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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泉单位行贿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5刑初47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泉,曾用名梁许,男,1950年9月5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同年6月10日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一部刑诉〔2021〕Z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泉犯单位行贿罪,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利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泉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梁泉伙同梁某5(另案处理)成立广州市梓煜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煜公司,现已注销)。梓煜公司为承接广东广播电视台二期工程项目,由公司负责人梁泉及梁某5向时任广东广播电视台建设处副处长的穆某1(另案处理)提出帮忙承接广东广播电视台二期工程的请托,并约定将项目利润的三分之一给穆某1作为好处费。穆某1接受请托,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向梁泉、梁某5透露项目信息,帮助梓煜公司以挂靠形式顺利承接广东广播电视台二期工程。

2007年至2015年期间,梓煜公司主要负责人梁泉按照事先约定,以购房款、借款等名义,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分四次向穆某1贿送人民币共计640万元。

2019年10月23日,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梁泉决定留置。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梓煜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其公司主要负责人即被告人梁泉经手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人民币640万元,被告人梁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梁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泉有期徒刑三年,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梁泉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交了汇款凭证,并提出如下意见:1.被告人梁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真诚悔罪。2.梁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万元。3.梁泉主观恶性小,犯罪手段和情节较轻,未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4.梁泉是初犯,且年事已高。请求对梁泉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梓煜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31日,被告人梁泉是该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2002年至2003年期间,梓煜公司为承接广东广播电视台二期工程项目,由被告人梁泉向时任广东广播电视台建设处副处长穆某1提出请托,并约定将项目利润的三分之一给穆某1作为好处费。2007年至2015年期间,为感谢穆某1帮助梓煜公司以挂靠形式顺利承接广东广播电视台二期工程,按照事先约定,梁泉先后分四次向穆某1贿送财物共计人民币640万元。

2019年10月23日,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梁泉决定留置。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梁泉家属代其向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任职证明及干部履历表,工商登记资料,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工程合作合同、工程款支付审批表、支付证书、工程结算书,银行流水明细及进账单、业务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扣押清单、收款回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人穆某1、刘某1、邹某1、林某、刘某2、梁某1、杨某、蔡某、韩某、黎某、许某、穆某2、梁某2、梁某3、陈某、侯某、邹某2、戴某、程某、曾某、黄某、梁某4的证言,被告人梁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梓煜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梁泉是梓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梁泉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泉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意见于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梁泉的认罪态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泉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东俊

人民陪审员  冯松雷

人民陪审员  谢学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温玉仙

书 记 员  樊宝莹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