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律师 律师事务所 > 贪污贿赂罪 > 正文
梁树坤虚开发票单位行贿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刑初102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树坤,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系广州普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刑诉〔2021〕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树坤犯虚开发票罪、单位行贿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敏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树坤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8年期间,广州市普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普耕公司”,已注销)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与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保集团”)及其属下的广东天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虚假的咨询合同,为广东天保集团等公司套取款项,并为上述公司虚开发票共45份,票面金额合共人民币10464700元(经鉴定,均为假发票)。广州普耕公司从中收取所套取咨询费的10%作为走账及开具发票的服务费。

在此过程中,广州普耕公司为感谢广东天保集团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黄某(另案处理)在项目合作和支付服务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按照广州普耕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的48%给予黄某回扣合共人民币50.961万元。

被告人梁树坤作为广州普耕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执行董事、经理,负责将广东天保集团等公司转入广州普耕公司账户上的咨询费转出至普耕公司的一般账户或者其个人账户中,再向黄某个人账户及广东天保集团指定的账户转账,从中获利53461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树坤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树坤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视国家法律,违法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梁树坤一人犯数罪,予以数罪并罚。在虚开发票罪中,被告人梁树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单位行贿罪中,被告人梁树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树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树坤构成虚开发票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树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树坤构成单位行贿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树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树坤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认为梁树坤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退赃、是初犯、偶犯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广州市普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普耕公司”,已注销)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与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保集团”)及其属下的广东天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虚假的咨询合同,为广东天保集团等公司套取款项,并为上述公司虚开发票共45份,票面金额合共人民币10464700元(经鉴定,均为假发票)。广州普耕公司从中收取所套取咨询费的10%作为走账及开具发票的服务费。

在此过程中,广州普耕公司为感谢广东天保集团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黄某(另案处理)在项目合作和支付服务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按照广州普耕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的48%给予黄某回扣合共人民币50.961万元。

被告人梁树坤作为广州普耕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负责将广东天保集团等公司转入广州普耕公司账户上的咨询费转出至普耕公司的一般账户或者其个人账户中,再向黄某个人账户及广东天保集团指定的账户转账,从中获利53461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树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346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树坤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黄某、佘伟生、方某、秦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梁树坤的供述,辨认笔录,签认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合同、发票清单及发票明细表,发票鉴定书,广州普耕公司及其他相关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账户银行流水,广东天保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记账凭证、付款审批表、电子回单、发票、咨询服务协议,黄某任职材料、劳动合同、受贿资金走向表,广东省供销社合作联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编制情况及人事管理制度等资料,相关公司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情况说明,退赃凭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树坤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梁树坤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树坤犯虚开发票罪、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树坤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虚开发票部分,被告人梁树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单位行贿部分,被告人梁树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树坤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树坤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梁树坤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树坤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3日起执行至2023年3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梁树坤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3461元(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史靖宇

人民陪审员  陈素坚

人民陪审员  郭文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静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