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深圳律师 > 走私贩卖毒品罪 > 正文
翟利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7刑初3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利文,男,1994年3月1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号码830000199403010015,中国台湾人,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居住证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现住成都市武侯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新会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利文犯走私、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文礼、检察官助理冯云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利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翟利文先后4次向国外人员购买大麻叶等毒品,走私进境后用于贩卖、吸食。2020年7月下旬,翟利文通过微信联系“赖家明”(另案处理)购买大麻叶、大麻油,支付了毒资人民币42000元。2020年8月初,藏有毒品的包裹从美国发出,经我国广东省鹤山海关走私进境。2020年8月14日17时左右,翟利文前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门口领取包裹时,被海关人员当场抓获,缴获三包大麻叶共重962.8克以及大麻油7支。同日20时许,海关人员在翟利文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住处,缴获大麻油21支以及烟纸等。经鉴定,缴获的大麻叶、大麻油检验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物证照片、手机信息记录、鉴定意见、证人李某峻的证言、被告人的翟利文供述及其他相关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利文无视国家法律,走私、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利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翟利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提请法院依法处理新会海关在扣的毒品、赃款、随案移送的手机、烟纸等赃物。

被告人翟利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翟利文的辩护人提出:1.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翟利文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翟利文只构成走私毒品罪。2.翟利文走私大麻叶962.8克,折算成海洛因数量极少,社会危害性不大。3.翟利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4.翟利文积极退赃4万元,且父母高某残障,需要翟利文照顾,又无业、无收入,请求法院减少或免除被告人罚金。综上,请求法院对翟利文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翟利文先后4次向国外人员购买大麻叶等毒品,走私进境后用于贩卖、吸食。2020年7月下旬,翟利文通过微信联系“赖家明”(另案处理)购买大麻叶、大麻油,支付了毒资人民币42000元。2020年8月初,藏有毒品的包裹从美国发出,经我国广东省鹤山海关走私进境。2020年8月14日17时左右,翟利文前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门口领取包裹时,被海关人员当场抓获,缴获三包大麻叶共重962.8克以及大麻油7支。同日20时许,海关人员在翟利文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住处,缴获大麻油21支以及烟纸等。经鉴定,缴获的大麻叶、大麻油检验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资料证实,被告人翟利文的身份情况,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

2.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翟利文于2019年12月8日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通过成都机场的出入口岸入境至案发。

3.鹤山海关出具的鹤关监一违字[2020]008号检查记录、查获经过、案件线索移交单及照片证实,2020年8月5日,驻点在万年松清关中心的鹤山跨境监管一科审图关员发现1票寄自美国的进口个人物品类快件(总运单号1100247013480A,分运单号3103828776563)的X光机图像有异常。查验人员在对运单号为1100247013480A的一批快件物品进行开箱查验时,发现其中一个申报为霸王龙积木玩具的包裹(分运单号3103828776563),该个包裹内共有2个小彩纸盒包装的物品、七个装有油状液体的玻璃小瓶子及零星数量的玩具片,同时分别夹藏了装有用锡纸包装的物品各1包,毛重约1074克,净重962.8克,夹藏物品疑似毒品大麻。

4.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2020年8月5日,鹤山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一科在快件渠道对一件来源地为美国的进口个人物品类快件包裹(总运单号1100247013480A,分运单号3103828776563)实施常规查验,发现可疑后,开箱彻底检查后查获大麻疑似物有3包。为查找上述物品的实际收件人,侦查机关委托韵达快递公司将邮件继续派送至收件地址,并安排侦查人员守候。2020年8月14日17时左右,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门口,将刚刚领取该邮件的犯罪嫌疑人翟利文抓获,翟利文没有主动投案情节。

5.新会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新关缉扣字[2020]8、29、35号《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情况说明及照片证实:⑴民警从被告人翟利文处查获并扣押运单号为3103828776563的包裹一个,包裹重量1.21千克,内有3包草绿色干花状物品(经鉴定为大麻)、7只疑似大麻精油夹藏在纸盒包装LEGO玩具内。经称重上述大麻净重962.8克,7只疑似大麻精油毛重71.64克。⑵民警对翟利文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住所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用于吸食大麻的美元图案的烟纸11张、黄色烟纸1叠和大麻油21支。⑶民警从翟利文处扣押苹果牌XS-MAX手机1台、红米牌8A手机1台。⑷被告人翟利文将贩卖大麻后的获利人民币4万元存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会海关农业银行新会分行的账号内。⑸经民警重新审核现场照片及录像,发现上述大麻油毛重的重量单位实际应为“ct”(克拉),即上述21支大麻油毛重合计200.86克。

