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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瑞刚等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1刑初54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辉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灵光胡同26号,法定代表人郭瑞刚。

诉讼代表人马宝玲,女,1948年12月1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北京辉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郭瑞刚,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大学专科文化,北京辉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2021年1月13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4月25日刑满;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21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二部刑诉〔2021〕Z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辉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郭瑞刚犯单位行贿罪,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北京辉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马宝玲,被告人郭瑞刚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间,被告单位北京辉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及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郭瑞刚通过时任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房产经营部科员李磊(另案处理)违规办理东城区秦老胡同3号院7号、磁器库北巷7号院23号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及东城区南下洼子胡同6号院4、5、13、14号直管公房分户手续,由郭瑞刚经手多次给予李磊钱款共计人民币23.9万元。被告人郭瑞刚于2021年1月15日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服刑期间被北京市东城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涉案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北京辉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郭瑞刚具有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瑞刚具有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以单位行贿罪对被告单位北京辉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郭瑞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单位北京辉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郭瑞刚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本案另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犯罪嫌疑人李磊的供述,证人马某1、赵某、花某、翟某、陈某1、张某、徐某、马某2、李某1、庞某、肖某、李某2、陈某2、王某的证言或亲笔证词、房屋登记信息、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公房承租档案、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及收据、收条、委托过户协议、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及租金缴纳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分户手续、工商登记资料、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

被告人郭瑞刚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郭瑞刚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辉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被告人郭瑞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北京辉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郭瑞刚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违法所得已退缴在案,被告人郭瑞刚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被告单位北京辉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郭瑞刚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瑞刚在服刑期间因本案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属于在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存在漏罪,依法应与前罪数罪并罚。对被告单位北京辉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郭瑞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京辉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瑞刚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执行的八个月,即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判 员  周 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白 宇

记 员  贾怡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