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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启波贪污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221刑初269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启波,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穿青人,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住六盘水市钟山区,案发前系水城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四级主任科员。因涉嫌贪污罪,于2021年4月6日被水城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4月9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其间,经六盘水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措施三个月,2021年9月29日经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xxx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经xxx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xxx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刑诉〔202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启波犯贪污罪一案,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启波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卢启波利用担任水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中心业务股股长、水城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以收取工伤、养老保险金款项不上缴单位的方式,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315.2833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贪污黄某1、朱某等人补缴养老保险费166.4808万元的事实

2007年初至2008年3月,卢启波利用担任水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中心业务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以补缴养老保险为由,通过接收银行转账和收取现金的方式侵吞黄某1等人用于补缴养老保险的款项共计166.4808万元。

2、贪污余某1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66.7245万元的事实

2007年初至2015年6月,卢启波利用担任水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中心业务股股长、水城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以为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为由,通过接收银行转账和收取现金的方式侵吞余某1等人用于补缴养老保险费66.7245万元。

3、贪污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61.6万元的事实

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卢启波利用担任水城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以补缴养老保险为由,通过接收银行转账的方式侵吞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补缴的养老保险金61.6万元。

4、贪污水城县废旧物资公司职工养老保险费10.47809万元的事实

2005年12月至2006年4月,卢启波利用担任水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中心业务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以作废的《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核定通知单》作为缴纳凭证骗取水城县废旧物资公司职工养老保险费10.47809万元。

5、贪污水城县玉舍大坪煤矿职工工伤保险10万元的事实

2015年1月,卢启波利用担任水城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使用伪造的《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骗取大坪煤矿职工工伤保险费10万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黄某1、杨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卢启波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卢启波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315.2833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启波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建议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卢启波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卢启波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被告人卢启波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收取黄某1现金17.7万元证据不足,不宜认定为被告人卢启波的贪污金额;3、被告人卢启波收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71.767189万元已全部退还,不应认定为犯罪金额;4、被告人卢启波主动交代贪污水城县废旧公司缴纳养老保险10.4万余元应认定为自首;5、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中的罚金刑过高,本案时间跨度大,大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6、被告人卢启波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赃款,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卢启波利用担任水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中心业务股股长、水城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以收取工伤、养老保险金款项不上缴单位的方式,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315.2833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卢启波共计退缴赃款207.8638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贪污黄某1、朱某等人补缴养老保险费166.4808万元

2007年初至2018年3月,卢启波利用担任水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中心业务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以补缴养老保险为由,通过接收银行转账和收取现金的方式侵吞黄某1等人用于补缴养老保险的款项共计166.480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银行凭证。证实:2011年3月8日,朱某转账1.6万元至卢启波账户。

2、银行流水。证实:2015年林敏账户分三次转款11.5508万元至郭某账户,郭某分三次转款10.6952万元给卢启波,给卢启波代购一个“巴利”牌钱包0.38万元,剩余0.4756万元作为卢启波咬伤郭某的医药费。

3、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证实:2015年林敏转账到郭某11.5508万元,郭某分三次转款10.6952万元给卢启波,给卢启波代购一个“巴利”牌钱包0.38万元,剩余0.4756万元作为卢启波咬伤郭某的医药费;2016年林敏分三次向卢启波支付宝账户转账共6.5万元。以上款项均是请卢启波补缴养老保险。

4、林某4银行凭证。证实:2010年7月1日转款27.5万元到黄某1账户,2010年7月29日转款3.13万元至黄某1账户。

5、卢启波银行流水。证实:2010年至2012年,黄某1转款91.13万元到卢启波账户;2016年至2018年,黄某1转款37万元至卢启波账户。

6、情况说明、养老保险转移资料。证实:90名办理缴纳养老保险人员中,有42人查不到信息,48人均已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7、林丽霞等人养老保险资料。证实:林丽霞等人办理养老保险的相关材料。

8、卢启波收取社保资金核对表。证实:卢启波签字确认收取福建仙游人员款项共计166.4808万元。

9、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07年至2018年,卢启波接受黄某1所给办理养老保险金的现金为17.7万元(黄某12万元,黄朝山和黄美容6万元,黄某2、林黎钦、傅某共8.4万元,林某11.3万元),银行转账为128.13万元。

10、证人黄某2、黄某3、傅某证言。证实:黄某2、林黎钦、傅某三人给了10.8万元现金,让黄某1帮忙补缴养老保险;2016年,傅某老公黄某3又转款1万元给办理的人员。

