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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田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受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423刑初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云田,男,汉族,1965年4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庆云县,大学文化,原山东省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主任,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庆云县城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21年9月8日被山东省庆云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21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云县看守所。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德庆检部一刑诉〔2022〕Z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云田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宁波、王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云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滥用职权罪:1998年以来,被告人刘云田利用其担任庆云县劳动局劳保处主任、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主任等职务便利,采取为亲属伪造招工手续、社保缴费资料等手段办理养老保险,致使国家实际损失社保基金共计1,310,460.67元。具体分述如下:

1.1997年,被告人刘云田在担任庆云县劳动局劳保处副主任期间,接受其大哥刘云刚家人请托,在明知刘云刚及其所在企业庆云县纺织配件厂一直未缴纳刘云刚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经过德州市劳动局审批后,违规为刘云刚办理病退手续,自1998年1月至今,刘云刚享受国家养老待遇501,691.36元,致使国家实际损失4404.18元。

2.1999年,被告人刘云田在担任庆云县劳动局劳保处副主任期间,接受其二姐夫陈国新请托,在明知陈国新及其所在企业庆云县棉麻公司一直未缴纳陈国新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经过德州市劳动局审批,违规为陈国新办理病退手续,自1999年9月至今,陈国新享受国家养老待遇436,593.62元,致使国家实际损失5254.9元。

3.1997年,被告人刘云田在担任庆云县劳动局劳保处副主任期间,在明知其二嫂刘新英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缴费年龄的情况下,找到庆云县渤海帽厂厂长刘荣堂(已死亡),伪造刘新英《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2006年,被告人刘云田再次找到刘荣堂将伪造的刘新英《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进一步完善。被告人刘云田在明知未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利用养老保险费不录入系统的漏洞,将伪造的刘新英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放入劳保处业务档案内。2006年12月,被告人刘云田担任庆云县劳动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主任,告知其分管的负责办理退休业务的工作人员毕建勇,刘新英系特殊关系,工作档案丢失,但养老保险已缴够15年,符合退休条件。毕建勇在未严格核实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刘云田伪造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在被告人刘云田审核后为刘新英办理退休手续。刘新英自2007年1月至今领取国家退休待遇并由其自己及家人支配使用,致使国家实际损失339,994.72元。案发后,该笔资金已全额退缴。

4.1998年,被告人刘云田在担任庆云县劳动局劳保处副主任期间,接受其妹妹刘某1的请托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被告人刘云田找到庆云县劳动局管理服务对象庆云县塑料厂的负责人刘殿明(已死亡),在刘某1未在庆云县塑料厂工作的情况下,共同伪造刘某1在庆云县塑料厂的人事档案,期间刘云田协调加盖多枚庆云县劳动局内部印章。刘殿明将伪造的刘某1的人事档案放在庆云县塑料厂,后来随着庆云县塑料厂破产,所有人事档案一并转入庆云县经贸局保管。2011年,被告人刘云田找到庆云县劳动局管理服务对象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尹之山,让其为刘某1缴纳养老保险共计9815.4元,刘某1个人缴纳养老保险34004.6元,养老保险已全额缴纳。2012年5月,庆云县经信局按照正常流程为刘某1办理退休手续。刘某1至今违规领取退休待遇343264.5元,案发前已全部缴至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时未实际给国家造成损失。

5.1998年,被告人刘云田在担任庆云县劳动局劳保处副主任期间,接受其妻子范玉晶弟媳杨金环的请托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被告人刘云田找到庆云县劳动局管理服务对象庆云县供销社政工科长王维东,在杨金环未在庆云县供销社工作的情况下,共同伪造杨金环在庆云县供销社的人事档案,期间刘云田协调加盖多枚庆云县劳动局内部印章,该伪造的人事档案由杨金环自行保管。2018年12月,被告人刘云田找到庆云县劳动局管理服务对象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尹之山,让其为杨金环缴纳养老保险共计14,573元,杨金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59,952.83元,养老保险己全额缴纳。2018年2月,被告人刘云田将杨金环档案交给王维东,王维东安排工作人员按照正常流程在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杨金环办理退休手续。杨金环至今违规领取退休待遇55,376.28元,立案时未实际给国家造成损失。

