个去世职工的沉淀金存折,其又按照陈志荣的指示将沉淀金全部存入了冼乐的账户,并由李某1签收了。至其2013年调走之前,沉淀金的工作都由李某1负责。

关于这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一是有些退休职工,他们能够生活自理,这些人的个人社保存折就仍由自己保管使用,将来发生需支付的费用比如住院医疗费用等就由其自己去支付,不足部分,凭发票再由退管办为其申请市财政拨付的特困补助转账发放至其存折里,另外还有每季度慰问金都发至该存折账户。二是有些退休职工,他们生活不能自理,住进了养老院或者医院等机构,他们的个人社保存折是交给退管办管理使用的,需要支付费用都由退管办代为办理,先从他们的存折中支付,不足部分,由退管办为其向财政专户申请拨付资金支付,另外还会为其申请市财政拨付的特困补助现金发放。上述由退管办管理的存折,在其2013年调走之前,由退管办后勤管理人员李某1保管存折,由退管办特殊人员安置岗位的江某保管密码。早期的存折,是由市社保统一开设并发放下来的,密码都是有规律的,即户主的生日前加数字8,补足4位或者6位就是密码。在退管办内部大家都知道。而且也不会有人去更改这些密码。

关于生活不能自理上交存折的这些资金的使用,按照规定是这样的:首先由李某1、江某从他们保管的存折中向医院等机构支付,不足以支付的部分,一般是一个季度由医院等机构向退管办出具结算单(按人名),由江某带回退管办,由江某制作借支单,陈志荣主任审核签名,然后其按照借支单从退管办普通账户支付,有时是以转账形式支付,有时是以支票形式支付。支票支付的,则由江某将支票带去给对方承兑,再由对方开具发票给江某带回给其,其随后根据该支票经手向财政专户申请拨付相应的资金,在普通账户里冲正。

特困补助的规定在2005年并区时就有了,2007年李某1接手该工作。她一般是先拿一张制作好的申请特困救助人员结算表,上面写好了姓名金额等内容,她自己在底下一般写一段话,大致内容是李某1已领取了上述金额的现金,还有陈志荣主任的审核签名,其就开具相应的现金支票给李某1。早期入账用的申请单,李某1会叫一些下面窗口的合同工在每一个签收栏那里签名,签的是那些职工的名字。但没多久被上级发现明显是几个人代签的,不允许这样做,后来就都由李某1作为代领取人签名,江某签名作为证明人。之所以采取现金发放由李某1代领,这是陈志荣主任指示的,并明确指示将钱交给李某1。李某1不会将这些现金承兑后用于发放给这些职工。据其所知,那些代签名的合同工也没有拿过这些钱,纯粹是应李某1的要求代签。李某1如果真的给了现金给那些职工本人,完全可以叫职工本人签名或盖指印(事实上,有一项称为“零用钱”的资金,确实由职工本人签名或盖指印),没必要找其他人代签,所以其认为这些钱李某1没有真正发放给那些职工,也没有给代签的那些人。

关于“零用钱”的情况,已经上交存折的职工,他们在医院、养老院等机构里,有些临时开支的或者不能在财政专户中支出的费用,由于他们的存折已经上交且他们也不可能去取钱,那么就由退管办在其上交的存折中提取部分少量现金,由江某发放给职工,称为“零用钱”,其曾经见过江某拿回的签收收据,上面确有职工的签名或指印。

向其出示的材料共10页及刚刚出示的工商银行提供的李某1账号交易流水记录15页,经其仔细查看和回忆,这些材料是这样的:有些老人死亡后,由其亲属在退管办前台提出发放丧葬费、抚恤金的申请,退管办收件核实有关情况后,在社保系统中做减员操作,然后政府发给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就会先到他们退管办的财政账号36×××45(08),再从退管办财政账号存入死者本人的账号或者证明是直系亲属的人的账号。经办过程是先由其根据相关的社保待遇核定单和申请资料等,制作一张死亡人员丧葬、抚恤金发放表,然后由刘穗霞进行复核,最后由陈志荣复核发放,局长郑德本事后补签审批。通常是每期很多老人的抚恤金丧葬费汇总做到一张表里面审批发放。其看到,你们向其出示的10页材料,是两期的发放表和相关的银行单据。两张表当中,一张表内有一个叫冯某2的27,402元、一个叫彭泽予的13,701元的抚恤金丧葬费,一张表内有一个叫陈见玉的18,559.62元的抚恤金丧葬费,发到了李某1的账号中,这些都是陈志荣要求这样做的,和其他老人的制作到了一张表中。其并不知道陈志荣为何要将这些老人的抚恤金丧葬费发放到李某1的账号,反正陈志荣要求怎么做就怎么做。除这3笔外,另外9笔也应该是同样情况。李某1是肯定知道知道上述12笔资金的情况,账号是她本人提供的,否则怎么按照陈志荣的要求发放这12笔资金到陈志荣账号。

13、证人涂某的证言:其从2010年开始接手特困救助工作,一直到2015年第一季度。每个季度,江某、孔某他们将做好的特困救助申请表交给其,由其来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他们提供给其的申请表是有区分直接打入救助人账号和提取现金两种的。直接打入救助人账号的他们就会一并提供账号的情况。其审核后交陈志荣主任签名,之后就由其直接送到市退管办。市退管办批下来了后,其就会过去拿资料,然后按照支取方式的不同制作两种表格。一种是直接转账到个人的表,另一种是提取现金的表格。其是按照江某、孔某的申请表及市退管办审批的情况来制作这两份表格的。其做好表格后要交陈志荣主任签名,陈主任签了后其就把表交给出纳梁某1。