11、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黄朝山和黄美容一共拿了6万元现金给黄某1,作为补缴养老保险的款项。

1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左右,朱某转账1.6万元给卢启波用于补缴养老保险金。

13、证人林某2、林某3的证言。证实:林某2通过林敏账户将4.7万元款项转给卢启波办理补缴养老保险。

14、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林敏将11.5508万元款项转入郭某账户,郭某将此款项转给卢启波。

15、证人林某4的证言。证实:林某4转款30.63万元给黄某1,此款项用于办理补缴养老保险。

16、被告人卢启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卢启波通过黄某1收取补缴养老金保险款项为145万余元,收到黄某31万元,朱某1.6万元,林敏18.0508万元,上述款项均被卢启波用于购车等日常开支,因被水城县纪委调查,遂制作相关假资料给对方人员,并通过自己发放退休金的方式防止对方来纪委告自己。

二、贪污余某1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66.7245万元

2004年4月至2016年6月,卢启波利用担任水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中心业务股股长、水城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以为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为由,通过接收银行转账和收取现金的方式,侵吞余某1等人用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款项66.724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余某1情况说明、退休证、申请书、收据等。证实:余某1交给卢启波现金6.26万元用于补缴养老保险,卢启波给其收据、退休证等材料。

2、收条。证实:卢启波于2006年11月28日收到彭某3000元。

3、唐禄梅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9月左右,唐禄梅委托刘某1,将4.08万元现金交给卢启波补缴养老保险。

4、杨某4银行流水。证实:杨某4账户在2016年6月21日和2016年7月29日分两次共收到3.2万元转账。

5、周某2银行流水。证实:2016年6月14日,周某2账户取现8万元。

6、周某3情况说明。证实:帮助李某3找卢启波补缴李某3妻子吴春兰的养老保险,当时李某3支付给卢启波2.5645万元,后卢启波通过周某3退还2.5万元给李某3。

7、雷黔蜀情况说明。证实:2004年4月,雷黔蜀委托卢启波帮忙办理单位社保,当时支付1.4万元给卢启波。

8、卢启波收取27名灵活就业人员统计表。证实:卢启波签字确认收取27名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金额共计66.7245万元。

9、证人余某1的证言。证实:其交给卢启波6.2万元用于补缴养老保险。

10、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范某交给卢启波1.6万元用于补缴养老保险,后发现卢启波没有补缴,卢启波退还范某1.6万元。

1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李某1交给卢启波2万元用于补缴养老保险,后发现没有补缴成功,卢启波退还2万元。

12、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彭某交给卢启波1.26万元用于补缴养老保险。

1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左右,王某1找卢启波帮忙往前补缴5年养老保险,当时支付1.35万元现金给卢启波。

1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左右,陈某给卢启波2万元现金,请卢波帮助其母亲杨林美补缴养老保险。

15、证人刘某1、刘某2证言。证实:刘某1给卢启波3.5万元用于办理自己补缴养老保险,帮助自己妹妹刘前惠和妹夫王良波拿5万元给卢启波办理补缴养老保险,帮唐禄梅给卢启波4.08万元办理补缴养老保险。

16、证人杨某2、杨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左右,杨某2委托刘某1,将4.5万元转交给卢波帮忙补缴养老保险,后杨某2姐姐杨某3将卢启波退还的4.5万元还给杨某2。

17、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杨某4通过其弟杨志猛,将3.2万元交给卢启波帮忙补缴养老保险,之后卢启波将款项通过转账方式退还给杨某4。

1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拿给卢启波1.8万元用于补缴养老保险,后卢启波将1.8万元退还。

19、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周某1拿给卢启波1.8万元用于补缴养老保险,后卢启波将1.8万元退还。

20、证人余某2的证言。证实:余某2拿给卢启波0.41万元用于补缴养老保险。

21、证人李某2、何某的证言。证实:李某2、何某拿给卢启波6.7万元用于补缴养老保险。

2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谢某拿给卢启波5.1万元用于补缴谢某和唐秀云养老保险。

23、证人周某2、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4日,周某2取现8万元给卢启波,用于补缴周某2、周恩考、刘某3、黄斐四人的养老保险。

24、证人杨某5、王某2、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2、徐某通过杨某5,将4.4万元款项交给卢启波,用于补缴养老保险,后卢启波将款项退还二人。