6.2000年,被告人刘云田在担任庆云县劳动局劳保处副主任期间,接受其二姐刘某2的请托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00年和2006年,被告人刘云田安排庆云县劳动局劳保处临时工王力先后为刘某2伪造三张庆云县东渡公司《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被告人刘云田在明知未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利用养老保险费不录入系统的漏洞,将伪造的刘某2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放入劳保处业务档案内。2006年8月,被告人刘云田担任庆云县劳动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主任,拿着刘某2身份证告知其分管的负责办理退休业务的工作人员毕建勇,刘某2的工作档案丢失。毕建勇在未严格核实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刘云田伪造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在被告人刘云田审核后为刘某2办理退休手续。刘某2自2009年8月至今违规领取国家退休待遇339994.72元,案发前已全部缴至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致使国家实际损失621元。

7.2000年,被告人刘云田在担任庆云县劳动局劳保处副主任期间,主动和其三嫂肖春英提起为肖春英解决成为庆云县棉麻公司正式工并缴纳养老保险,肖春英同意并委托刘云田办理。2003年,被告人刘云田找到庆云县劳动局管理服务对象庆云县棉麻公司的经理李海龙,达成为肖春英在庆云县棉麻公司缴纳养老保险的合意。被告人刘云田利用职务便利,在庆云县劳动局拿出招工、工资空白表格,与庆云县供销社政工科长王维东,共同伪造肖春英的人事档案,并加盖庆云县棉麻公司和庆云县供销社印章,王维东将该档案放入庆云县供销社档案管理。2003年12月和2006年,被告人刘云田分别安排王维东、王力伪造肖春英《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三张,肖春英本人和庆云县棉麻公司均未缴纳。2006年6月,庆云县供销社按照正常流程为肖春英办理退休手续,在此过程中经过了被告人刘云田的审核。肖春英自2006年7月至今领取国家退休待遇并由其自己及家人支配使用,致使国家实际损失320,500.23元。案发后,该笔资金已全额退缴。

8.2006年,被告人刘云田在担任庆云县劳动局劳保处主任期间,在明知其大姐夫刘金德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缴费年龄的情况下,找到庆云县渤海帽厂厂长刘荣堂,达成让刘金德在庆云县渤海帽厂挂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合意。被告人刘云田安排庆云县劳动局劳保处临时工王力伪造刘金德《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个体)》,在明知未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利用养老保险不录入系统的漏洞,将伪造的刘金德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个体)》放入劳保处业务档案内。2006年12月,被告人刘云田担任庆云县劳动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主任,告知其分管的负责办理退休业务的工作人员毕建勇,刘金德系县领导关系,工作档案丢失。毕建勇在未严格核实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刘云田伪造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个体)》,在被告人刘云田审核后为刘金德办理退休手续。刘金德自2007年1月至今领取国家退休待遇并由其自己及家人支配使用,致使国家实际损失343,907.92元。案发后,该笔资金已全额退缴。

9.2007年,被告人刘云田在担任庆云县劳动局劳保处主任期间,在明知其妻子范玉晶堂嫂张秀格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缴费年龄的情况下,找到庆云县渤海帽厂厂长刘荣堂,达成让张秀格在庆云县渤海帽厂挂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合意。被告人刘云田接受张秀格5万元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因看病等原因花费上述资金。

2008年3月,被告人刘云田为张秀格缴纳养老保险费12,429元,后安排庆云县劳动局劳保处临时工王力伪造张秀格《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在明知未实际全部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利用养老保险不录入系统的漏洞,将伪造的张秀格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放入劳保处业务档案内。2008年3月,被告人刘云田担任庆云县劳动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主任,告知其分管的负责办理退休业务的工作人员毕建勇,张秀格系特殊关系,工作档案丢失。毕建勇在未严格核实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刘云田伪造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在被告人刘云田审核后为张秀格办理退休手续。张秀格自2008年4月至今领取国家退休待遇并由其自己及家人支配使用,致使国家实际损失295,777.72元。案发后,该笔资金已全额退缴。

受贿罪

2009年3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刘云田利用担任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等职务便利,在企业缴纳职工保险、个人办理退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所送钱款、购物卡共计人民币81,316.4元。案发后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具体分述如下:

1.2007年12月至2010年初,被告人刘云田担任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等职务期间,向其管理服务对象庆云县建筑公司负责人尹之山提出由庆云县建筑公司为其亲属范玉霞、杨金环、刘某1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用,共计33316.4元。

2.2009年3月,被告人刘云田接受于和亭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于和亭的妻子信晓红办理病退手续。2009年11月,被告人刘云田因其侄子刘震打架斗殴需要处理,以借款名义向于和亭索取20,000元,至今未归还。

3.2020年12月,被告人刘云田利用职务便利,在原庆云县农机局拖修厂职工温兴军办理退休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理退休之后收受温兴军10,000元。

4.2020年,被告人刘云田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庆云县万民钢结构安装中心负责人解秀转的请托,为庆云县万民钢结构安装中心在企业部分职工只缴纳工伤保险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解秀转现金4000元。

5.2020年,被告人刘云田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庆云鑫诺钢构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刘信成请托,为庆云鑫诺钢构材料有限公司在企业部分职工只缴纳工伤保险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刘信成一张价值1000元购物卡。

6.2020年中秋前,被告人刘云田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庆云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玲玲请托,为庆云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企业部分职工只缴纳工伤保险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王玲玲一张价值1000元购物卡。

7.2020年,被告人刘云田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庆云众鑫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陈艳辉请托,为庆云众鑫门业有限公司在企业部分职工只缴纳工伤保险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陈艳辉一张价值2000元购物卡。

8.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云田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天宇(山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张仲苓请托,为天宇(山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企业部分职工只缴纳工伤保险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张仲苓现金共计10,000元。

另查明,2021年9月7日,被告人刘云田经通知主动到案。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参保缴费明细、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刘某2、刘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云田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云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刘云田具有自首、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和弥补国家损失等情节,建议对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刘云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刘云田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刘云田犯滥用职权罪中第一起、第二起不宜认定为给造成国家损失;2.起诉书指控刘云田犯受贿罪中第二起、第三起不宜认定为受贿金额;3.建议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1998年以来,被告人刘云田利用其担任庆云县劳动局劳保处副主任、主任、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主任等职务便利,采取为亲属伪造招工手续、社保缴费资料等手段办理养老保险,致使社保基金被违法支取共计1,369,206.87元,具体分述如下:

1.1997年,被告人刘云田接受其大哥刘云刚家人请托,在明知刘云刚及其所在企业庆云县纺织配件厂一直未缴纳刘云刚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经过德州市劳动局审批后,违规为刘云刚办理病退手续,自1998年1月至今,刘云刚享受国家养老待遇501,691.36元,致使国家实际损失4404.18元。

2.1999年,被告人刘云田接受其二姐夫陈国新请托,在明知陈国新及其所在企业庆云县棉麻公司一直未缴纳陈国新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经过德州市劳动局审批,违规为陈国新办理病退手续,自1999年9月至今,陈国新享受国家养老待遇436,593.62元,致使国家实际损失5254.9元。

3.1997年,被告人刘云田在明知其二嫂刘新英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缴费年龄的情况下,找到庆云县渤海帽厂厂长刘荣堂(已死亡),伪造刘新英《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2006年,被告人刘云田再次找到刘荣堂将伪造的刘新英《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进一步完善。被告人刘云田在明知未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利用养老保险费不录入系统的漏洞,将伪造的刘新英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放入劳保处业务档案内。2006年12月,被告人刘云田担任庆云县劳动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主任,告知其分管的负责办理退休业务的工作人员毕建勇,刘新英系特殊关系,工作档案丢失,但养老保险已缴够15年,符合退休条件。毕建勇在未严格核实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刘云田伪造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在被告人刘云田审核后为刘新英办理退休手续。刘新英自2007年1月至今领取国家退休待遇并由其自己及家人支配使用,致使国家实际损失339,994.72元。案发后,该笔资金已全额退缴。