14、证人江某的证言:其是2010年12月接手特困救助金这项工作的,这笔钱是各区退管办向市退管办申请发放给确实有困难的特殊人员(精神病、残疾、孤寡)。有的是由街道和企业负责申请,而把存折交给他们托管办结算的那部分特殊人员就由他们进行申请。申请的条件是特殊人员与医院或者老人院结算费用较大,而其养老账户所剩的钱不多,并且还要满足自付金额超过3,000元(一年内可累积)这个标准。救助金有两个档次,若超过3,000元就可以申请补助1,500元,超过10000就可以申请补助3,000元。比方第一季度结算自付金额1,500元,第二季度自付金额又有2,000元了,两季度相加超过3,000元了,他们看他养老金账户钱不多了,就会帮他申请这1,500元的救助金。这笔救助金是按季度申请和发放的。申请由他们按照上述标准自行判断并提出,不需要告诉他本人,也不需要经过他本人同意。这笔钱市退管办批下来后,有的是直接入了救助对象的账号,有的没有入救助对象的账户,而是到了他们区退管办财务。李某1把这笔钱从财务那里提了出来。李某1是直接拿的现金还是转到她的账户下,其并不清楚。这笔钱没有给被救助对象的,因为要给他们的话可以直接入他们的账户,账户已经是托管给他们了的,由他们管理的,不用多此一举拿出现金。

其不知道为什么要区分一部分救助金直接入救助对象账户,一部分救助金到退管办财务的,这也不是内部操作规则规定的。其是2010年12月接手这部分工作的,在其接手之前他们就是这样做的,其也只能按照之前的做法来做。托管人员养老金账户的余额比较少的,申请到的救助金就直接转到他本人账户,钱多的话就不用转到他本人账户,而是由李某1来支取。其和孔某在做申请表的时候就会进行区分了。假如申请救助人的养老账户没什么钱,但如果有安置金的话,就可以算是钱多的,这样申请到了救助金就不入他的账户;假如养老账户的钱不多了,也没有安置金的话就算钱少的,申请来的救助金就要入到他的养老金账户。要入他本人账户的那部分救助对象,他们会在做申请表时将他的账户一并附上去,市退管办看到有这个账号的就会就把钱直接划到了他的账户,不经他们手。

钱到财务账后,李某1就拿着某年某季度市特困救助金签收表(发现金名单)给其,要其签名。签收表的内容就是每个救助对象实际发放的救助金。在给其签名之前,李某1已经签名。其签名不代表其是实际拿钱的人,其只是一个证明人。李某1拿了他们俩签名的这份表到财务支取。这些钱李某1拿出来后没有给那些申请人。假如要把钱给申请人的话,直接把账户报上去给市退管办就可以了,不用再由他们拿出来再给。再加上,其是负责特殊人员安置工作的,给他们发零花钱什么的都是由其自己亲自去的,其没有给他们发放过这笔特困救助金。那些没有拿到钱而实际又申请了救助金的人是不会知道,因为申请也是他们帮他做的,他都不知道自己有申请这笔救助金。

15、证人许某1的证言:陈志荣是其前夫。经其仔细辨认,你们向其出示的许某1账号36×××72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详细流水记录,是以其名义开设的账号。在2001年时,陈志荣找到其,希望以其的名义在证劵公司开户,让他用这个账户炒股。在他的带领下在位于天河北路的国通证券开了户,随后就将该账户交给陈志荣去操作管理,其自己也在里面投资了一些钱,希望他帮其炒股赚钱。其只是在开户的时候投资了一些钱,具体投资了多少钱,其也不记得了,但不会很多,后来其没有再向股票账户投资,其自己也没有实际参与这个账号的炒股,只是借用给陈志荣使用。但是到现在为止,陈志荣都没有将其投资的钱还给其,也没有分红给其。经其辨认,你们向其出示的国通证券牛卡一张(客户号03031417、00630984),招商证券融资融券牛卡一张(卡号99×××47),就是上述其讲到的其应陈志荣的要求在国通证券开户所持有的卡。其中,先是开了03031417这张卡,是普通账户;后来在陈志荣的要求下,又开设了一张融资融券账户99×××47供他使用。

到了2004年中,陈志荣又找其,希望能以其的名义在工商银行开一个账户,将账户交给他、方便他炒股用,其答应了,在陈志荣的带领下来到位于花地湾的工商银行开了户,就是你们向其出示的36×××72账号。随后就将该账户交给陈志荣去操作管理。一直到现在陈志荣都没有将该账号归还给其。该账号其自己没有实际使用,也没有资金在里面。其不认识陈志荣、苏某、谭棉这些人,其自己更不可能有资金来往。上述资金来往记录,都是陈志荣去管理操作的,其不清楚。

其和陈志荣离婚后,陈志荣还找过其,希望以其的名义开设一个玻璃店之类的店铺,其可以投资一点钱,他来具体经营,赚到钱的话可以给其分红,其就答应了,应陈志荣的要求以其的名义开设了海珠区江海角旺铝合金玻璃店,其只是投资了一些钱,具体多少钱其忘记了。平时的经营管理都是陈志荣去负责的,他请了一两个人帮助他管理经营。其也没有再投资资金到这个店,陈志荣也是有时分红几千元给其。但是没过几年,由于经营得不好,就关掉了。经其仔细辨认,你们向其出示的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角旺铝合金玻璃店在工商银行账号36×××66登记资料复印件及流水清单记录,就是其刚刚讲的应陈志荣要求以其名义开设的海珠区江海角旺铝合金玻璃店在银行的资料。其是这个店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但其没有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只是在刚开设这个店的时候投资了少量资金,后来就再也没有投资了。而根据上述资料,陈志荣是登记为财务主管,他还登记了一个叫李某1的人作为银行经办人。全部印鉴支票等都在陈志荣处保管使用,资金也是由他来管理使用,其没有实际参与操作管理使用。该玻璃店关闭后,36×××66账号其不清楚有没有注销,其本人没有去注销。其在股票账户开户时和玻璃店开设时均只投资少量资金,具体是多少其不记得。