6.海关快件报关单证实,涉案包裹总运单号1100247013480A,启运国美国,进口口岸鹤松电商,申报、进境日期2020年8月4日,分运单号3103828776563,对应报关单号686720209301443136,物品名称霸王龙积木玩具,发件人EVE,收件人徐某,电话175××××5217,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寄件人地址纽约。

7.快递公司提供的发送跟踪记录证实:⑴单号3103828776206的物流运输信息。⑵鹤山海关跨境监管一科在万年松查获的涉嫌走私大麻的邮包后,由鹤山缉私科制作成控制下交付的道具包,于2020年8月12日16时30分在万年松清关中心将会给韵达公司。

8.江门海关提供的2020年从美国报关进境的数据证实,2020年5月6日至8月4日,以175××××5217(翟利文电话)为收件人电话的报关共有5单,收件人均不是翟利文收包裹时填写的李月明。

9.通话记录证实,翟利文手机号码157××××2750的通话记录。

10.新会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⑴据快递公司介绍,境外寄件人等向国内寄件后,在签收前均可以在系统内改变收件人名字、收件地址、收件电话等事项。海关放行后,国内快递公司扫码派送时,系统会重新打印一张面单(面单号是唯一不变的),并按照新面单进行分派。本案中,涉案包裹被查获后,侦查部门称量、取样等环节均有见证人在场,并拍摄了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在收件时签收了涉案包裹,在其手机也收到涉案包裹(同一面单号)已到达的信息。因此,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收件人为“徐某”的包裹与收件人为“李某的包裹是同一个包裹。⑵因大麻油的外包装为金属和玻璃质地,强行破坏会影响鉴定结果及鉴定效力,故因客观原因,无法对查获的每支大麻油称量净重。

11.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翟利文苹果手机中微信内聊天记录的情况及支付毒品款项的记录,经翟利文签名确认。

12.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翟利文经阅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且理解并接受全部内容后,对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予以认可,在辩护人吕玉玲的见证下,自愿签署本具结书。

(二)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成都市蜀利达快递有限公司的快递员。2020年8月14日,其到成都市上善国际那边送单号为3103828776563的包裹,该包裹的收件地址是成都市武侯区,收件人李某,电话175××××5217。在上善国际门前,一名男子(辨认出是翟利文)前来签收上述包裹。翟利文签收包裹后,被执法人员抓获。经其辨认,辨认出翟利文是收件的男子。

(三)鉴定意见

1.江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江公(司)鉴(化)字[2020]399、409、466号《检验报告》及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证实:⑴从涉案包裹内查获的3包绿色干花状物品,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⑵从涉案包裹内查获的7支疑似大麻油的黄色液体,3支黄色液体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4支黄色液体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⑶从翟利文住所处查获的10支疑似大麻油的褐色液体,均检出大麻酚成分。

2.江门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江)关(缉)鉴(电子物证)字[2020]063号《检验报告》及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证实,对翟利文的两台手机进行检验,提取并恢复通讯录、短信息、通话记录等信息,并将相关资料压缩为“检材.zip”,刻录在光盘中。