4.1998年,被告人刘云田接受其妹妹刘某1的请托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被告人刘云田找到庆云县劳动局管理服务对象庆云县塑料厂的负责人刘殿明(已死亡),在刘某1未在庆云县塑料厂工作的情况下,共同伪造刘某1在庆云县塑料厂的人事档案,期间刘云田协调加盖多枚庆云县劳动局内部印章。刘殿明将伪造的刘某1的人事档案放在庆云县塑料厂,后来随着庆云县塑料厂破产,所有人事档案一并转入庆云县经贸局保管。2011年,被告人刘云田找到庆云县劳动局管理服务对象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尹之山,让其为刘某1缴纳养老保险共计9815.4元,刘某1个人缴纳养老保险34004.6元,养老保险已全额缴纳。2012年5月,庆云县经信局按照正常流程为刘某1办理退休手续。刘某1至今违规领取退休待遇343264.5元,案发前已全部缴至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时未实际给国家造成损失。

5.1998年,被告人刘云田接受其妻子范玉晶弟媳杨金环的请托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被告人刘云田找到庆云县劳动局管理服务对象庆云县供销社政工科长王维东,在杨金环未在庆云县供销社工作的情况下,共同伪造杨金环在庆云县供销社的人事档案,期间刘云田协调加盖多枚庆云县劳动局内部印章,该伪造的人事档案由杨金环自行保管。2018年12月,被告人刘云田找到庆云县劳动局管理服务对象庆云县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尹之山,让其为杨金环缴纳养老保险共计14,573元,杨金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59,952.83元,养老保险己全额缴纳。2018年2月,被告人刘云田将杨金环档案交给王维东,王维东安排工作人员按照正常流程在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杨金环办理退休手续。杨金环至今违规领取退休待遇55,376.28元,立案时未实际给国家造成损失。

6.2000年,被告人刘云田接受其二姐刘某2的请托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00年和2006年,被告人刘云田安排庆云县劳动局劳保处临时工王力先后为刘某2伪造三张庆云县东渡公司《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被告人刘云田在明知未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利用养老保险费不录入系统的漏洞,将伪造的刘某2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放入劳保处业务档案内。2006年8月,被告人刘云田担任庆云县劳动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主任,拿着刘某2身份证告知其分管的负责办理退休业务的工作人员毕建勇,刘某2的工作档案丢失。毕建勇在未严格核实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刘云田伪造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在被告人刘云田审核后为刘某2办理退休手续。刘某2自2009年8月至今违规领取国家退休待遇339994.72元,案发前已全部缴至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致使国家实际损失621元。

7.2000年,被告人刘云田主动和其三嫂肖春英提起为肖春英解决成为庆云县棉麻公司正式工并缴纳养老保险,肖春英同意并委托刘云田办理。2003年,被告人刘云田找到庆云县劳动局管理服务对象庆云县棉麻公司的经理李海龙,达成为肖春英在庆云县棉麻公司缴纳养老保险的合意。被告人刘云田利用职务便利,在庆云县劳动局拿出招工、工资空白表格,与庆云县供销社政工科长王维东,共同伪造肖春英的人事档案,并加盖庆云县棉麻公司和庆云县供销社印章,王维东将该档案放入庆云县供销社管理。2003年12月和2006年,被告人刘云田分别安排王维东、王力伪造肖春英《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三张,肖春英本人和庆云县棉麻公司均未缴纳。2006年6月,庆云县供销社按照正常流程为肖春英办理退休手续,在此过程中经过了被告人刘云田的审核。肖春英自2006年7月至今领取国家退休待遇并由其自己及家人支配使用,致使国家实际损失320,500.23元。案发后,该笔资金已全额退缴。

8.2006年,被告人刘云田在明知其大姐夫刘金德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缴费年龄的情况下,找到庆云县渤海帽厂厂长刘荣堂,达成让刘金德在庆云县渤海帽厂挂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合意。被告人刘云田安排庆云县劳动局劳保处临时工王力伪造刘金德《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个体)》,在明知未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利用养老保险不录入系统的漏洞,将伪造的刘金德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个体)》放入劳保处业务档案内。2006年12月,被告人刘云田担任庆云县劳动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主任,告知其分管的负责办理退休业务的工作人员毕建勇,刘金德系县领导关系,工作档案丢失。毕建勇在未严格核实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刘云田伪造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个体)》,在被告人刘云田审核后为刘金德办理退休手续。刘金德自2007年1月至今领取国家退休待遇并由其自己及家人支配使用,致使国家实际损失343,907.92元。案发后,该笔资金已全额退缴。