16、证人张某的证言:其于2009年至2016年在荔湾区退管办工作,陈志荣是其舅舅。你们向其出示的李某1账号36×××14的交易流水记录、张某账号36×××44的交易流水、邓某仪账号36×××19的交易流水记录、张某房产登记资料、邓某仪房产登记资料,经其仔细查看和回忆,这些材料是这样的:2012年,其通过中介物色了一套在黄村的房子,原业主是邓某仪,谈好的价格是110万元左右,首付给邓某仪70万元左右,贷款40万元。当时其问其舅舅陈志荣拿首付的钱,他答应拿给其,但一下没那么多,要分两次给其,叫其提供账号给他。于是其就将其的工商银行卡号62×××99(账号36×××44)给了陈志荣。在2012年6月6日、7日这天,他先是汇了总共45万元给其,随后6月7日当天其就转账给了邓某仪卡号95×××58(账号36×××19);在2012年8月1日这天,陈志荣直接帮其又支付了22万元到邓某仪的95×××58(账号36×××19)。以上总共是67万元。第一笔的45万元中,有21万元是通过陈志荣的妻子王某3的账号给其的,另24万元是从陈志荣账号36×××14于2012年6月7日汇给其的。第二笔的22万元,是从陈志荣账号36×××14直接转账到邓某仪账号的。其认识李某1,她是以前其在退管办工作的同事,她是管理托管老人的人员。其不清楚李某1的账户为何会给其转账46万元,其只是提供了其自己或者邓某仪的卡号给李某1。

17、证人徐某的证言:其从2004年开始在广州市惠爱医院(广州脑科医院)工作,一直在财务科工作。广州市惠爱医院早期以广州市精神病医院的院名对外接收病人及财务管理,到2013年开始更改使用广州市惠爱医院的院名对外接收病人及财务管理。经查,目前在其院的荔湾区退管办管理的退休人员为汤某等31人。这些人有两种情形:终身医保病人和普通医保病人。其中,终身医保病人在实行社会化养老时,由原企业向荔湾区退管办一次性缴纳了10.5万的安置费用,再由荔湾区退管办将上述费用和人员一并移交其院,就在其院终身住院、全包在其医院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如伙食费、非其院医疗范围内的其他医疗费用等,则由荔湾区退管办负责向其院支付。普通医保病人虽然有的人住院时间比较长,但是没有按照社会化养老向其院移交,仍是按照普通医保结算,其医疗费自费部分和伙食费等费用由荔湾区退管办负责向其院支付。这些人员的个人存折于荔湾区退管办管理。需要收费时,由其院按人为单位制作催款通知书,寄给荔湾区退管办,由荔湾区退管办自主选择如何交费。其院在核实收到相应的款项后,就开具发票。广州市惠爱医院或者广州市精神病院没有要求过荔湾区退管办以汇总或者对公账号等形式向医院交费,其院只是出具每个在院退休人员的催款通知书给荔湾区退管办,从未要求对方以什么形式向其院交费,是他们自行选择交费渠道。

18、同案人李某1的证言:从2007年到现在,其主要从事退管办的后勤业务,负责老人院结算、住院探访、节日慰问,以及协助财务人员办理送票去银行业务。具体来说,其协助具体业务人员冯某3、孔某等人每个季度与老人院、医院结算费用,将退休人员账户的资金划账给医院或老人院。另外,根据退管办主任陈志荣的要求,其还负责具体操作退管办管理使用的托管老人的存折资金。

据其所知,他们退管办有些托管老人是可以使用财政的资金的,但那些具体的业务其不清楚。其所负责的这块,是从托管老人个人账户里面支付给医院养老院等机构。这些老人的存折或者卡等平时是存放在具体业务人员的手里,需要使用的时候,就由其带领这些业务人员一起去银行操作,他们负责拿存折、按密码等,其负责在经办人栏签名。有少数时候,是由陈某1、江某、陈某2等人和业务人员一起去银行按照上述方式经办。但是除此之外,陈志荣有一些需要从上述存折和卡里面支出使用、但不想让上述人员知道的,就叫她们将存折和卡和密码给其,由其一个人去经办。这些使用的钱,就是其之前向检察机关交代过的,其按照陈志荣的要求,从其负责使用的托管老人账户里,挪用给陈志荣个人进行炒股、购买理财产品、买房、借给别人使用等情况。

2008年开始,陈志荣先是把他的私人账户告诉其,他跟其说了这个账户分别是他用来炒股和购买理财产品用的,他叫其从其管理的托管老人账户中闲置的公款转给他用于炒股或者购买理财产品或者其他用途。陈志荣每次告诉其具体转多少钱到哪个账号,并告诉其他是准备用于购买理财或者用于炒股的。之后其就会按照陈志荣的意思转钱到他给其指示的私人账户中,之后他自己会把钱转到证券用于炒股或者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者其他用途。过了一段时间,陈志荣可能觉得直接从托管老人的账号转到他账号使用不是很稳妥,就要求其以其自己的名字先后开设了5个账号,用于汇集了托管老人的账户资金后,再转到他个人账号,或者他指定的账号去,供他炒股、购买理财产品或者投资或者其他用途。从现在开始,其的这些账号就是“蓄水池”功能了,但里面的这些转来转去的钱都不是其个人的钱,而是托管老人的钱,汇总了之后,除了正常支付给老人住院的医疗机构或者老人院等外,很多就按照上述交代的,被转给陈志荣使用了。到了2013年时,陈志荣可能觉得用其的名字开设的账号做“蓄水池”也不是很稳妥,曾经尝试过用其他工作人员的账号试用一下做“蓄水池”,但是很快就不用了,最后陈志荣想的办法就是选择几个托管老人,分别作为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的“蓄水池”,再通过这些“蓄水池”和相应的医疗养老机构结算,和供陈志荣挪用。