25、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左右,李某3委托周某3,找卢启波帮忙给自己妻子吴春兰补缴养老保险,李某3通过银行转账2.5645万元给卢启波,后卢启波退还2.5万元。

26、被告人卢启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卢启波共收取27名灵活就业人员用于补缴养老保险的款项共计66.7245万元,后退钱给部分人员是因为自己被组织调查,惧怕27名人员去单位反映他的问题。

三、贪污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61.6万元

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卢启波利用担任水城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以补缴养老保险为由,通过接收银行转账的方式,侵吞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补缴的养老保险费61.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熊某银行流水。证实:2016年3月12日熊某账户转给杨某1账户22万元。

2、杨某1银行流水。证实: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杨某1账户分十三次转款至卢启波账户61.6万元。

3、卢启波收取社保资金核对表。证实:卢启波分十三次收受湘能公司杨某1所给的社保资金61.6万元。

4、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杨某1找到卢启波帮忙补缴湘能实业有限公司30名员工养老保险,通过转账61.6万元给卢启波,后因纪委调查,杨某1发现卢启波无法办理遂要求退款,卢启波退还60万元。

5、证人伍某、杨某6、肖某、罗某、谭某、曾某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将补缴养老金款项交给杨某1,后因无法办理退回部分款项。

6、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熊某曾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借给卢启波使用,银行流水上与杨某1有22万元的流水不是自己操作,熊某并不认识杨某1。

7、被告人卢启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杨某1通过银行转账61.6万元到卢启波账户,委托卢启波帮湘能公司部分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卢启波未将该款项交给单位,而是自己使用,后因被纪委调查遂将款项退还。

四、贪污水城县废旧物资公司职工养老保险费10.47809万元

2005年12月至2006年4月,卢启波利用担任水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中心业务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以作废的《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核定通知单》作为缴纳凭证,骗取水城县废旧物资公司职工养老保险费10.4780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水城县废旧物资公司记账凭证、水城县劳动就业办公室保险基金核定单。证实:2005年12月28日、2006年4月18日,水城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出具的失业保险基金核定通知单,收取水城县废旧物资公司代缴养老金6.07521万元和4.40288万元。

2、情况说明。证实:水城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经核查,发现水城县废旧物资公司2005年12月28日所缴纳养老保险6.07521万元和2006年4月19日所缴纳的一笔4.40288万元款项,已缴纳给经办人员卢启波,但至今卢启波未交给单位财务入账。

3、公司撤并留方案审批报表。证实:水城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于1989年12月14日成立。

4、证人杨某7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28日和2006年4月19日,卢启波到水城县废旧物资公司收取职工养老保险费用,杨某7开给卢启波的现金支票存根共计10.47809万元。

5、被告人卢启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卢启波为能归还个人债务,遂用已作废的票据向水城县废旧物资公司收取养老保险费10.47809万元,收缴后未上缴单位而作为个人使用。

五、贪污水城县玉舍大坪煤矿职工工伤保险10万元

2015年1月,卢启波利用担任水城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使用伪造的《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骗取大坪煤矿职工工伤保险费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机制三联)。证实:2015年1月8日,卢启波收取水城县玉舍大坪煤矿10万元养老保险款项,并出具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

2、水城县玉舍大坪煤矿营业执照、法院判决。证实:2007年7月3日水城县玉舍大坪煤矿注册登记,2020年3月13日法院受理大坪煤矿破产清算一案。

3、水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情况说明。证实:水城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查询不到大坪煤矿2014年9月份工伤保险缴费信息,欠缴10万元;经核实,有2014年5月23日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机制三联)收据,缴纳单位为大坪煤矿2014年5月工伤保险10万元,该资金没有进入人事局社保基金库。

4、卢某银行流水。证实:2015年1月,卢某账户有取现的情况。

5、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卢启波安排卢某将10万元的工伤保险款项交给自己,由自己去缴纳,之后卢启波拿了一张10万元的收据给卢某。

6、被告人卢启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卢启波制作一张虚假的收据,向大坪煤矿的卢某收取煤矿工伤保险10万元,该款项卢启波未交给单位,被其个人使用。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关于卢启波工作岗位及职责的情况说明、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证实:卢启波从1994年7月至今在水城县人事劳动局、水城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保险股、水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中心业务股、水城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股、水城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作。案发期间,被告人卢启波任职水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中心业务股股长、水城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股股长、水城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科员。