9.2007年,被告人刘云田在明知其妻子范玉晶堂嫂张秀格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缴费年龄的情况下,找到庆云县渤海帽厂厂长刘荣堂,达成让张秀格在庆云县渤海帽厂挂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合意。被告人刘云田接受张秀格5万元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因看病等原因花费上述资金。2008年3月,被告人刘云田为张秀格缴纳养老保险费12,429元,后安排庆云县劳动局劳保处临时工王力伪造张秀格《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在明知未实际全部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利用养老保险不录入系统的漏洞,将伪造的张秀格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放入劳保处业务档案内。2008年3月,被告人刘云田担任庆云县劳动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主任,告知其分管的负责办理退休业务的工作人员毕建勇,张秀格系特殊关系,工作档案丢失。毕建勇在未严格核实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刘云田伪造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人员明细表》,在被告人刘云田审核后为张秀格办理退休手续。张秀格自2008年4月至今领取国家退休待遇并由其自己及家人支配使用,致使国家实际损失295,777.72元。案发后,该笔资金已全额退缴。

(二)受贿罪

2009年3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刘云田利用担任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等职务便利,在企业缴纳职工保险、个人办理退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所送钱款、购物卡共计人民币81,316.4元。案发后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具体分述如下:

1.2007年12月至2010年初,被告人刘云田利用职务便利,向其管理服务对象庆云县建筑公司负责人尹之山提出由庆云县建筑公司为其亲属范玉霞、杨金环、刘某1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用,共计33316.4元。

2.2009年3月,被告人刘云田接受于和亭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于和亭的妻子信晓红办理病退手续。2009年11月,被告人刘云田因其侄子刘震打架斗殴需要处理,以借款名义向于和亭索取20,000元,至今未归还。

3.2020年12月,被告人刘云田利用职务便利,在原庆云县农机局拖修厂职工温兴军办理退休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办理退休之后收受温兴军10,000元。

4.2020年,被告人刘云田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庆云县万民钢结构安装中心负责人解秀转的请托,为庆云县万民钢结构安装中心在企业部分职工只缴纳工伤保险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解秀转现金4000元。

5.2020年,被告人刘云田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庆云鑫诺钢构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刘信成请托,为庆云鑫诺钢构材料有限公司在企业部分职工只缴纳工伤保险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刘信成一张价值1000元购物卡。

6.2020年中秋前,被告人刘云田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庆云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玲玲请托,为庆云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企业部分职工只缴纳工伤保险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王玲玲一张价值1000元购物卡。

7.2020年,被告人刘云田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庆云众鑫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陈艳辉请托,为庆云众鑫门业有限公司在企业部分职工只缴纳工伤保险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陈艳辉一张价值2000元购物卡。

8.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云田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天宇(山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张仲苓请托,为天宇(山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企业部分职工只缴纳工伤保险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张仲苓现金共计10,000元。

另查明,2021年9月7日,被告人刘云田经通知主动到案,并主动向办案机关退缴、退赔共计1,451,532.27元,现已随案移送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近亲属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1.参保缴费明细、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2、刘某1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云田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1.关于被告人刘云田的辩护人所提“滥用职权罪中第一、二起没有造成国家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云田在刘云刚、陈国新没有缴齐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利用职权为二人办理了退休,致使二人享受退休待遇、领取养老保险费用。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被告人刘云田的辩护人所提“受贿罪第二、三起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刘云田以借款名义向于和亭索取2万元,在被告人刘云田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一直未偿还,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法律构成要件;(2)被告人刘云田在温兴军办理退休过程中为之提供帮助,但事后收受温兴军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被告人刘云田的辩护人所提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云田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且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社保资金、在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其犯罪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云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刘云田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云田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云田具有索贿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云田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和弥补国家损失,并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云田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随案移交的财物,其中的1,369,206.87元属被违法支取的社保基金,应予退赔;其中的81,316.4元属受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云田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二、对随案移交的1,369,206.87元予以退赔;对随案移交的81,316.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建强

审 判 员  勾德超

人民陪审员  柳之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