有些退休人员,他们如果是属于孤寡、精神病、1-4级伤残等情形的,他们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家人不愿意照顾,所以就托管至他们退管办,住进了医疗机构或者养老机构等,他们的个人社保存折也上交到退管办,由退管办统一管理使用其中的资金。这些人就是特殊退休人员。另外还有一些退休人员,他们其实是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但是他们的家属仍然要求他们退管办托管、将其送去养老医疗机构,他们的存折也上交到退管办管理使用,这些人他们也把他们叫做特殊人员。

特殊退休人员的存折里面资金一部分是其个人的养老费、慰问金、长寿金等,但这些钱不会很多;一部分是退管办为其申请的一些特困补助等资金;还有一部分,是其他退休人员死亡后的死亡沉淀金,汇总到一两个的“蓄水池”存折里统一管理使用。

托管的退休人员一旦死亡后,其存折内的资金,扣除应付出去的外,比如其尚欠医疗养老机构垫付的费用的、属于其个人资产余额应返还家属的(继承人申请或者公证证明,无继承人则不需返还)、退管办垫付的骨灰寄存费、火化费等应付费用,剩余的钱和上级拨付的丧葬费、抚恤金等一起就变成所谓的死亡沉淀金。总之,就是应扣部分之后剩余这些资金就变成所谓的死亡沉淀金了。

2007年之后一直到2012年底,一直是汇总到其自己名下的工行账户中的,到了2013年7月开始到现在,汇总到一个叫谭某退休人员的账户中集中管理使用的。除此之外,还短期使用过一两个退休人员的账户集中管理使用。

向其出示的陈志荣在工商银行所有账号卡号列表及交易流水记录,总的来说,其从前述的“蓄水池”账户中,按照陈志荣的要求转账了资金到陈志荣个人账号中供其使用。向其出示的陈志荣、谭棉、梁林仔、廖某、梁某2、王某2、秦某等人在工商银行所有账号卡号列表及交易流水记录,陈志荣、谭棉、冯某1环在建设银行所有账号卡号列表及交易流水记录,陈志荣、苏某、在农业银行所有账号卡号列表及交易流水记录,其实都是“蓄水池”功能的账号,工商建设农业三大银行都有。在“蓄水池”汇集了托管老人的资金后,有一部分用于支付给相关的医疗养老机构,有一部分被其按照陈志荣的要求挪用给他使用,购买股票、理财、买房、借给他人等等。如果这些“蓄水池”中有大量现金存、取的,是为了支付的方便,将托管老人的钱某一到对应医疗养老机构的开户银行。陈志荣不会将他自己的现金交给其存入“蓄水池”中。向其出示的荔湾区退管办提供的相关财务凭证、许某1在工商银行所有账号卡号列表及账号36×××72的交易流水记录、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角旺铝合金玻璃店在工商银行账号36×××66登记资料复印件及交易流水记录、张某在工商银行所有账号卡号列表及账号36×××44的交易流水记录、邓碧仪在工商银行所有账号卡号列表1页及账号36×××19的交易流水记录、陈志荣在工商银行所有账号卡号列表及账号36×××49的交易流水记录,其实都是在各“蓄水池”汇集了托管老人的资金后,这些资金的部分去向。在“蓄水池”汇集了托管老人的资金后,有一部分用于支付给相关的医疗养老机构,有一部分被其按照陈志荣的要求挪用给他使用,购买股票、理财、买房、借给他人等等。其中,关于张某、邓某仪在工商银行的交易流水记录,经其仔细辨认和回忆,是这样的:大概在2012年左右,陈志荣告诉其张某要在天河区买房子,要求其和她一起去天河区房产交易中心附近,将其“蓄水池”账号55×××14中,转账24万元到张某的账号中,她拿去买房。其就按照陈志荣的要求,于2012年6月7日和张某一起到了天河区交易中心附近的工商银行天府支行,将24万元转账到了张某的工商银行卡号中。后来过了不久,陈志荣又要求其,从其“蓄水池”账号中直接再转22万元到张某买房的上业主账号,并给了其一个叫“邓某仪”的工商银行卡号,其按照陈志荣的要求,在单位附近的工行宝华支行,从其“蓄水池”账号55×××14转账了22万元到该邓某仪账号,以上总共人民币46万元。关于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角旺铝合金玻璃店,该玻璃店是陈志荣和一个叫许某1的人一起开的,再向工商银行申请账号时留给银行备案的信息是:许某1任法定代表人,陈志荣是财务主管人员,其是银行代办人。其并没有参与该玻璃店的实际经营,只是按陈志荣的指示在这个玻璃店的账号36×××66进行资金的转移操作。向其出示的荔湾区退管办2007年至今保管的存折信息,经其仔细辨认和回忆,这是荔湾区退管办2007年至今托管老人上交存折的登记信息,但是这个名单不全,比如其现在记得还有黄某、冯某4、蒋美德等人,都有资金转到“蓄水池”里面,而这张表里面却没有他们的名字。向其出示的陈志荣使用电脑中提取的表格7页,其中1-6页是陈志荣制作的,第7页是其制作的。陈志荣电脑中提取的表格11页,第1-3页“小计”之前是“英姐”制作的、“小计”之后至第9页是其制作的、第10页是陈志荣制作的、第11页是其制作的。这些表格,都是用于陈志荣和其核对有关死亡沉淀金、周转金的。上述表格及里面的资金全部都由陈志荣最后审定监管。其中,陈志荣电脑中的表格1-6页表格,是已经处理好的死亡沉淀金去向表,这些在陈志荣电脑中的表格1-4页都有归纳体现;第7页是截止到2016年11月11日的一个简明的去向表。陈志荣电脑中的表格1-4页是特殊人员死亡沉淀金的明细表,其中小计之后的是支出扣减的;第5-6页的沉淀金台账,实际上就是跟着前述的2016年11月11日的简明去向表而制作的。然后一直到第9页都是一些开支的情况。第10页是从尚未死亡的托管人员的账户中,提取现金交给陈志荣作为“周转金”,第11页是从已死亡的托管人员的账户中提取现金交给陈志荣作为“周转金”。“周转金”是陈志荣主任要求的,从一些托管人员的账号中,提取出来交给他,他说是“周转金”,他也没有说如何使用,其只是负责提取出来交给他。其中,从未死亡的人员账户中提取了451,819.34元、从已死亡的人员账户中提取了381,988.85元,全部都交给陈志荣了。未死亡人员的451,819.34元,陈志荣没有直接还给其。但是他曾经给了131,720元的新人民币现金给其保管,等候他的指示使用,但是一直没有使用。另外,他还给了其人民币36,606.6元及人民币59,703元作为一些支出的费用,他没有再要回这些钱,也没有告诉其这些钱从哪里来的、为什么要这样。因此,其不知道这是否属于归还。已死亡人员的381,988.85元,在其提取了出了给了陈志荣之后,他给了其两个定期存折,一个是26万元的、一个是10万元的,具体是谁名下的其忘记了。他当时只是说放在其这里保管、他随时会拿回去使用,而且他没有告诉其密码,也没有说其可以使用、是否可以临时按活期取出使用,也没有说定期到期的利息可以给其使用。