2职责文件(水编字[2003]12号、县编字[2005]8号、水编字[2011]14号、县编办字[2015]16号)、分工文件、会议纪要。证实:卢启波任职的养老中心业务股、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股、社会保险事业局的职责是统筹、管理参保人员相关保险征缴工作。

3、相关文件(水府发[1999]15号、黔人社厅发[2011]23号、黔人社厅发[2015]7号)、水城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情况说明、分工文件、会议纪要。证实:养老保险的收缴主体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局。政府下文要求对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进行补缴、缴纳,当时为完成市级下达扩面征缴任务,水城县养老保险中心全体工作人员都到辖区内开展征缴工作,所收款项交财务冲账。

4、证人李某2兰、赵某的证言。证实:卢启波收缴养老保险是根据人事局安排上门收取,所收款项属于社保基金专户款项。

5、购车文书。证实:卢启波的表弟易力贷款27.8万购买一辆奥迪车,熊燕贷款47.7万元购买一辆宝马车。

6、张晓碧、熊燕、夏自芬等人银行流水、退还统计表。证实:卢启波通过张晓碧等人账户退还部分人员的款项共计193.18577万元。

7、被告人卢启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卢启波所贪污315.28339万元用于购买车辆、退还部分人员款项及自己生活开支。

8、被告人卢启波的户籍信息。证实:案发时卢启波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9、卢启波到案经过及表现情况。证实:卢启波是被留置,不属于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10、银行流水、退还统计表。证实:卢启波通过张晓碧等人账户退还部分人员的款项共计193.18577万元。

11、现金缴款单。证实:2018年10月22日卢启波退缴赃款10.47809万元到水城县纪委。

12、张晓碧转款凭证。证实:2021年9月2日,张晓碧通过转账方式,向中共六盘水市水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代卢启波上缴违法款4.2万元。

13、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拘留、逮捕文书。证实:卢启波于2021年4月9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9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10月8日采取逮捕措施。

14、被告人卢启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卢启波已退缴赃款207.86386万元。

针对被告人卢启波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收取黄某1现金17.7万元的证据不足,不宜认定为被告人卢启波的贪污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卢启波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某1的证言、卢启波收取社保资金核对表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启波以帮黄某1和家人以及其他人员补缴养老保险为由,收取黄某1等人款项共计166.4808万元,并将该款项用于个人生活开支。上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卢启波收取补缴养老保险款项为166.4808万元,其中包含黄某1现金交付17.7万元的事实。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卢启波收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71.767189万元已全部退还,不应认定为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卢启波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余某1、陈某、杨某4、周某3、范某等人的证言证实,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卢启波以补缴养老保险为由,收取余某1等数十名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并将该款项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6年,被告人卢启波因害怕被查处,先后将钱退给周某3、范某、李某1、杨某4、张怀情、周某1、杨某5、王某2、徐某、杨某2等部分人员。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启波多年后才退还补缴养老保险款项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及时退还,依法已构成贪污罪。后由于担心被组织调查而退还部分钱款,不影响对其贪污数额的认定。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卢启波主动交代贪污水城县废旧物资公司缴纳养老保险10.47809万元,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杨某8的证言、被告人卢启波的供述与辩解、水城县社会保险事业局《情况说明》、被告人卢启波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水城区监察委员会《关于卢启波到案经过及表现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启波贪污水城县废旧物资公司缴纳养老保险10.47809万元的犯罪事实,由水城县社会保险事业局核查发现,后被告人卢启波于2018年10月22日将该款项交至水城县廉政账户。被告人卢启波无自首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水城区监察委员会《关于卢启波到案经过及表现情况说明》认定了被告人卢启波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其贪污林敏补缴的11.5058万元养老费的犯罪事实。

四、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大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中的罚金过高”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卢启波自2004年4月至2018年3月,以收取工伤、养老保险为由,收取黄某1等人和水城县玉舍大坪煤矿等企业的款项,并将该款项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期间,其犯罪行为是连续、继续状态,该犯罪行为适用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并无不当。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卢启波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赃款,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启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社保基金征缴的职务便利,以收取工伤、养老保险金款项不上缴单位的方式,侵吞、骗取公共财物315.2833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卢启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的部分事实,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卢启波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卢启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31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共计315.28339万元,扣押在案的14.67809万元,由扣押机关发还六盘水市水城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再减去被告人卢启波已退还的193.18577万元,剩余赃款107.41953万元继续追缴,追缴后发还六盘水市水城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晋齐贵

人民陪审员  廖金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尧尧

书 记 员  邓发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