(四)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翟利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通过微信号为×××的美国朋友“steven”推荐,加了微信号是×××的毒品卖家“D”赖家明,共从“D”处购买大麻、大麻油5次,每次购买大麻的价格约50元/克,购买大麻油的价格是200元至300元/支,每支的容量约是1克。第一次是2020年4月底,其购买了18000元;第二次是2020年5月,其购买了18000元;第三次是2020年6月,其购买了20000元;第四次是2020年7月初,其购买了20000元。第五次是2020年7月底,其向“D”购买人民币20000元的毒品大麻、大麻油,同年8月13日凌晨3时许收到“D”发来的快递位置,其于14日17时许收到快递员的电话去取件,签了名字“李某”收件,后被民警抓获。此次的大麻是从美国加州寄过来的,快递单号:HT88170261CA,收件人李某,电话号码175××××5217,收件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上述收件人的名字是其乱编的,因其知道其的货物是非法的,其不敢使用其的真实姓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是其曾经当教练的工作地址;其手机号码是157××××2750,另还有一个手机号码175××××5217是专门用来收件的。其对手机号码157××××2750内的聊天记录、支付记录予以确认,若查阅其向赖家明支付购买大麻的记录,可以通过打开支付宝账单按月翻下去查看,当中第一笔是2020年4月26日13时12分向JC(赖家明指定的)通过支付宝支付17703元;第二笔是2020年5月30日11时21分支付17837元偿还给小雨,因她给其垫付2500元美元购买大麻;第三笔是2020年7月23日11时16分向tenny(赖家明指定的)通过支付宝支付42000元。其他记录已被删除。其没有在微信中支付过大麻的钱。经海关核查,“收件电话号码为175××××5217、收件人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从国外邮寄并通过海关快件清关中心报关进口的国外邮包共4个,分别是2020年5月20日、6月9日、7月15日、8月4日通过鹤山市万年松海关快件清关中心报关进口的国外邮包,就是其上述所说的后4次购买大麻的时间;另“收件电话号码为175××××5217、收件人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社区12号苑3栋”从国外邮寄并通过海关快件清关中心报关进口的国外邮包共1个,在2020年5月6日通过鹤山市万年松海关快件清关中心报关进口的国外邮包,是其收取的,该包裹内亦藏有大麻,是其第一次购买的。上述5个包裹都是海淘快递公司(HT)运输的。其购得的大麻、大麻油,大部分贩卖给微信号是×××的“CR”,小部分给“CR”的好友。其卖大麻共获利约40000元。其用烟纸卷着大麻叶,用火机点着吸食,还用电子烟将烟嘴换成大麻油吸食。其从美国到中国成都时,使用的证件是台湾的护照(台胞证)。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的21支大麻油是其于2019年初以电子烟的名义从美国寄到成都并自己收件的,共寄了30支,取件后给了一名女孩2支,自己抽了7支,剩下21支。经其辨认,指认出其于2020年8月14日签收的单号为3103828776563、收件人李某的包裹;指认出其吸食大麻所使用的烟纸;指认出其吸食的大麻油;指认出其验尿结果,对四氢大麻酚呈阳性;指认出其与卖家“D”赖家明的微信聊天记录;指认出其手机内微信的聊天记录,内容包括联系购、售大麻的相关事宜;指认出其通过支付宝支付购买毒品大麻款项的转账记录截图,2020年4月26日转账17703元、2020年5月30日转账17837元、2020年7月23日转账42000元;指认出其手机内,卖家“D”赖家明等人的微信资料;指认出赖家明在微信发给其的关于包裹的信息手机截图,显示订单号Ht88170261ca,通知取件的信息、通话记录;指认出其手机号码175××××5217于7月20日通知取件的信息及其与快递员联系的通话记录。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翟利文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意见,经查:1.被告人翟利文的归案后稳定供述其走私、贩卖毒品的事实,并积极向侦查机关退缴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40000元,其供述与证人李某的证言、检查记录、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海关快件报关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翟利文走私、贩卖毒品的行为,符合走私、贩卖毒品的构成要件,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翟利文的家庭情况、经济状态不影响其罪责的成立。2.根据法律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3.被告人翟利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赃款40000元,自愿认罪认罚,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利文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走私、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翟利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翟利文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宽处罚;翟利文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并愿意将在新会海关缉私分局交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用于抵扣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利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翟利文及其辩护人所提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翟利文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扣押并未随案移送的大麻叶962.8克、大麻油28支,属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三、扣押并已随案移送的包裹(运单号3103828776563)为被告人翟利文用于夹藏毒品的工具,属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翟利文所有的苹果牌XS-MAX手机1台、红米牌8A手机1台,为用于联系购买毒品的通讯工具,属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并已随案移送的美元图案的烟纸11张、带有纸壳包装的烟纸1个,属用于吸食毒品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五、被告人翟利文被扣押并已存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会海关农业银行新会分行的账号内的人民币40000元,属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 长 崔进文

判 员 黄凤珍

判 员 杨魏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简 爽

记 员 梁绮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