“蓄水池”功能的李某133826、99614、99862、58478账号、谭棉82×××85账号、苏某73731账号、冯某1环56638等账号的资金,除被陈志荣通过上述途径挪用炒股外,还有第二个去向:通过玻璃店30566账号,付给相应的老人院、医院等养老医疗机构了。你们向其出示的广州市海珠区江海角旺铝合金玻璃店交易流水记录13页,再结合你们向其出示的其他账号材料,共同显示了其是如何将这部分资金先转到玻璃店30566账号、再付给相应的养老医疗机构。这部分资金以审计结果为准。第三个去向:被陈志荣挪用做借给别人使用。另外陈志荣有指示其从“蓄水池”账户提取现金给他,其记得一笔几万的都有。其从所有“蓄水池”账户中所提取的和存入的现金,都是托管人员的资金。其从托管人员的账号中资金转到陈志荣的私人账户没有任何好处,陈志荣没有分钱给其,也没有给好处费给其。

19、被告人陈志荣的供述和辩解:其从2006年至今任某湾区退管办主任、区退管办党支部书记。退管办管理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是安置费。根据国家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职工退休时,企业在向退管办移交退休人员的同时,应按照规定向退管办一次性缴纳人民币3,000元/人,作为退休人员以后的活动资金;如果该退休人员是属于孤寡、精神病等特殊退休人员的,企业还需一次性加缴10.5万元/人,作为安置费。上述这些资金,企业向退管办缴纳后,退管办上缴到财政专款专户,纳入财政预算。需要使用这些资金时,再由退管办根据程序向财政申请拨付。二是活动资金。用途是用于特殊人员节日慰问金、退管办聘请合同工的工资、街道重点慰问金,基本是2,500万元的预算。三是死亡沉淀金。托管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存折内的资金,扣除应付出去的外,剩余的钱和上级拨付的丧葬费、抚恤金等一起变成所谓的死亡沉淀金。

关于养老周转金,退管办负责对特殊人员进行管理,这些特殊人同在养老、医疗机构的费用,都由退管办负责支付。因此,退管办就与这些特殊人员、家属或街道代表签订协议,对其个人账户、医保卡进行管理。因此退管办会将这些特殊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拿出来后予以保管,并每季支付给养老、医疗机构。退管办保管的这些资金就是养老周转金,这些资金不能入退管办账户,部分以现金方式由李某1保管,部分存入五金店账户、谭棉等人的个人账户,并通过这些账户向养老医疗机构支付。李某1那里保管的现金都是死亡沉淀金和养老周资金。

2008年开始,其就有了借用退管办管理的退休老人的存折里面的资金进行炒股等活动赚钱的想法,其自己开设了一个工商银行账号36×××49,其将此账号告诉了李某1,说这是其专门用来投资理财的账号,让她从她负责具体管理的托管退休老人的存折中将资金转到这个账号中,其先拿去进行炒股等投资,很快再还回来。李某1就按照其的要求,从一些老人的存折里面将资金转给其这个账号里。经其仔细辨认,向其出示的上述账号36×××49,从2009年7月9日开始,从一些托管老人的存折中向该账号转账,一般都是由李某1拿好多托管老人的存折一次性在柜台操作的。一直到2009年7月17日,其叫李某1转账退还了几笔钱给退管老人的存折之后,其就想不再使用其本人这个账户了,就叫李某1以她自己的名义新开一个账号,作为类似36×××49账号、起到汇总账户功能,将托管老人的钱集中到李某1该新开的这个账号后再转给其使用,经其仔细辨认,就是李某1账号36×××26这个账号,从时间上看也是与36×××49账号相承接的。经其仔细辨认,李某1后来还相继以其自己的名字在工商银行开设了36×××14、36×××62两个账号,并和36×××26账号一起交替使用,目的都是为了汇总托管老人的存折资金汇总再转给其使用。到2012年4月份,可能是觉得太多账号管理混乱,所以就将李某136×××26账号、36×××62账号两个销户、将里面的资金转到36×××14账号继续汇总供其使用。到2012年11月,李某1又新开了一个工商银行账号36×××78,并将36×××14账号销户、将里面的资金转到36×××78账号继续使用。到2013年7月,李某1又将36×××78账号销户、将其中的资金转到一个叫谭某托管老人的工商银行账号36×××85继续使用。以上账号,虽然名字是李某1的,但是里面没有其本人的资金,全部都是汇集了托管老人的存折里面的资金。而其的账号36×××49虽然在一开始做了一段时间的“蓄水池”,但是到2009年7月17日的时候已经基本清理好了,后续的一系列“蓄水池”账户里面的资金来源和36×××49作为“蓄水池”时期的资金,没有什么关系了,只是当时36×××49还有部分老人的钱没有归还。另外,谭某账号36×××85是作为工行“蓄水池”功能的,此外还有一个名叫苏某的老人的农行存折是作为农行“蓄水池”功能的、一个名叫冯某1环的老人的建行存折是作为建行“蓄水池”功能的。工农建三大行各一个。

至于上述“蓄水池”中的资金,是如何挪用给其使用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其用于其个人账号36×××49后期进行炒股或者用于其实际控制的许某1账号进行炒股活动;二是被其转到其以许某1名义开设的一个玻璃店里面进行开支;三是被其借用去买房等。

经其仔细辨认和回忆,向其出示的许某1账号36×××72,就是其实际使用来炒股的账号。该账号是其请许某1开户给其使用的,里面没有许某1自己的资金,她也没有操作过,都是其在使用。经其仔细辨认及回忆,其中是挪用作炒股的是:2013年2月22日,从李某1账号36×××78转账人民币95,000元到其36×××49账号,随后被其转去炒股;2013年6月24日,从李某1账号36×××78转账人民币200,000元到其36×××49账号,随后被其转去炒股;2014年11月28日,从谭棉账号36×××85转账人民币800,000元到其36×××49账号,随后2014年12月1日被其转去炒股;2016年10月31日,从苏某账号44×××31转账人民币400,000元到其36×××49账号,随后2016年11月18日被其转了其中的人民币150,000元去炒股;2011年2月10日,从李某1卡号45×××90(即账号36×××67)转账人民币130,000元到其控制的许某136×××72账号,随后2011年7月21日被其转了其中的人民币30,000元去炒股,2011年7月25日被其转了其中的人民币40,000元去炒股,这两笔合共人民币70,000元;2011年8月8日,从李某1账号36×××14转账人民币1,160,000元到其控制的许某136×××72账号,随后2011年8月12日被其转去炒股;2013年6月25日,从李某1账号36×××78转账人民币650,000元到其控制的许某136×××72账号,随后被其转去炒股;2014年10月23日,从谭棉账号36×××85转账人民币1,500,000元到其控制的许某136×××72账号,随后2014年10月31日被其转了人民币1,000,000元去炒股,其余的人民币500,000元没有使用,于2014年11月3日转回了谭棉36×××85账户;2015年3月31日,从冯某1环账号33×××38转账人民币446,988元到其控制的许某136×××72账号,随后2015年4月1日被其转了人民币430,000元去炒股,随后2015年4月1日被其转了人民币16,900元去炒股,这两笔合共人民币446,900元。

归还情况:2015年5月11日,其从股票账户中提出了人民币440,000元到其36×××49账号,随后2015年5月13日其归还了人民币440,000元到谭棉3602010901037427160账户;其从前述于2016年10月31日从苏某账号44×××31转账而来的人民币400,000元股票账户中,于2016年11月14日归还了人民币255,738.89元到谭棉36×××85账户;2013年7月10日,其从股票账户中提出了人民币490,000元到其控制的许某136×××72账号,随后2013年7月14日其归还了人民币490,000元到李某136×××78账户;2014年11月13日,其从股票账户中提出了人民币1,800,000元到其控制的许某136×××72账号,随后其归还了其中的人民币1,640,000元到李某136×××78账户,剩余的人民币160,000元其于2014年11月14日被其转了去炒股;2015年12月7日,其从股票账户中提出了人民币400,000元到其控制的许某136×××72账号,随后其于2015年12月8日归还了其中的人民币330,000元到苏某44×××31账户,其于2015年12月8日归还剩余的人民币70,000元到谭棉3322559980120357549账户。

许某1是其的前妻,他们离婚前,其和她一起开了一间油气店,后来转行做铝合金玻璃店,名为海珠区江海角旺铝合金玻璃店,主要是其投资和经营,后来他们虽然离婚,但是这个玻璃店还是继续经营。这个玻璃店的法人是许某1,财务主管是其,另外其还在银行留了备案资料李某1是经办人。后来到了2004年,其想操作方便,就要求许某1以其名义在工商银行开设了账号36×××72,给其实际控制和使用,里面没有许某1自己的钱。以上的许某1股票账号、工商银行账号,与其本人是没多少关系的,纯属借她的名义而已,实际都是其在控制和使用。

其总共挪用了人民币4,821,988元的资金,归还了人民币3,225,738.89元;尚有人民币1,586,249.11元,其认为已经通过其他的形式归还了。

关于挪用死亡沉淀金买房的情况。经其仔细查看向其出示的材料,其仔细回忆,2015年的时候,其和妻子王某3、与一个战友王某4的女儿王某5玲合买了位于其居住的世港花园的一套二手房,约定其和王某3占一半产权,王某5玲占一半产权,付款也是一边一半,房产证写王某5玲的名字。其叫李某1从托管老人苏某的账号44×××31里转账了70万元、从托管老人谭某账号36×××85里转了80万元到其的卡号62×××50里,然后从中支付了125万元作为他们的一半购房款支付给了上一手卖家应振宁。但是其认为这些从托管老人账号里转来的150万元是属于其向他们借款,而且其认为其已经还清了。具体以审计为准。

2016年底的时候,其叫李某1从沉淀金中拿了41万元现金存入其女儿陈某3的银行账号,其用这笔钱以其个人名义投资购买了越秀区东沙角路16号718房的公寓房,产权和收益归其个人所有。这笔钱现在还没有还,但是其把其老婆王某3名下的两个定期存单(36万元)放在李某1那里当做抵押。这个定期存单到现在应该都还没有到期,其预计到期应该有四、五万元利息,够还上这笔钱。

经仔细查看向其出示的材料,并结合之前已经向其出示过的其工商银行账号36×××84的交易流水记录,经其仔细回忆:在2009年的时候,其和妻子王晓菲看中了位于海珠区新港东路世港二街6号1008房的二手房,其自己和王某3出资了30多万元,另外其叫李某1从托管老人的账号里转账了50多万元到其的账号里,然后汇成一笔85万元,先转账到其的民生银行账号里,在从民生银行账号里将这85万元作为购房款支付给了上一手卖家马宗骏。但是其认为这些从托管老人账号里转来的50多万元是属于其向他们借款,而且其认为其已经还清了。具体以审计为准。

2017年4月份的时候,其让李某1将存在其公务卡中的死亡沉淀金15万元借给其妹夫张所林买车,他当时说6月份左右还,具体有无还,还要问李某1。

20、广州银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银粤专字[2017]1051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

(一)陈志荣占用特殊退休人员资金情况

经审查汇总,2005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陈志荣及相关人员收到来源于李某1(后勤人员)、谭棉、苏某、冯某1环等特殊退休人员资金账户的资金以及死亡沉淀金,共计人民币10169104.93元。

(二)陈志荣占用特殊退休人员资金的使用情况(用途)

1)陈志荣用于投资股票基金的资金4685900元。

2006年11月13日至2017年1月11日期间,转入陈志荣、许某1投资股票账户的资金合计人民币4611900元,购买基金74000元。

上述转入股票账户的资金4611900元,已归还总额为3355738.89元,未归还总额为1256161.11元(仍存放于投资账户)。

2)陈志荣用于购买房产、车位、汽车用途的资金2808384.33元,具体情况如下:(1)支付新港东路世港二街6号1008房的购房资金508000元(2)支付新港东路世港国际公寓的购房资金1500000元(3)支付越秀区东沙角路18号718房公寓的购房资金510000元(4)支付海珠区新港东路世港花园车位的资金191572元(5)支付购车款98812.33元

3)转付给陈志荣亲朋的资金1009999元

(三)陈志荣及相关人员已归还特殊退休人员资金5974209.56元

经汇总,2006年11月13日至2017年1月11日期间,陈志荣及相关人员账户已归还特殊退休人员的资金合计5974209.56元,占资金收款总额比例58.74%。

(四)江海铝合金店收到特殊退休人员资金及支付医院养老院情况

1)江海铝合金店银行账户的总收支情况:2003年11月4日至2016年12月3日期间,江海铝合金店银行账户资金收入总额为6761853.54元,支出总额为6724138.37元收支结余37715.17元。

2)江海铝合金店银行账户与特殊退休人员资金有关的资金收支:经审查汇总,2005年10月9日至2014年1月23日,江海铝合金店银行账户共收到特殊退休人员账户资金共3754723.82元,支付医院、养老院款共5329991.8元,收支对比,为支出比收入多出1575267.98元。

3)荔湾退管办以各种发票报销费用并转款到江海铝合金店情况说明:2004年1月19日-2013年12月30日期间,江海铝合金店收到荔湾退管办划入款项10笔合计893031.9元。其中,荔湾退管办以其他各类发票(开票方不是江海铝合金店)报销费用、以支票转账方式、将资金转到江海铝合金店银行账户(账号36×××66)的款项共计520726.90元;其中2013年8月8日,以付退休八一慰问品以广州东百花地湾百货有限公司饼、麦片等发票记账的转入196245元至江海铝合金店,2013年9月2日196245元再由江海铝合金店转入广州东百花地湾百货有限公司的;其是2013后1月30日转账156000元、2013年12月30日转账20000元至江海铝合金店的二笔款项,无摘要凭证,发票内容不详。

21、广州市荔湾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复函及相关记账凭证、支票存根、荔湾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财务内控监督制度等,证实:按照财务规定,所有费用应先审批后支出,报销时凭借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经局长审批和会计审核后进行核算。(1)经查看2013年3月会计凭证资料,档案袋使用转账支票进行结算,未查到相关费用申请资料。(2)2013年采购八一节日慰问品的费用经请求局领导同意后开展采购工作,报销时凭发票,经局领导审批后进行结算。(3)2013年8月芳村退休人员活动中心维修费,使用转账支票进行结算,未查到相关费用申请资料。经向财务人员了解,均不清楚陈志荣有无垫付上述费用的情况。

22、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实:其单位付款流程是经办人李某1写借支单,给领导陈志荣,领限额支票给东百结账,等东百有发票后就走发票报销流程,然后其把借支单还给李某1,东百的全部是用现金支票支付。他们没有必要自己先垫付。维修费用发票一些没有抬头,曾经李某1入不了账,她回来让其转账的时候,其看到背书是江海铝合金店和陈志荣的印鉴,至于他们是否从那里购买物品其不清楚。有一次李某1开了空白抬头支票说去东百买物资,但回来的发票不是东百的。李某1也可以把给东百的支票抬头形成江海铝合金店,然后回来报销的发票是东百的。

23、证人王某1的证言(退管人退休人员),证实:2013年的二张转账付出传票是银行把钱转到开票单位的凭证上,是其制作的,至于是什么项目开到什么单位其不清楚。其单位买东西都是需要领导签名的,一般是李某1在花地湾东百买的,买东西前会先申请一张限额10万元或20万元的支票去买东西,或者他们可买完东西拿发票过来报销。

24、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至2014年其被退管办返聘协助会计工作。财务流程是由出纳给钱,再将相关单据给会计入账。经办人先写一份报告,由主任审批,如果超过二万元,就给局领导审批。然后出纳把支票给经办人,经办人购买东西后,再拿商家开出的发票回来报销。这些财物报销制度这些年都基本没有变过。芳村活动中心是经过请示来确定的,其认为这些费用是陈志荣自己找临时工回来装修单位的房间和厕所时购买装修材料所支出,具体谁出钱要问出纳才知道。其没有听说过江海铝合金店。

关于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依法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陈志荣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

经查,(1)经审计,陈志荣所挪用公款中用于投资股票、基金共计4685900元,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依法应计入犯罪数额。(2)陈志荣挪用公款用于支付购房、车款2808384.33元。综合陈志荣的供述,其本人及他人共同投资买房是用于收益和获利。扣除其中为亲友支付的购车款98812.33元,余款2709572元用于购买房产,属于投资营利行为,依法应计入犯罪数额。(3)陈志荣挪用公款借给亲友购买车辆的款项98812.33元以及挪用公款转付给其亲友的资金1009999元。因鉴定结论列表证实,部分借款归还时间不足三个月,同时因陈志荣挪用公款次数较多时间长,支出和归还不能一一对应,鉴定报告存在部分途径还款多于支出等情况。对于该部分借支给亲友的款项用途以及借款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计入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

综上,陈志荣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数额总计7395472元。

二、关于挪用公款未归还的数额

1)会计鉴定报告证实,陈志荣挪用公款最终未归还部分为4194895.37-1575267.98元=2619627.39元。案发后,查明其转入股票账户中的资金未归还总额为1256161.11元(仍存放于投资账户)。扣押财产清单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了陈志荣128700元。案发后查扣的上述款项并非陈志荣在案发前主动退还的公款,依法不应作为已退还款项,鉴于案发后挽回部分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上诉人称其挪用的款项均已归还。辩护人提出张某多还100万元到谭棉账户,应作为还款;案发时纪委收缴了陈志荣的公务卡,卡上有余额40万元,该卡由李某1保管,李某1因公花费19万元应视为陈志荣案发前归还的款项;李某1证实陈志荣垫付沉淀金36603.6元,陈志荣交给李某1现金131720元,王某3的定期存折26万元和10万元,交给李某1现金100万元存入谭棉银行定期,上述共计1528323.6元。陈志荣在案发前尚有801303.79元未归还。

经查,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款项,公务卡属于陈志荣个人所有、定期存折属于王某3个人所有,款项权属不能认定为归还至公款账户。相关已归还至谭棉等账户的入账款项均已经审计审核补充入会计鉴定报告。

综上,陈志荣称其所挪用的款项全部归还以及辩护人提出以801303.79元认定陈志荣的犯罪金额,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上诉人陈志荣是否构成贪污罪及贪污数额

经查,(1)鉴定报告证实2004年1月19日-2013年12月30日期间,江海铝合金店收到荔湾退管办划入款项10笔合计893031.9元。(2)证人梁某1证实,退管办没有向东百购买过档案袋,而是向印刷厂直接订购,相关发票记账款项转入江海铝合金店。其单位购买物品的是先申请支票,再开具发票入账报销,不需要经办人先行垫付。(3)退管办的财务人员王某5、林某的证言均证实,退管办购买物品流程是先由经办人申请支票,拿到商家发票后再报销。(4)证人李某1证实退管办定点在花地湾东百百货购买礼品和日常用品,一般是隔一段时间结算一次,经过审核后,由财务开入账开支票,由其把支票拿去交给东百百货尹燕红经理结算。在东百百货购买礼品和日常用品都是从退管办财务那里支取钱款的,都是单位的公款。(5)被告人陈志荣当庭供述,所有购买物品的费用均是李某1结账,其本人未结过账。

综合上述证据,证实陈志荣以广州东百花地湾百货有限公司、广州市盛苑酒家有限公司、广州升隆建材有限公司的发票,以档案袋、礼品、餐费、工程维修费等名目报账,而对应款项并未转入开票单位用于购买相应物品,而是将从荔湾区退管办的报销的公款共520786.90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江海铝合金店,其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抗诉指控陈志荣贪污公款共计893031.9元,其中有转账记录证实已由江海铝合金店再转入广州东百花地湾百货有限公司的196245元,因实际收款单位与发票单位广州东百花地湾百货有限公司相互对应,且荔湾区退管办已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该款系经单位审批支出,不予计入贪污数额;此外,2013年1月30日转账156000元、2013年12月30日转账20000元至江海铝合金店的二笔款项,无摘要凭证,发票内容不详。公诉机关在二审期间未补充相应款项的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计入犯罪数额。

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能证实未实际发生购买档案袋等物品以及上诉人陈志荣称其先行垫付款项等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陈志荣贪污公款893031.9元,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四、关于量刑情节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侦查机关的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证实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已掌握陈志荣的犯罪线索并立案侦查,对陈志荣进行调查,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陈志荣的归案情况,其不构成自首,鉴于其主动坦白、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主要犯罪事实,对该部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陈志荣有自首情节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陈志荣挪用公款犯罪数额为7395472元,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陈志荣贪污公款520786.90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诉人陈志荣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量刑过重,辩护人提出对陈志荣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志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上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上诉人陈志荣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在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挪用款项,案发后扣押了部分挪用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挪用公款的数额以及未认定上诉人构成贪污罪,系适用法律不当,抗诉机关提出的相关抗诉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上诉人陈志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

三、上诉人陈志荣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27年7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原审法院缴纳)。

四、责令上诉人陈志荣退赔贪污违法所得520786.90元,发还广州市荔湾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钟海燕

审判员  杨梅珍

审判员  许媛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冬阳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